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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旅游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過程中與旅游景點經營者因旅游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旅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游者個人提起旅游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 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游經營者違約,旅游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游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 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行社未按約定的旅程履行提供旅游服務義務的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實踐中,旅行社擅自改變旅程或遺漏景點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是目前旅游合同糾紛中的主要類型。 按合同約定提供旅游服務是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給付義務,如因可歸責于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游未依約定的旅程進行,在性質上屬于債務不履行,旅行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里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理解為合同履行利益的損失的賠償。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據此,旅行社改變旅程和遺漏景點,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只是旅行社未支出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以及在此基礎上計算的同額違約金,而不是與游客所受的損失即未得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所相當比例的旅游費用。這實際上將旅行社違約過錯的成本由游客來全部或部分承擔,有違合同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
此外,如果景點沒有門票,那游客的損失就更失去了計算的根據。應當注意的是,因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程改變時,旅行社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旅行團中某位游客,因遲到而未趕上飛機,導致其旅程發生變更,就不屬于“可歸責于旅行社的事由”,旅行社對此無賠償責任可言。 在旅游糾紛中旅游者的身份信息是不能未經旅游者同意就公開個人信息的,在旅游過程中發生一些事故會承擔一些責任,具體看實際情況,其次簽一份好的合同能給解決糾紛很大的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概念及特征從民法原理看,競合是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致使兩種或兩種以上權利的產生,并使這些權利產生沖突的現象。
本文所述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系指一個不法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交叉重疊的法律現象。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具有以下特征:(1)須是同一不法行為。
若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不是責任競合。(2)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
(3) 同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4)必須同一給付內容。
受侵害方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若獲多次滿足,對不法行為人是不公平的。二、責任競合產生的原因、條件(一)競合產生的原因 1、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保護、照顧、通知、忠實等附隨義務或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
2、侵權性的違約。侵權性違約行為,系指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他人合同利益受損,符合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
例如:保管人無權處分保管物而將保管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無權處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損失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同時又構成違反保管義務的違約行為。 3、違約性的侵權。
違約性侵權行為,即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損害,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甲交付的電視機有嚴重瑕疵;乙購買以后在使用中發生爆炸,造成乙身體受傷。
4、行為人實施侵害他人權利并造成損害的行為時,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使侵權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也可以作為違反了當事人事先約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如醫生重大過失造成病人傷害或死亡的行為。
(二)競合產生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競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一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雖負有民事義務,但其未違反該項民事義務,則不產生民事責任,也就不存在責任競合的問題。
而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基于行為人同一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產生的,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不同的不法行為,既產生了違約責任又產生了侵權責任,則行為人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不產生責任的競合問題。 2、該行為引發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適用法律上彼此重疊。
如果行為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責任后果上彼此并存不悖,屬于責任聚合的問題,則不會發生責任競合及依法確定責任選擇取舍的問題。 3、該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行為須同時觸犯了合同規范和侵權行為規范,并符合法律關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構成的規范要求。這些問題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確定。
三、國外有關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學說及法律處理 (一)國處有關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學說 1、法條競合說,也稱為法規競合說。為德國及法國學者所倡。
該理論認為,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都是侵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兩者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違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它們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
因此,“當事人只有一個請求權,即違約責任請求權,并不發生請求權的競合問題。”法條競合說的優點在于確定法律適用的單一性,避免了雙重請求權的存在。
缺陷在于:(1)法律分類錯誤,從邏輯上看,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是相對獨立且地位平等的法律,兩者不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2)忽視了二者之間的明顯差別。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無論在概念、特征、構成要件、法律后果上都是不相同的。
(3)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例如,因產品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死亡的情況下,適用違約責任,受害人只獲得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這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請求權競合說。
由德國學者迪茨(Dietz)首先提出。該說認為,民事責任競合本質上是訴訟請求權的競合;一項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兩種以上形式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時,不同的責任規則體系均對其具有適用力;受害人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則可取得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權,既可以選擇行使其中某一請求權,也可以交叉援引法律,還可以自由轉讓或處分其中某些請求權;但無論在何種條件下,受害人的某一請求權得以實現時,其他的請求權也歸于消滅。
該說的缺陷在于對數個獨立的請求權間的共生關系不能作合理的解釋,在實踐上又與民事訴訟法理論發生矛盾。 3、請求權規范競合說。
由德國學者拉倫茨(Larenz)所首倡。該說目前在民法理論與實踐中占有支配地位。
該說認為,債務人基于違約或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僅是一個義務,故一個事實同時符合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兩個要件時,僅產生一個請求權。該說主張單一請求權,吸收了法條競合說避免權利人雙重請求的合理內容,揚棄了請求權競合說因承認請求權的雙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
在法律適用方面,該說主張發生競合的責任規范皆可適用,擺脫了法條競合說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對于法律關系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嚴格監督旅游法律關系主體正當行使權利和切實履行義務,依法追究侵犯旅游法律關系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者的法律責任來實現。
在旅游活動中,依據違法的性質和程度,法律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兩種:①行政責任主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與旅游事業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責任形式主要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履行職務,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和行政賠償等。②民事責任產生于民事主體之間,主要由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引起,責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換,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等。
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其重要形式是賠償損失。
所謂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不法行為造成他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當向受害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追究侵權責任的主要依據是《侵權責任法》。 旅行社應當對游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社會活動的人,如果該活動具有損害他人的危險,行為人就負有防止他人遭受損害的義務。 在判斷旅行社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時,具體的判斷標準可以是:第一,法定標準,即旅行社是否盡到了法律要求的安全保障義務;第二,合同標準,即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即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同等情況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所應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第四,特別標準,即旅行社是否盡到了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所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因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游客傷亡,應當由旅行社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因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游客傷亡,應當由旅游輔助服務者直接向游客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旅行社對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則應承擔補充責任。 謹慎選擇義務是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體現。
在判斷旅行社是否盡到了謹慎選擇義務時,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即考察旅行社在選擇服務商時,是否充分運用其專業知識、經驗、技能和勤勉,并在必要時借助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確定品質較高的服務商。不過,在旅游輔助服務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游客傷亡的案件中,有的法院會判決旅行社和旅游輔助服務者連帶承擔侵權責任。
此種判決結果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旅游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應予糾正。 在旅行社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社,但游客不同意轉讓的情況下,如果游客在旅游過程中受到損害,游客可以要求兩個旅行社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如果游客同意轉讓,則由受讓的旅行社承擔侵權責任。旅行社將部分旅游業務委托給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如因受托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游客傷亡,應當由受托的旅行社承擔侵權責任,委托的旅行社承擔補充責任。
對于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我國法律采取全部賠償的原則,即侵權人應當賠償因其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 在存在如下情形時,旅行社可以請求限制或者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1)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2)不可抗力;(3)游客自身的原因;(4)游客存在過錯;(5)第三人的原因。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賓館沒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時被熱水燙傷”。由于你提供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判斷,以下建議供參考。
1、李某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應當就住宿賓館標準有約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賓館與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構成合同違約。
2、淋浴器是一種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賓館淋浴設備的冷熱水混水器上標有冷熱(或藍紅)調節標志,就應當是盡到了提示義務。
3、如果賓館淋浴設備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當將自己燙傷,可以尋求是否符合旅游人身意外險或旅行社責任險相關保險條款,就洗浴者燙傷損害進行保險理賠。
4、如果是因淋浴設備在使用中突然間損壞,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斷將洗浴者李某燙傷,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賓館就洗浴者燙傷損害進行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 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或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等。
旅游糾紛所產生的合同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社會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旅行社因過錯致使游客身體受到傷害而應承擔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這是以民事責任是否有財產內容來分的。
財產責任是指讓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后果,從而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的補償的責任。旅游糾紛中的這類責任主要表現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非財產責任是指為消除或防止損害后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旅游糾紛中的這類責任主要表現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財產責任會受到承擔責任一方的財產狀況的限制,如有的旅行社可能因財力有限無力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但非財產責任不會受此限制。
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可以并用,如既給予經濟賠償。 (三)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旅游主體獨立承擔的責任。
如某一責任由旅行社單獨承擔,這就屬于單獨責任。 共同責任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旅游主體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且有過錯而應承擔的責任。
它又分為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按份責任是指多個旅游主體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問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責任。
各責任人之間沒有連帶關系,各自只承擔自己的份額。連帶責任是指因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各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即不分份額、不分順序,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而承擔責任。
旅游侵權糾紛案件的救濟: 第一、確保旅游服務安全 旅游服務安全主要是包括硬件服務安全和軟件服務安全,組團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后,其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基本上均由交通、地接社、飯店、景點、餐館等相關“六要素”供應商提供,這些供應商的服務構成了旅行社服務的主體。
旅游服務的安全,取決于組團旅行社對相關服務的采購是否規范、旅行社開發設計的旅游線路是否安全。旅游服務的采購,通過傳統意義上組團旅行社的“踩線”得以實現,旅行社管理層和計調等一線操作人員,以旅游者的視角實地考察和體驗旅游服務全過程,重點對旅游車輛的安全及保險、餐飲衛生條件、飯店住宿條件、景點的可進入性等詳加考察,從中發現服務質量和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方案和意見。
旅游線路的開發設計,首先必須以安全為首要條件,即使開發的是所謂探險旅游線路,也必須在確保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同時,滿足旅游者求新求變心理,而不能不顧旅游者的安全,只求線路的新奇刺激。 第二、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履行告知義務是法律賦予旅行社的法定義務,只要旅行社不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履行告知義務不完全,造成游客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旅行社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履行告知義務必須落實在簽訂旅游合同和履行旅游合同全過程,其總體要求是: 1、履行告知義務內容必須具體明確?,F在有些導游(領隊)僅僅告知旅游者注意安全,而沒有告知旅游者如何注意安全,這樣的告知既不完全也不實用。
2、履行告知義務必須看具體對象,即針對旅游者不同的文化背景、身體狀況、生活環境,履行相關的告知義務,如旅游者來自農村,導游(領隊)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要非常詳盡地介紹旅游目的地的情況,甚至是要告訴旅游者如何橫穿馬路。 3、履行告知義務必須針對不同的產品,常規線路有常規線路的提示和說明,非常規線路有非常規線路警示和提醒,不能千篇一律。
4、履行告知義務以書面形式為好。旅行社在訴訟中的敗訴的原因之一,就是履行在法庭不能舉證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因為許多旅行社履行告知義務,主要依賴導游(領隊)的口頭形式,往往是舉證不能,敗訴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采取有效的預防和處置措施 預防措施包括旅行社的應急預案、導游(領隊)防范措施。旅行社應制作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針對可能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做好嚴密的部署,從制度上保障預防和處置旅游安全事故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及時性。
導游(領隊)在帶團過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觀察,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導游(領隊)要養成保存相關票據的習慣,如保留好就餐菜譜、發票等,為將來可能的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提供證據。 處置措施主要是指發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導游(領隊)應及時報告組接團旅行社,向相關部門求救,保存好事故證據,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察。
旅行社及時詳細地旅游管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及時趕赴現場處理善后事宜。 “銀發一族”旅游者已經成為一些旅行社的主打市場,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和標準也沒有規定,老年旅游者出游前必須進行身體檢查,旅行社銷售人員無法直觀判斷老年旅游者的健康狀況。
一方面,旅游必須消耗較之平常更多的能量,另一方面,老年旅游者的身體素質相對較弱,兩者疊加,老年旅游者發生人身損害事件的概率就較高。龐大的“銀發一族”客源市場為旅行社贏得巨大商機的同時,應如何防范經營中的風險,值得每一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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