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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于五險一金主要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
2、【行政法】: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民法商法】關于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并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于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采取民商合一體例。
4、【經濟法】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5、【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6、【社會法】現代大陸法系的國家首先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社會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金融法、計劃和產業政策法、國有企業法,等。這些現代法律主要是解決經濟規劃、環境保護、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性的問題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權威的創制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處于該位階的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系,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國家權力的組織規范)、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公民人權規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
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在數量上近3000人)。
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2、基本法律 處于第二位階的基本法律的創制權屬于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制定或系統修改必須經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達成,這是基本法律區別于憲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憲法的創制或者修改須經全國人大體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通過)。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釋不能突破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予權力的行政機關。
基本法律的調整事項是社會生活中重要的利益歸屬和配置。 我國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訴訟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階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通常約為150人左右)。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普通法律的創制依據是作為根本法律的憲法和憲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包容于基本法律調整事項之下,其內容為普通的社會關系中的利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第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我國關于禁毒的法律法規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5、《麻黃素管理辦法》;6、《強制戒毒辦法》;7、《戒毒藥品管理辦法》;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國禁;(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生活中常用的法規有以下8條。
1、《婚姻法》:用于處理夫妻家庭關系,子女撫養關系,感情破裂離婚時必用。2、《繼承法》:用于老人去世后遺產的分配與繼承。
3、《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于日常生活出行可能會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處理。4、《合同法》:用于生活中購買房產、汽車等物品時簽訂合同。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用于買東西遇到假貨或者欺詐等情況是維權。6、《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用于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處理鄰里關系糾紛。
7、《刑法》:用于受到傷害,如家中被盜、路遇搶劫等犯罪情況,如何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8、《勞動法》: 用于工作與單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于維護自己的權利 。
當代中國法律包括: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發條理(特別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
4、商法:對比一下商標法論文。糖尿病食療與按摩。
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5、經濟法: 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屬于自然資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
擴展資料:1、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社會實踐永無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樣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必須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不斷向前推進。2、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出了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的要求。中國將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征:(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1、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本質,由這個國家的法律確立的社會制度的本質所決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2、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中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所構建的法律體系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1、中國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一方面,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內在要求,是在深入總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豐富實踐經驗基礎上進行的。
2、另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了積極的規范、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3、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妥善處理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做法,又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一步發展預留了空間。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1、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如何構成,一般取決于這個國家的法律傳統、政治制度和立法體制等因素。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
2、與這一基本國情相適應,中國憲法和法律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立法體制,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結構特征,這既反映了法律體系自身的內在邏輯,也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3、與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
這些法律規范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科學和諧的統一整體。(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1、各國的法律制度基于本國歷史文化傳統和社會現實情況不斷發展,也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增強而相互溝通、交流、借鑒。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始終立足于中國國情,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人類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2、一方面,注重繼承中國傳統法制文化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實現了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的融合;3、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鑒國外立法有益經驗,吸收國外法制文明先進成果,但又不簡單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又順應當代世界法制文明時代潮流。
這個法律體系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和開放性,充分體現了它的獨特文化特征。(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1、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通常是對這個國家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現狀的反映。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法律體系需要不斷豐富、完善、創新。2、中國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于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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