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1.《煙草專賣法》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第三十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五款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4.《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廣告宣傳
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制品廣告。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相關法條:
1.《煙草專賣法》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制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十八條 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制品廣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3.《廣告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 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為卷煙做廣告。 注冊商標保護
禁止生產、銷售無注冊商標或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銷售金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1.《煙草專賣法》
第十九條 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三十三條 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3.《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郵寄、異地攜帶煙草制品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超過該限量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郵寄卷煙、雪茄煙每件以二條(400支)為限(二者合寄時亦限二條)。郵寄煙葉、煙絲每件以五公斤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過十公斤)。
相關法條:
1.《煙草專賣法》
第二十二條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2.《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以及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3.《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調整異地攜帶卷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超過最高限量異地攜帶卷煙。
4.《國家煙草專賣局郵電部關于恢復煙草及其制品郵寄業務的通知》
二、郵寄卷煙、雪茄煙每件以二條(400支)為限(二者合寄時亦限二條)。郵寄煙葉、煙絲每件以五公斤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過十公斤)。
違法從事煙草批發業務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屬于違法行為,應當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1.《煙草專賣法》
第三十一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第五十四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五款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銷售煙草制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不得銷售沒有注冊商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否則將被處以罰款。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1.《煙草專賣法》
第三十三條 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九條 嚴禁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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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行業是國家授權的專營行業,所有的生產、銷售計劃以及銷售規則均由煙草專賣局制定。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煙草專賣局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從而提高煙草制品質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為保障公司煙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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