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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法律有”一法、一條例、三個令和司法解釋,這些規定成為煙草專賣管理人員日常執法的基本依據:
《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年7月3日由國務院頒布施行,它對《煙草專賣法》進行具體化,便于操作;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2007年2月5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準運證管理辦法》。2002年6月4日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法律有”一法、一條例、三個令和司法解釋,這些規定成為煙草專賣管理人員日常執法的基本依據:《煙草專賣法》。
1991年6月2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年7月3日由國務院頒布施行,它對《煙草專賣法》進行具體化,便于操作;《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7年2月5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煙草專賣準運證管理辦法》。2002年6月4日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制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制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應當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制品生產給予照顧。
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七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制品所需的烤煙和名晾曬煙,名晾曬煙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未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其他晾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出售。
第八條 煙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經全國或者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九條 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
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面積。 煙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等定價的原則制定。
第十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價格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對煙葉種植者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等定價,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并妥善處理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第三章 煙草制品的生產 第十二條 開辦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并、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全國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省級煙草公司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全國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該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劃的范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適當調整。 第四章 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 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六條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按卷煙等級選定部分牌號的卷煙作為代表品。代表品的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卷煙的非代表品、雪茄煙和煙絲的價格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
《煙草專賣法》的相關條款: 第22條: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23條: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關于攜帶數量: 在國家煙草專賣局2008年1月11日發布的《關于規范異地攜帶卷煙管理和攜帶證使用的通知》中第一條明確規定“個人乘坐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
個人在最高限量以內攜帶卷煙,不需辦理攜帶證明”。 所以,樓主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可以最多攜帶1萬支(50條),否則就是犯法! 補充答案: 關于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 賣品: …… (三)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 明的 ……”。
第55條: “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 (四)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即具體的處罰是: 按照販運香煙價值的20-50%罰款,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其次,持證零售戶必須從當地煙草公司進貨,并在當地銷售卷煙。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51號令)第三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從事國產或者外國卷煙的零售業務,并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標明的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內,從事煙草制品的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經營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制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制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應當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制品生產給予照顧。
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七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制品所需的烤煙和名晾曬煙,名晾曬煙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未列入名晾曬煙名錄的其他晾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出售。
第八條 煙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經全國或者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九條 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
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面積。 煙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等定價的原則制定。
第十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價格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對煙葉種植者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等定價,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并妥善處理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葉、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第三章 煙草制品的生產 第十二條 開辦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并、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全國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省級煙草公司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全國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該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劃的范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適當調整。 第四章 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 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六條 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按卷煙等級選定部分牌號的卷煙作為代表品。代表品的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卷煙的非代表品、雪茄煙和煙絲的價格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這次對《煙草專賣法》的五個條款作了修改,具體修改后的條款是:
(一)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第四十條第一款:“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四)第四十一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五)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制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制品的,責令退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宣傳煙草法律法規的內容選定 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內容很多,國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實施條例,省級有省級的煙草專賣管理條例,有的地方政府還制定了當地的管理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還制定了1、2、3號令,其條款共有54章119條。
這些煙草法律法規可印制成一本書,這還不包括地方性規章規定在內。諸多的煙草法律法規,如果不分重點一律普遍的宣傳,不用說其它的,只是閱讀恐怕也會花費幾天時間。
因此,宣傳煙草法律法規,需對煙草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選擇后,突出重點進行宣傳。那么,宣傳煙草法律法規的內容究竟該如何選定呢?筆者認為:原則是“抓住核心,結合實際,突出重點”。
第一,選擇各企事業單位和廣大群眾必須知曉的內容進行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這是煙草專賣管理的核心。
對類似這樣的煙草法律規定必須作反復、深入地宣傳。 必須讓經營者懂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生產、經營卷煙必須申辦并持有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而其它經營項目沒有法律規定類似的限制。 第二,結合實際選擇煙草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了煙草從煙葉的種植到收購、調撥,從煙草制品的運輸到銷售,從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到銷售,從煙草及其制品的進出口貿易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都作了規定。而在本地區煙草法律法規的宣傳不可能把這些規定都作為宣傳的內容。
應結合本地實際,煙葉生產地區就應將種植收購煙葉的法律法規確定為主要宣傳內容,只有經營卷煙而沒有種植生產煙葉的地區就不必把種植收購煙葉的法律法規確定為宣傳的主要內容。宣傳內容的選擇應結合實際的需要而定。
第三,選擇宣傳煙草法律法規的內容應突出重點。重點內容究竟是什么?筆者認為不同的時段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重點。
在制假、售假、販假比較嚴重的地區就應把關于制販、售假煙的相關法律規定、法律責任進行經常的反復宣傳。只有突出宣傳重點并長期管理打擊才能遏止住違法行為的屢屢發生。
第一個解釋應該不是查封,而是提前登記保存,七天后就可以辦理了!如果事先登記保存的卷煙中沒有非法生產的卷煙,就像你這種情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移交工商部門處理。我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沒有到期,為什么不能從煙草公司買1.各地的煙草專賣政策會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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