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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
《物權法》
《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從保障業主民主權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權利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從物權保護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從業主與物業公司權利義務關系調整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從損害賠償處理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從維護物業管理秩序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從物業公司主體管理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還有涉及消防、環保、衛生防疫等等一系列關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有7項制度。
根據我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衍生出七項制度:業主大會制度、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物業承接查驗制度、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業主規約制度、物業服務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專業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相關法規: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承接查驗管理辦法、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業主規約和業主臨時規約示范文本、物業服務人員上崗證管理辦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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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部分法律法規匯編
一、《物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2007]第504號修訂)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條款及內容|備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請建設單位根據房屋的結構特點,制定相應的裝修管理方案。|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房屋交付使用前,要求開發公司、建設公司會同物業公司相關人員一起,共同對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進行查驗。并填寫《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公用部位承接查驗記錄表》。|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將要求開發建設單位移交上述資料。|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室、物業用庫房、員工宿舍、員工食堂、員工休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頒布日期:20030608 實施日期:20030901 頒布單位:國務院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八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
中國的居民對物業管理的觀念和意義的理解還不是很全面物業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很廣泛新出臺的《物權法》算一個其他常見的合同糾紛等問題均可以參照憲法等拿居住物業來說吧物業公司在管理小區之前都會同全體業主簽定《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等一些合同,這些東西一般都是范本,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明確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產生糾紛或某一方侵害了另一方或小區整體利益時,另一方可根據公約等合同的約定進行起訴。
說白了,只要合理,一切照合同說話!還有,各個地方政府會出臺一些地方性的政策法規,例如原來北京市實行一個《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現在的物業管理條例(諸如此類的一些東西在建設部網站能了解到)。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特征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主體廣泛性住房(住宅小區或樓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質條件,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要與房地產物業管理發生各種聯系,并通過這種聯系形成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
因此,可以說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是非常廣泛的。(二)權屬基礎性物業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房地產。
房地產是不動產,但不動產的轉移并非實際物體發生位移,而是權利的主體發生變動。房屋的出售、租賃實際上是權利的交易和轉讓。
因此,物業管理的法律規范是一個以權屬為基礎的法律規范。(三)國家干預性房地產是不動產,它對國家、法人和公民來說都是一筆很重要的財富;同樣,房地產的物業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因此,國家對這一領域的行政干預顯著,國家建設部專門成立了建設與房地產業司來指導物業管理工作的開展。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要素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該種關系必要的構成因素或條件,缺了要素之一則不能構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
關于何為法律關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觀點。有的提出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原因四要素說,多數人則堅持傳統韻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說。
我們認為由于變動原因是屬于法律事實問題,并不是法律關系本身的構成因素,因此,我們采用三要素說。[2](一)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物業管理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劃分:1.從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屬性來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特殊條件下的國家;2.從主體的地位和承擔的義務,可分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中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當事人是指物業管理活動的直接參與者,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業主公約或物業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獨立地享有權科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主要包括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
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物業管理活動的間接參與人,在物業管理關系中不以自己名義締結物業管理合同但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并且與物業管理的法律后果有某種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獨立地享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部分權利和承擔部分義務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公用事業服務商等。(二)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職權)和負擔的義務(包括職責)。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內容:一是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二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三是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四是開發商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五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權與職責;六是物業管理協會的基本權利義務。關于物業管理的各種具體權利和義務詳見本書有關章節的專門介紹和論述。
(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物業法律關系主體承受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亦稱為“標的”,是主體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現載體,它直接反映了人們社會關系中最核心的利益關系。
各種不同的具體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其客體有所不同。按利益載現形式的不同,可劃分為物業、權利、行為效果三類。
1.物業。現代意義的物業屬物類客體范疇,它包括傳統法律規定的不動產或房地產之實物及其圍括的空間和環境。
物業既是設置于物業上的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又是物業所有權、共有權、自治共管權、使用權、共用空間權、共享環境權等物權關系的客體,同時還是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物業權的客體。2.權利。
權利作為物業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所設定的債權,與物業所有權相關的場地使用權、物業相鄰權、公共秩序維護權、物業代管權、與物業管理行為相關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權利(如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安全權、精神文明建設參與和享受權等)。3.行為效果。
行為效果作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在對物業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務之行為效果、物業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務公司提供有償服務之行為效果、業主繳納物業維修金而建立和補充物業維修基金之行為效果等。來源:網頁鏈接行為效果可以是行為過程結束時顯形的,也可以是伴隨行為過程產生和存在但無形的效果。
如物業管理保安人員巡邏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對有犯罪意圖者無形震懾其不敢輕舉妄動的保安效果,又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組建的行為給予指導有效地使其順利組建成功的指導行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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