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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主以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為由抗辯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大會還未成立時,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就物業的有關事項所達成的協議。
合同的簽訂主體并非業主主要是因為小區在建設之初,面臨著入住率低等現實情況,無法成立業主大會,不能行使選聘、管理等權利,所以由建設單位代為行使。 雖然業主并未加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訂立過程,非合同的簽訂主體,但是該合同的內容卻是與業主的利益息息相關的,業主仍受合同效力的約束。
這主要是由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已經包含于商品房買賣協議之中,建設單位所享有的物業服務之債權發生轉移,業主取得了這一債權,因而享有前期物業合同中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所以可以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涉他性的特點。 故非業主本人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可以追及業主,所以業主的“并非合同當事人”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2、業主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抗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業主提出物業服務提供方單方面強行中止服務,需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若無證據證明,僅以未享受服務進行抗辯,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3、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為由抗辯 業主需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安保義務的行為、這一行為給業主造成了財產損失、違約行為與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物業服務企業的安保義務源于法律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法定的安保義務主要是在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小區安全管理行為的制止義務以及防止小區內出現安全問題的協助義務。
中國的居民對物業管理的觀念和意義的理解還不是很全面物業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很廣泛新出臺的《物權法》算一個其他常見的合同糾紛等問題均可以參照憲法等拿居住物業來說吧物業公司在管理小區之前都會同全體業主簽定《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等一些合同,這些東西一般都是范本,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明確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產生糾紛或某一方侵害了另一方或小區整體利益時,另一方可根據公約等合同的約定進行起訴。
說白了,只要合理,一切照合同說話!還有,各個地方政府會出臺一些地方性的政策法規,例如原來北京市實行一個《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現在的物業管理條例(諸如此類的一些東西在建設部網站能了解到)。
《物業管理條例》
《物權法》
《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從保障業主民主權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權利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從物權保護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從業主與物業公司權利義務關系調整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從損害賠償處理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從維護物業管理秩序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從物業公司主體管理角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還有涉及消防、環保、衛生防疫等等一系列關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物業跟業主的糾紛主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道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內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容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只能說是一種規定或者條例。
屬于一中附屬法。而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屬于一種獨存法。
就像民事權利中的主權利和從權利一樣。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而現在你問的事從權利在主權利中的作用?!艾F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一般物業管理涉及的法律好像只有民法。
而合同法。物權法。
等等都是民法的分支。物業管理條例 /view/10425.htm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view/470876.htm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2004年建設部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各個城市都基本上頒布有有關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看你在那個城市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物業管理條例》了,另外還有關于本地及國家有關裝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物業收費方面的法律法規,物業管理的資質等等。
掌握物業管理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對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實際運用水平,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行業行為,更好地保障業主、企業等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服務健康有序的發展。
通過運用相關的物業法律法規,使得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能更好地掌握和區分物業服務企業在實際的管理服務中對物業和業主的責任與權限以及服務范圍和內容,同時也能使員工掌握和運用物業的法律法規,做好本職工作并能夠更加有效地與業主進行溝通。 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比較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應,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詳見附錄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閏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而制定的法律。
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而制定的。
《環境保護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主要是對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詞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壞責任作了明確的責任規定?!肚謾嘭熑畏ā酚芍腥A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7)《物業管理條例》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了《物業管理條例》?!段飿I管理條例》于2003年5月28日由國務院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8)《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而制定了《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這個規定由建設部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9)《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房屋修緒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了《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10)《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由建設部和財政部于2007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1)《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而制定的?!段飿I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建設部于2003年11月13日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12)《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為了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由建設部于2000年6月30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3)《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M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由建設部于2002年3月5日發布,自5月1日起施行。
(14)《房屋接管驗收標準》 為了確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確在房屋接管驗收中交接雙方應遵守的事項,由建設部于1991年2月4日發布了《房屋接管驗收標準》,并于7月1日起實施。 (15)《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試行) 為了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督促物業管理企業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引導業主正確評判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樹立等價有償消費的理念。
物業費糾紛的法律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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