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鍋爐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檢修和布置輔助設施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爐前凈距:
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5.0m。
當需在爐前更換鍋管時,爐前凈距應能滿足操作要求。對6~65t/h的蒸汽鍋爐,4.2~58MW的熱水鍋爐,當爐膠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到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為3m。
二、鍋爐側面和后面的通道凈距:
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1.8m。
當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
鍋爐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檢修和布置輔助設施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爐前凈距: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3.0m;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4.0m;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5.0m。
當需在爐前更換鍋管時,爐前凈距應能滿足操作要求。對6~65t/h的蒸汽鍋爐,4.2~58MW的熱水鍋爐,當爐膠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到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為3m。
二、鍋爐側面和后面的通道凈距: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0.8m;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1.5m;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1.8m。當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提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吊銷其許可證,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
(八)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九)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上報的;
(十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二)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祝你工作愉快!
望采納。。。。。。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03 【生效日期】198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量 本規則不適用于電力系統的發電網鍋爐。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 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于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勞動動部門備案。
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并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 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
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準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 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 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
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準。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
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并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
可參照本規則附表要求并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
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并按第十六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 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
1.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法律責任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提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八十九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
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的法規和標準有哪些 那得看你的壓力容器屬于哪個范圍了,要是符合150那不說了,肯定必須得按150規定,是不是上類,上類的還要滿足容規,換熱器就是151,常壓就是按什么設計的符合什么規定,如按50341設計...
1.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主要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項...
1.特種設備法律責任有哪些 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
1.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限制的進口產品有哪些 2005-08-30 以下商品已被我國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進口:第一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已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
1.機房專用及相關外圍設備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都有哪些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2008;《供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95;《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9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
1.誰有特種設備方面的法規清單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構成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引用標準五個層次。第一層次:法律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層次:行政法規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層次:部門規章 事故...
1.關于進出口的法規都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
1.環保法律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
1.特種設備相關法律,安全技術規程,標準,規范詳細的清單 序號 法規名稱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 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4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7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