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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先審查后使用。先審查后使用是保障國家秘密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涉密人員與普通公民不同,他們因工作需要,經常接觸或知悉國家秘密,如果不規定特殊要求,就有可能發生泄密問題,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做好涉密人員的審查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本人政治條件的審查;
二是本人品質的審查;
三是家庭社會關系審查;
四是接觸國家秘密必要性審查;
五是其他方面的審查。
第二,批準接觸。《保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國家秘密,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這包括了兩層意思:一是根據需要接觸。接觸國家秘密不是一種政治待遇,更不能按行政級別接觸。只要工作需要,行政級別低的涉密人員也可以接觸重要的國家秘密。二是要經過批準。什么人可以接觸國家秘密,要經過各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準,上級機關或產生國家秘密的單位已規定接觸范圍的,應當按規定的接觸范圍接觸,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接觸國家秘密的范圍。
第三,因私出國(境)審查。重點涉密人員是指在國家重要部門或崗位的人員,如:國防、外交、軍事、國家安全等特殊部門的人員,從事尖端武器生產的技術人員,情報人員,機要人員,密碼人員等。重要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要經過人事任命機關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公布了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項司法解釋,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秘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屬于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都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對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之外的情報的行為,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情報罪定罪處罰。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 第一款規定涉密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一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確定涉密人員類別。“分類管理”,是指對不同涉密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機關、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和管理辦法。
2. 第二款規定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系以及與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交往等情況。
3. 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方面,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品行方面,應當品行端正,忠誠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能力方面,應當掌握保密業務知識、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識。
4. 第四款規定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員由于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就業、出境、學術成果發表等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在限制涉密人員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給予相應補償,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關于涉密人員管理和權益保護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款規定涉密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機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為一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確定涉密人員類別。“分類管理”,是指對不同涉密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機關、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款規定涉密人員上崗審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依據涉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嚴格任前審查。審查內容一般包括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系以及與國(境)外、組織、人員交往等情況。
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方面,應當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品行方面,應當品行端正,忠誠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能力方面,應當掌握保密業務知識、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識。
第四款規定涉密人員權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員由于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就業、出境、學術成果發表等方面會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在限制涉密人員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給予相應補償,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這個制度是我根據我公司情況擬定的,你需要適當修改; ●★●保密制度: ********有限公司保密協議 (編號: )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商業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 保密內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等; 2. 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等;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等; 4. 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 5. 其它關系甲方發展戰略或經濟效益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信息; (二) 保密范圍 1.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術秘密,經雙方協議乙方同意被甲方應用和生產的; 2.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職務發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 3.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業秘密; 4.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所擁有的商業秘密; (三)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職務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并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 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項目和科研項目設計與開發,并將生產、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者公布; 4.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5. 雙方協定競業限止期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止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6.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7. 甲方安排乙方任職涉密崗位,并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四) 保密期限 1. 勞動合同期內; 2. 乙方離職競業保密期限內; 3. 甲方的專利技術未被公眾知悉期內; (五) 脫密期限 1. 因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發生變化,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視為脫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脫密措施,安排乙方脫離涉密崗位;乙方應完整辦妥涉秘資料的交接工作; 2. 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無意續簽的,提出方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對方,提前期即為脫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脫密措施,安排乙方脫離涉密崗位;乙方應該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辦妥涉秘資料的交接工作; 3. 勞動合同解除或期滿終止后,乙方必須信守本協議,不損害甲方利益; (六) 離職競業保密期限 乙方自辦完離職手續之日起在中國大陸地區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二年內不得開展競爭性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 (六) 保密津貼 1. 甲方對乙方保守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津貼,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貼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 保密津貼每月____日與工資同時發放; 3. 乙方調任非涉密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貼。
(七)違約責任 1.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雖未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但給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帶來麻煩的,甲方有權調離乙方涉密崗位,停發保密津貼,并予以行政處分; 2.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輕微經濟損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3.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較大經濟損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處罰,并追索全部乙方按月領取的保密津貼; 4.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處罰,追索全部保密津貼;并追加經濟損失賠償,構成犯罪的,上訴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5. 甲、方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和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權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 乙方身份證件號碼 (簽名/蓋章) (附指紋) 簽訂日期: 簽字日期: 公章簽章地點。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bai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首先,涉密人員du上崗前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在涉密崗位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很強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還要具備很強的保密意識和相應的保密專業知zhi識技能。
任用涉密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后上崗。機關、單位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保密形勢和敵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保密知識技能教育,崗位職責教育等。
其次,涉密人員上崗前應當簽dao訂保密承諾書。簽訂保密承諾書對于提高涉密人員保密意識,強化涉密人員保密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保密承諾書的主要內回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義務、自愿接受保密審查、承擔答法律責任等。機關、單位應當把保密承諾書的簽訂和管理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諾長效管理機制。
涉密人員,是指工作在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上的人員。
根據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不同,涉密崗位分為核心涉密崗位、重要涉密崗位和一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確定涉密人員類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涉密人員上崗保密要求。
在涉密崗位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很強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還要具備很強的保密意識和相應的保密專業知識技能。涉密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后上崗。
機關、單位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教育培訓包括保密形勢和敵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保密知識技能教育,崗位職責教育等內容。涉密人員上崗要簽訂保密承諾書,主要內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義務、自愿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等。
二是涉密人員出境審批管理。加強涉密人員出境管理,既是保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護涉密人員自身安全的需要。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批準、任用涉密人員的主管部門批準,審批涉密人員出境要嚴格掌握,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三是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脫密期管理。
脫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從就業、出境等方面對離崗、離職涉密人員采取限制措施。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工作崗位,仍在本機關、本單位工作,或者辭職、辭退、解聘、調離、退休等離開本機關、本單位應當實行脫密期管理。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脫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與原機關、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作出繼續遵守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及時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設備,并辦理移交手續;未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者服務。
涉密人員的脫密期應根據其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時間等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員為1年至2年。
脫密期自機關、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對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員,可以依法設定超過上述期限的脫密期,甚至在就業、出境等方面予以終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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