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
那么勞動者獲得商業保險賠付后,還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呢?
首先,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水灣公司為安先生購買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實際上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一種福利,安先生與水灣公司以商業保險代替工傷保險的約定并不能免除水灣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其次,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在水灣公司未為安先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下,水灣公司應向安先生的父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法律及司法解釋并不禁止受工傷的勞動者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由此可見,該規定并不禁止受工傷的勞動者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因此安先生的父母可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商業保險待遇賠償。
來源:12351職工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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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此時,受害人處于一方面,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勞動者根據《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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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 此時,受害人處于一方面,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形成了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勞動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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