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事故
程莉(化名,女)今年34歲。去年夏天,她騎電動車沿著江寧區清水亭東路行駛時,被一輛右轉私家車撞上。開車撞傷她的是私家車主錢云(化名),當時在網約車平臺上接單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區。事發后,錢云為程莉墊付了近6萬元醫療費。
02判決
03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指出,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網約車滿足了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但相關配套制度并未健全,網約車參與人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
該案中,人民法院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糾紛解決方案,對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進行區分處理。該裁判規則基于對各方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體現了對保險法基本原則的貫徹,對于規范網約車保險行為、促進網約車行業和保險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04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
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來源:舟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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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程莉(化名,女)今年34歲。去年夏天,她騎電動車沿著江寧區清水亭東路行駛時,被一輛右轉私家車撞上。開車撞傷她的是私家車主錢云(化名),當時在網約車平臺上接單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區。事發后,錢云為程莉墊付了近6萬元醫療費。 后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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