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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醫療制度改革的主要標志就是確立了新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模式。與此同時,針對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缺陷,逐步發展了各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并針對弱勢群體建立了相應的醫療救助制度。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國務院于1998年頒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國都啟動了醫療保險制度。其標志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體系基本形成;統一的醫療保障管理系統基本建立;醫療保險制度運行基本平穩;醫療保險的保障機制基本得到發揮。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 社部函〔2000〕4 號)2000.1.5. 3、《關于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 社廳發〔2002〕6 號)2002-08-12 4、《關于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 通知》(勞社廳發〔2003〕6 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1999]38 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豫政[2001]51 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 12 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 文(2000)152 號) (1)《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 圍及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 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 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IC 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2001)21 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辦(2004)72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 號) 5、《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于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 號) 2005-7-27 6、《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 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 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鄭勞社醫 療〔2008〕6 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 [2001]16 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辦(2002)2 號) 3、《關于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2〕27 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 (2004)75 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療保 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 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 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 號)2004-05-28 《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 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鄭政(2002)23 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 社廳發〔2003〕10 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 號) ( 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的 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 號)2003-8-29 4、《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3〕27 號) 5、《關于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 號) 2003-11-12 (三。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專科性疾病,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頁面功能 【我來說兩句】【我要“揪”錯】【推薦】【字體:大 中 小】【打印】 【關閉】 【分類號】 2360069301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衛生部 【頒布日期】 930326 【實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醫政類 【文號】 衛生部令第31號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您好,關于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包括: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應該怎么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后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醫保指社會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 簡介 這里的在與病人看病時,醫生經常會考慮到病人的醫保情況。
這里轉貼一下社會醫療保險的基本知識。 社會統籌醫療保險組成:繳費基數為M:員工工資性收入+津貼。
單位每年交納8%M;員工個人每年交納2%M; 單位繳費8%---6.6%至7%進入統籌賬戶(1%至1.4%進入個人賬戶)---住院費用; 個人繳費2%---2%進入個人賬戶(加上單位繳費1%至1.4%)---門診費用。 假設:某單位一位30歲的員工年收入為2萬元,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后,單位每年繳納1600元;員工自己每年交納400元。
個人賬戶由兩部分組成:個人交納的400元+單位交納的那兩萬的8%里的兩萬的1%,即1600元中的200元,共600元; (其中百分比按規定35歲以下為1%;35以上為1.4%) 統籌賬戶:單位交納的那8%里其余的7%,即1400元。 注:住院費用從統籌賬戶中報銷,金額每人都一樣;門診費用從個人賬戶(即醫保卡)中扣除,每人不一樣。
特點 具有"低水平,廣覆蓋"的特點,繳費以低水平的絕大多數單位和個人能承受的費用為準,廣泛覆蓋城鎮所有單位和職工,不同性質單位的職工都能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參保人員完成繳費年限后可以終身享受。
其次基本醫療保險具有"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的特點;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為原則。 優勢 按統一標準享受待遇。
同樣的準入條件,收費標準相同,享受的待遇也相同,不存在高低差別。員工門診費用可從個人賬戶中扣除,扣完以后由員工自行付費。
員工住院費用按比例報銷:1萬元費用三級醫院報銷86%;1萬至2萬元費用三級醫院報銷88%;2萬至4萬元費用三級醫院報銷92%。如果員工連續幾年不生病個人賬戶資金可以累計滾存。
缺陷 每一次住院有一個基本起付線的免賠額,分別為:一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50元,三級醫院1000元,這些費用需要員工自行承擔。甲類藥和乙類藥按比例報銷,進口藥不予報銷,超過4萬元保障額度就得自行付錢。
繳納醫保費用一至三個月未交,賬戶將被清零。 醫保個人帳戶 醫保個人帳戶是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而設立的、專門用于存儲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用人單位繳費中按一定比例劃入的資金,記錄醫療消費情況的專用帳戶。
個人帳戶的資金用于支付就醫和購藥自付部分的費用。 社會保障卡 社會保障卡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就醫、購藥而辦理的用于驗明身份,記錄、儲存個人帳戶資金及使用情況的電子信息卡片。
參保人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可在本市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大學生醫保 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兩會”后將對外公布,其中大學生被納入醫保是一大亮點。
多數高校里計劃內招收的大學生享受公費醫療,擴招生則參加商業醫療保險。方案最終版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醫保,這意味著今后大學生得自己繳費,不再享受公費醫療的“好處”。
事件 在網上跟帖中,不少在讀或往屆的大學生坦言,在校醫院看病,只能看最小、最常見的病,醫生也是用最簡單的診療,用最低廉的藥物。這樣的公費醫療,事實上和“無費醫療”差不多。
2004年,清華大學學生張春鳴因腹瀉至少4次到校醫院看病,校醫院診斷為腸炎并不同意轉院,被拖了將近4個月后,張自費到北醫三院確診為腸癌晚期,在昏迷中離開人世。據醫學資料顯示:腸癌如果發現早,手術后有存活希望。
校醫院為什么不同意轉院?是因為當時實施的一項政策:北京市大學生所享受的公費醫療,政府承擔80%,直接劃撥給學校,剩下的20%,由學校和學生負擔,學校視自身經濟情況,決定全額或部分報銷。由于學校顧慮“剩下的20%”主要由學校支出,更由于政府承擔部分只限于計劃內招生,所以校醫就不能不在用藥標準、同意轉院上動心思。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低標準,全包式”的醫療保障體制,早就有了從根本上改革之必要。 實施 借助新醫改方案的東風,大學生被納入了醫保范圍。
大學生的保障水平因此提高了很多,高校也減輕了負擔。但是,如果從保險費用的角度看,雖然還不知道“自己繳費”的額度是多少,一些經濟條件不好且自恃身體不錯的大學生,恐怕又會因繳費負擔,對納入醫保有所抵觸。
觀點 如果我們承認醫療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那么也應該考慮如何解決大學生納入醫保后的這些新問題。納入醫保,只意味著保障平臺的由小變大,而不是政府撒手不管的理由。
因此,繳費政策也要有必要的靈活性。具體來說,一是繳費標準應該多種多樣,讓學子們有著充分的選擇余地;二是政府要在不低于以往“大學生公費醫療” 投入的前提下,將這部分錢以醫保補助金的方式,補給家庭困難的大學生,以保障其基本醫療的需要。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于衛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學(協)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如《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論斷標準》《醫院消毒衛生標準》《醫院消毒供應驗收標準》《醫療機構和治療儀器應用規范》等,狹義的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專科性疾病,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由于醫學是快速發展的學科,是一個高科技、復雜技術應用最多、應用較快的學科。由于醫療信息的不對等,患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社會對衛生系統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業,也嚴于其他行業。醫務人員在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的同時,還應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增強責任心,恪守職業道德,這樣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為患者解除病痛,促進身心健康。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4、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
5、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9、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1、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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