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辭職成為董事避免清算責任的可行途徑。審判實踐中,董事特別是僅僅掛名而不實際承擔管理責任的董事通過辭職方式要求公司進行登記變更的訴訟案件日漸增多。董事辭職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成為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1:董事是否有權辭職?
無論任期是否屆滿,董事可隨時提出辭職。
雖然公司法沒有單獨列明董事辭職的權利,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的規定可以確定董事在任期內享有辭職的權利。
一般而言,董事辭職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依據董事對公司的單方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無須公司批準。但是,董事辭職可能帶來董事會、股東會無法召開進而影響公司正常運轉的后果。同時,董事作為公司重要事務的建議者、決策者、執行者,是核心事項、商業機會及秘密等的知情者,其辭職可能給公司帶來不確定的風險或損失。
董事辭職的特殊性要求辭職權利被合法限制,因此,公司可通過章程對辭職的程序、生效條件作出限制性規定,法律也明確規定董事辭職的“后合同義務”。也就是說,在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公司有權要求原董事在過渡期間繼續履行董事職務。這不意味著董事辭職需要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同意,而是出于董事人數法定、維持公司運營、保護公司正當權益的考慮。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被要求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在其履行完畢清算義務之前不得辭職。
2:辭職如何通知?
由于董事辭職對公司治理和運營影響較大,原則上應當以辭職報告書的形式書面通知。如果在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上口頭提出辭職,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批準,可以認為已通知公司。
3:辭職向誰通知?
董事辭職應該向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提出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爭議。一般而言,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處理公司內部與外部的日常活動,可以方便董事行使辭職的權利,也使得公司較快處理經營管理主體的變更所帶來的問題。董事辭職通知董事會,董事會通過一定形式告知全體股東,方便董事辦理辭職后續手續,符合便捷效率原則。如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人數低于法定最低人數,也應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及時增補選任。
4:辭職何時生效?
董事的辭職權是形成權,其特點就在于不需要相對方同意。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董事辭職一般應于董事辭職書送達公司董事會(包括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或者董事會秘書)時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其認可收到董事辭職書,董事辭職生效。公司在制定章程時明確約定董事辭職需要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同意,董事將辭職報告遞交董事會僅產生通知效力,董事辭職在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時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于董事“延期離職”而繼續履行董事職務,仍屬于董事辭職報告通知董事會即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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