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檢修和布置輔助設施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爐前凈距:
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5.0m。
當需在爐前更換鍋管時,爐前凈距應能滿足操作要求。對6~65t/h的蒸汽鍋爐,4.2~58MW的熱水鍋爐,當爐膠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到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為3m。
二、鍋爐側面和后面的通道凈距:
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1.8m。
當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
鍋爐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檢修和布置輔助設施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爐前凈距: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3.0m;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4.0m;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5.0m。
當需在爐前更換鍋管時,爐前凈距應能滿足操作要求。對6~65t/h的蒸汽鍋爐,4.2~58MW的熱水鍋爐,當爐膠設置儀表控制室時,鍋爐前端到儀表控制室的凈距可為3m。
二、鍋爐側面和后面的通道凈距: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0.8m;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1.5m;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1.8m。當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
發(fā)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發(fā)布文號】----------- 【發(fā)布日期】1988-01-03 【生效日期】198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文件來源】-----------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勞動人事部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yè)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fā)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fā)量 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電力系統的發(fā)電網鍋爐。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 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于完好狀態(tài),鍋爐設備運行中發(fā)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勞動動部門備案。
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并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 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
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準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 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 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求。
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guī)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guī)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
3.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規(guī)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yǎng)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xù)。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準。
7.清潔衛(wèi)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wèi)生區(qū)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wèi)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yǎng)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檢查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
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并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qū)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
可參照本規(guī)則附表要求并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
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并按第十六條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 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fā)《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
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與屬于民用建筑的住宅樓之間的間距,通常為為10、12、13、14、15、16、18米;
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fā)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與民用建筑的間距,為6-14米。
具體間距,應視該鍋爐房、住宅樓的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等因素而確定。
【解答依據】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5.2.3 民用建筑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問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4.1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guī)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fā)量不大于4t/h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guī)范第5.2.2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guī)定確定。
第3.4.1條的表格中規(guī)定,丁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間距為10、12、13、14、15、16、18米;
第5.2.2條的表格中規(guī)定,其他民用建筑的間距為6-14米(具體間距視建筑防火等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鍋爐房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鍋爐正常運轉和安全,依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相應證件上崗。 二、鍋爐值班操作人員在崗工作期間,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巡回檢查、水質管理、設備保養(yǎng)、安全檢測、清潔衛(wèi)生、交接班等制度,確保供熱系統的技術安全和運行狀態(tài)良好。
三、鍋爐房及其輔助設備間、燃氣調壓站及氣表房等場所,嚴禁閑雜人員入內,嚴禁煙火。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校驗、檢修或更換安全閥、壓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壓元件,確保其發(fā)揮正常的技術功能。
五、每班對水位表進行一次沖洗,每周進行一次手動開啟安全閥,每月做一次安全閥自噴實驗,并詳細做好技術狀態(tài)記錄,備查。 六、經常巡查各水、電、汽管線路,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白水表”、“滿水”等現象發(fā)生。
七、堅持每日水質化驗制度,定期進行排污,保證給水和爐水的質量。經常保持充足的軟化水儲備。
八、值班人員嚴禁班前、班中飲酒,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鍋爐房內會客、打盹、睡覺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非司爐人員一律不準進入鍋爐間。
十、嚴禁在鍋爐房內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許在鍋爐房內洗曬衣物。 十一、鍋爐房如需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報請管理部門批準,并切斷氣源、確認室內無可燃氣體、且做好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嚴禁在鍋爐房內私自隨意動用有火作業(yè)。 十二、任何情況下,嚴禁在燃氣管道上動用電氣焊、帶火作業(yè)及焚燒廢棄物等。
重車必須碾壓燃氣管道時,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備案,并做好防護。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分配,做一個有理想、講文明、守紀律的新型工人。
2.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當班時,不看書,不看報,不打瞌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3.接班前按規(guī)定巡邏。
檢查好各項設備,包括水位表、壓力表、鼓風機、引風機給水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水、進煤出渣等裝置的運行情況。交接班時要按時核對日報紀錄,清點用具。
4.努力學習專業(yè)知識,精通業(yè)務。鉆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平,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5.對爐體及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做到文明生產。 6.發(fā)現鍋爐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7.對任何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行為,應立即制止。 巡回檢查制度 1、為了保證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正常運行以帶班長為主按下列順序每兩小時至少進行一次巡回檢查。
2、檢查上煤機、出渣機、二次風機、鼓風機、引風機是否正常。電動機和軸承溫升是否超限(滑動軸承溫升≯35℃最高≯60℃,滾動軸承溫升≯40℃最高≯70℃)。
3、檢查燃燒設備和燃燒工藝是否正常。 4、檢查鍋爐受壓元件可見部位和爐拱、爐墻是否有異常現象。
5、檢查水箱水位、給水泵軸承和電動機的溫度、各閥門開關位置和給水壓力等是否正常。 6、檢查除塵器是否漏風,水膜除塵器水量大小。
7、檢查爐渣清除情況。 8、檢查安全附件和一次儀表、二次儀表是否正常,個指示、信號有無異常變化。
9、檢查爐排變速箱、前后軸、風機、水泵等潤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10、巡回檢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將檢查結果記入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內。
鍋爐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1.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是在不停爐的狀況下,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修理。 2.結合巡回檢查發(fā)現的問題在不停爐能維修是維修。
3.維修保養(yǎng)的主要內容: 3.1 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損壞,漏水、漏氣,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觀察水位,及時檢修損壞的水位表; 3.2 壓力表損壞,表盤不清應及時更換; 3.3 跑、冒、滴、漏的閥門能修理的及時檢修或更換; 3.4 轉動機械潤滑油路保持暢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5 檢查維修上煤機、出渣機、爐排、風機、給水管道閥門、給水泵等; 3.6 檢查維修二次儀表和保護裝置; 3.7 清除設備及附屬設備上的灰塵。 4.對安全附件試驗檢驗的要求: 4.1 安全閥手動放汽或放水試驗每周至少一次;自動放汽或放水試驗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4.2 壓力表正常運行時每周沖洗一次;存水彎管,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并在刻度盤上指示工作壓力紅線,檢驗后鉛封; 4.3 高低水位報警器,低水位聯鎖裝置、超壓、超溫報警器,超壓聯索裝置,每月至少作一次報警聯鎖試驗。
5.設備維修保養(yǎng)和安全附件試驗校驗情況,要詳細作好紀錄鍋爐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抽查。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按規(guī)定班次和規(guī)定時間提前到鍋爐房,做好接班準備工作,并要詳細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2.交班者要提前做好準備工作,進行認真全面地檢查和調查保持鍋爐運行正常。 3.交接班時,如果接班人員沒有按時到達現場,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交班需要“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 鍋爐燃燒、壓力、水位和溫度正常; 4.2 鍋爐安全附件、報警和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4.3 鍋爐本體和附屬設備無異常; 4.4 鍋爐運行紀錄資料、備件、工具、用具齊全; 4.5 鍋爐房清潔衛(wèi)生,文明生產。
五不交是: 4.6 不交工日喝酒和有病的司爐工。
1。我們的鍋爐房運行時候是否需要司爐工值班? (或者是否需要巡檢,巡檢的頻率多少為好)?
答:必須值班。按照《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第140條要求,司爐人員必須做好現場鍋爐運行記錄。鍋爐屬于一種有爆炸危險隱患的特種設備,因此在運行時必須要有專業(yè)的經過培訓并取得司爐證的人員操作。無人值守是違規(guī)行為,一旦出現事故你的領導將負有全部管理責任。
2. 如果需要司爐工檢查,那么根據什么法律/政策/依據?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司爐人員考核規(guī)定》
司爐工是一種特殊工種,培訓考試的目的就在于提高責任心、熟悉鍋爐操作業(yè)務,不適當的操作會造成鍋爐事故的。
如果僅僅需要自動連鎖保護來保證鍋爐使用安全的話,那國家就沒必要制訂這么多政策來管理鍋爐安全了。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提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fā)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發(fā)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jiān)制、監(jiān)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zhí)業(yè)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發(fā)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fā)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而不吊銷其許可證,或者發(fā)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fā)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fā)現違反本法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fā)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guī)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guī)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
(八)推薦或者監(jiān)制、監(jiān)銷特種設備的;
(九)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的;
(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上報的;
(十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二)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祝你工作愉快!
望采納。。。。。。。
1.鍋爐安全管理人員法律責任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提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八十九條 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
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的法規(guī)和標準有哪些 那得看你的壓力容器屬于哪個范圍了,要是符合150那不說了,肯定必須得按150規(guī)定,是不是上類,上類的還要滿足容規(guī),換熱器就是151,常壓就是按什么設計的符合什么規(guī)定,如按50341設計...
1.工業(yè)企業(yè)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很多,主要有:1、公司基本法律《公司法》,是規(guī)范公司行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來進行,是中...
1.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1、主要法律法規(guī):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建設項...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 ...
1.機房專用及相關外圍設備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都有哪些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guī)范》GB50174-2008;《供電系統設計規(guī)范》GB50052-95;《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guī)范》GB50053-94;《低壓配電設計規(guī)范》GB50054-9...
1.特種設備法律責任有哪些 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
1.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明確規(guī)定限制的進口產品有哪些 2005-08-30 以下商品已被我國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進口:第一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已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
1.誰有特種設備方面的法規(guī)清單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法規(guī)體系構成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安全技術規(guī)范----引用標準五個層次。第一層次:法律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層次:行政法規(guī)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三層次:部門規(guī)章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