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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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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有《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198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擴展材料:《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
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
1.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關鍵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2.至于年齡,關于離退休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地實施細則的規定各異。
如北京,廈門,太原,重慶,天津等地區明確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而上海等地區則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待遇有聘用單位承擔!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是指除《工傷保險條例》以外符合國家及本地區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因工傷亡事故規定的情況下發生的傷亡事故。
比如全國總工會1964年有關社會保險的問答,回答了50年代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沒有規范的問題。當時法律賦予全國總工會為社會保險的領導機關,所以,如果國家沒有立法之前,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解釋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傷保險立法,如果規定某種情形下發生的傷亡事故工傷,應從其規定。主要是在解決國家法律原則下的特殊情形。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知識: 根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可歸納以下幾種: 受害人醫療期間產生的費用,包括:醫藥費、誤工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收入不詳的,可參考當地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因傷致殘的,可計算至定殘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擴展資料:
案例:上下班途中順道辦事發生意外屬工傷
何培祥是原北溝鎮石澗小學教師,2006年12月22日上午,學校安排何培祥到新沂城西小學聽課。當天下午回學校時,何培祥騎摩托車摔倒在距離石澗小學約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
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培祥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雖發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兩種相互聯系的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何培祥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后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參考資料:人民網-工傷認定更明確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解讀: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解讀: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一、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
情形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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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交警部門不能認定事故責任而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工傷認定部門應依法作出事實認定,并結合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再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案情原告(上訴人):高振榮被告(被上訴人):淄博市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被上訴...
小編按:這是一個悲傷的真實故事!人社局不認工傷,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構成工傷,高院會怎么判?耐心看完,能學到很多東西!張大明是廣西某醫院兒科醫生。2017年9月30日上午7時45分左右,張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持事前準備好的一把尖刀朝腰...
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應當先向人力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申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23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于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請示》收...
近日,河南暴雨牽動著無數人的心,鄭州、新鄉等地多處被淹,上班族在路途中不免有傷亡發生,那上下班途中開車回家因暴雨傷亡算工傷嗎?職工因工外出期間乘坐交通工具或步行等遭遇暴雨事故發生傷亡算工傷嗎? 工傷,顧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