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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安全生產法》中大致可將業人員的權利分為8項:1、知情權:《安全生產法》里第22、23、36條都對知情權作了明確,集中體現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獲得本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權利;第二,從業人員有知道其所在的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因素的權利;第三,要告訴從業人員所在崗位可能導致事故的防范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設備、新工藝或者在工人轉崗時,要對其重新進行教育。
2、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5條的規定:對提出好的建議、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可以給與獎勵。
3、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不得因此進行打擊報復,比如說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資、脫離崗位、開除等行政處分。4、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這就是職工的權利。
企業不得因此扣發工資或者給與處罰措施來處罰職工。這里有關從業人員的概念比較廣泛,包括企業的業主、管理人員、固定制職工、臨時性職工、合同性職工,凡是為生產經營單位服務而取得報酬的人員都屬于從業人員。
5、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時候,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撤離作業場所,有權進行緊急避險。但是有關法律條款的解釋中表示緊急避險權有一部分人(指對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有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權利,即只享有有限權利。
比如說飛機駕駛員一旦發現有危險不能先自己跳傘離開,把乘客丟下;汽車駕駛員也一樣;煤礦里面的瓦斯檢查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等不能因為瓦斯超標就先撤離卻把工人留在井下。這就泛指對他人的人身安全負有監管和保護職責的人,首先要履行職責,然后才享有這項權利。
所以這個權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實施有限的。6、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
《安全生產法》第43、44、48條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主要為以下4個方面:一是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二是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與民事賠償,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這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三是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從業人員首先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賠付金,如果工傷賠付金不足以賠償從業人員的人身損害及其經濟損失的,依照民法通則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如從業人員已經死亡,那么他的親屬都有權利要求生產單位給予賠償,生產經營單位有賠償的義務,否則受害者及其親屬有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四是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的標準、領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都不得自行確定標準,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標準。7、有要求獲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8、有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認真遵守。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防護保護用品或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4、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報告。擴展資料: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等,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指在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
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各單位的從業人員反映了各單位實際參加生產或工作的全部勞動力。
《安全生產法》關于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安全生產建議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
1 知情權: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預防措施;
2 建議權: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 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 緊急避險權: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以后廠里作業場所;
5 拒絕權: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6 賠償權:有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賠償的權利;
7 勞保用品: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8 有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1)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拓展資料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辭海》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為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人身、設備事故,形成良好勞動環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將“安全生產”解釋為:旨在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的一項方針,也是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的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后者將安全生產解釋為企業生產的一項方針、原則和要求,前者則解釋為企業生產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根據現代系統安全工程的觀點,上述解釋只表述了一個方面,都不夠全面。
概括地說,安全生產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發生,從而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使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一種狀態。
“安全生產”這個概念,一般意義上講,是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通過人、機、物料、環境、方法的和諧運作,使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于有效控制狀態,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也就是說,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設備設施免受損壞、環境的免受破壞的一切行為。
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財產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產的發展;而生產必須安全,則是因為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產。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安全生產
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1,勞動者的權利
(1)含義:勞動者的權利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
(2)內容:勞動者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2,勞動者的義務
(1)含義:勞動者的義務是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責任
(2)內容:勞動者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勞動者應完成的勞動任務;②提高職業技能;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
(1)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一個勞動者都是國家的主人
(2)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者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的,是通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來的.
(3)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4)只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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