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評析】
1、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并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后會將錢用于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
2、存在虛構隱瞞事實故意。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3、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后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后便銷聲匿跡,或者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愿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 詐騙罪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非法占有目的; 詐騙罪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體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 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轉載自:刑事參閱
1、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 ...
集資詐騙罪的十一種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二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成立的實體企業,資金的來源主要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機構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資人,一旦出資即成為基金的股東或者合伙人,募集資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用。相對于公募而言,就證券發行方法的差異,以...
在現實生活中,非國有企業從銀行貸款相對困難,企業遇到資金困難,會通過企業之間借貸或者向自然人借款的方式完成借款。但是,企業借貸時稍有不慎,可能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建立在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之上的民...
1. 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借貸自有的人民幣、港、澳、臺幣、外幣、或者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為,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無償提供借款,對于上述案件,法院一般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
此類犯罪主要涉及兩個 罪名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護要點總結: 1、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民事行為,不能混淆經營投資行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此種情況又可做如下兩種區分: (一) 從民間借貸...
【案例】 孫某以投資為名,向張某借款10萬元,劉某為其提供個人擔保,目前孫某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被刑事審判庭以孫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該筆借款在其中),現債權人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擔保人劉某承擔擔保責任,歸...
現如今有眾多的非法組織,以投資的名義圈錢,實為集資詐騙,這種行為雖然違法,卻因為利益誘人而始終沒有消亡。除了廣為人知的集資,還有一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那么,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是什么呢?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
一、寫借條欠條的問題 二、借貸責任主體的問題 三、借貸合同項下款項的問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與利息五、借款的償還及債權的轉讓 六、時效、管轄與證據問題七、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32、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企業間借款若不屬于生產經營性企...
l、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于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后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本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