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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根據《保密法》和本辦法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門,在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組織和監督下級業務部門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章。 第四條 某一事項泄露后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范圍): (一)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三)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四)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五)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八)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第五條 保密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修訂,修訂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檢查,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使所屬人員知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范圍和各項保密制度。 第二章 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 第七條 各機關、單位依照規定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應當接受其上級機關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 第九條 密級確定以后,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發現不符合保密范圍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工作部門發現不符合保密范圍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條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事項,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絕密級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二)機密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三)秘密級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其他機關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可以在其主管業務方面行使前款規定的確定密級權。
第十一條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無相應確定密級權的,應當及時擬定密級,并在擬定密級后的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密級: (一)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審定的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 (二)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接到申請的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復。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行使確定密級權的保密工作部門和其他機關,應當將其行使確定密級權的情況報至規定保密范圍的部門。 第十三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標明密級;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密級的,由提出申請的機關、單位標明密級。
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不能標明密級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負責通知接觸范圍內的人員。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變更: (一)該事項泄露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的; (二)因為工作需要,原接觸范圍需作很大改變的。
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變更密級。 第十五條 對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及時解密: (一)該事項公開后無損于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從全局衡量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的。
情況緊急時,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解密。 第十六條 對于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保密工作部門要求繼續保密的事項,在所要求的期限內不得解密。
第十七條 各機關、單位確定密級、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應當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工作量較大的機關、單位可以由主管領導人授權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負責人員辦理批準前的審核工作。前款規定的執行情況應當有文字記載。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事項變更密級或者解密后,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的機關、單位;因保密期限屆滿而解密的事項除外。 國家秘密事項變更密級或者解密后,應當及時在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及時將變更密級或者解密的決定通知接觸范圍內的人員。
第十九條 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有關變更密級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無相應的承擔機關、單位的,由有關的上級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機關負責。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條 接觸國家秘密事項的人員或者機關、單位的范圍,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限定。
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由其主管領導人限定本機關、單位內的具體接觸范圍。工作需要時,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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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熊貓文庫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
擴展資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國家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御戰略,堅持全民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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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涓囬噷涓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是旨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的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1、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環境保護法律?環境保護法規?環境標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環境法的權限高于地方環境法規的權限;法律權限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權限高于行政規章。即上一層次的權限高于下一層次的權限。我國參加和批準的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高于國內環境法的效力。特別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舊法的效力。例外是,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高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運用環境法時,應當首先運用層次較高、權限高的環境法律、法規,然后是環境規章,最后才是其他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在標準的執行中,若無地方標準則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2、體系簡述(1)憲法憲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制定、規定國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是國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據,任何法律法規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2)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中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確立了我國境內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資源及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方針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
1.我需要的是商場安全監控設置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實施及治安保衛人員規范化工作手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已經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52年6月27日政務院批準 1952年8月11日公安部發布)第一條 為發動群眾,協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諜、防盜、防火,肅清反革命活動,以保衛國家和公眾治安,特規定全國各城市于鎮壓反革命運動開展后、農村于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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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 安全保衛條例 (1996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
派出所和刑警隊同屬于公安局。派出所為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職責概括為:管理戶口;向群眾宣傳法制,組織發動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組建治安保衛委員會;發現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