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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 1、市(分、州)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公益訴訟案件,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向人民檢察院送達出庭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并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員出庭通知書。
派員出庭通知書應當寫明出庭人員的姓名、法律職務以及出庭履行的具體職責。
首先,關于公益訴訟,屬于概念性的,并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雖然通常人們把本文第一章中介紹的案件都歸入公益訴訟的范疇,但是迄今為止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認識。
其次,如果涉及訴訟的,一般歸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同時,檢察院,律師,司法局等單位都可以參與所謂的公益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解釋對關于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訴訟起訴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以及出庭檢查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做出詳細的解釋規定。同時,并具體提出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本解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首先,關于公益訴訟,屬于概念性的,并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雖然通常人們把本文第一章中介紹的案件都歸入公益訴訟的范疇,但是迄今為止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認識。
其次,如果涉及訴訟的,一般歸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同時,檢察院,律師,司法局等單位都可以參與所謂的公益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第284條 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第285條 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解釋》第286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解釋》第287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解釋》第288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解釋》第289條 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解釋》第290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解釋》第291條 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審判員接受請客送禮, 增加公益訴訟規定 ,惡意訴訟或追刑責。
民事訴訟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規則,對及時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還增加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關于行政公益訴訟,學者們亦各有論述①。
筆者認為,公益訴訟涉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領域,并不是一種單獨的訴訟形式,其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休戚相關,是一個以訴訟目的為基準界定的概念。從三大訴訟制度角度,分為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刑事公益訴訟筆者理解為刑事公訴)。
本文將行政公益訴訟定義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依據法律的規定,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就與自己權益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應屬行政訴訟法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案件”,以維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重要特征,表現在訴請行政主體查處損害公益的行為,訴請撤銷行政主體損害公益的行為,訴請行政主體履行其他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等等,它實際是行政訴訟,同時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訴訟的訴訟對象的公益性、起訴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廣泛性等特征。
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一方面應考慮利于維護公益,便于提起訴訟;另一方面要考慮是否會給行政機關造成訟累,以影響行政效率。公益訴訟的開放性及社會影響較大,如果認為政府的某個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以起訴的話,可能會出現一些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為了滿足個人私利、私欲的“濫訴”,造成政府被動應付,影響社會穩定,可能會產生負面效應,訴訟的社會效果反而不好。
因此應該設立授權程序,即必須在相關法律明確授權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可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可為之?!霸S多國家和地區在允許個人或組織以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方面,一般都以特別法律規定為準”②。
若不存在法律之明確規定,法院都會不予受理。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主持人馬懷德教授認為:“提起公益訴訟還必須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并非任何人都有權提起此類訴訟。因為訴訟活動是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是一種有成本的活動。
如果允許任何人隨時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就有可能引發“搗蛋者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為了有效監督和制約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違法行為,同時節約有限的訴訟資源,必須由法律特別規定公益訴訟的范圍和種類③。
”所以我國應逐步地在相關的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勞動法》、《殘疾人權益保護法》等法中,在選舉、環保、審計、同業競爭、國有資產保護、壟斷性行業等幾個與公共公益牽涉較大、矛盾較尖銳的領域首先引入公益訴訟,加入有關公益訴訟的內容④。 其實,在我國,這樣的特別法律已經存在。
例如,《商標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皆可在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后提起異議,第33條又規定,若異議經商標局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裁定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話,可以提起訴訟。假設公民甲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存在民族歧視性或有損道德風尚,并在3月之內提出異議,可商標管理機關并不支持該異議,公民甲提起行政訴訟,勢必會主張民族平等或道德風尚等公共利益。
就此而言,《商標法》已經提供了一種公益訴訟。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某項職責時必須考慮一些公共利益,而法律又明確地、普遍地賦予任何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權利,并授權其在未從行政機關那里得到滿意答復時可以起訴,那么,公益訴訟的一種樣式就產生了。
二、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 原告必須具有原告資格。原告資格是指什么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資格是原告獲得訴訟地位的先決條件,是訴訟程序啟動的必要條件。目前,公益訴訟應當由誰提起,誰具有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爭論較多。
無論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公益訴訟的原告只是法律上的擬制主體,原告事實上并不是或者并不完全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而只是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中的一個成員,有時連成員都不是,這種情況不僅在起訴之初如此,而且很可能在審查判決之時也是如此。 因此,公益訴訟的原告與接受判決的當事人未必是同一主體。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原告范圍的擴大通過私方司法長官理論和值得保護的權益的理論來實現,但又通過法律的授權來限制原告資格的擴張。 在我國,由于受到權利主體和訴訟主體兩者一致性觀念的影響,以及為防止濫訴的實踐考慮,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能夠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說,與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的相對人無權提起訴訟⑥。
傳統的當事人適格理論,長久以來導致了一方面大多數中國人習慣了明哲保身的處世哲學,對于行政機關越權對相對人實施的減免稅、濫發許可證等損害公共利益的作為和不作為,普通公民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考慮,無人問津,更不會提起訴訟。 另一方面眾多熱心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公民、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無法直接通過啟動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致使大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得不到糾正。
為此,有必要在我國盡快建立公益訴訟形式,賦予那。
根據民法原理分析的話:我國是實行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人民所享受的社會公共利益在內容和范圍上都是空前廣闊的,遠非資本主義國家能比。
但十分遺憾的是,我國當前公益訴訟立法較發達國家相差甚遠。我國民事、行政兩大訴訟法均規定原告必須是和案件有關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從而排除了公民、法人、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不僅沒有規定公民和社會團體公益訴訟,甚至連國家提起公益訴訟也未規定。由于缺乏公益訴訟的渠道,使得大量侵犯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懲治。
所以說我國這方面的法律很欠缺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公益訴訟通常指國家、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依法審理,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回復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根據訴訟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廣義和狹義上的公益訴訟。廣義上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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