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生命不僅限于合同文本的生成,而在于通過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或宗旨。履行過程又極易發生磕碰、爭議,甚至與訂立合約初衷相去甚遠,就更應確保己方始終控制全局、協調各方。
合同文本的管理
合同動態化管理
1、關注合同約定的履行節點
2、注意合同履行的聯系人等信息
3、注意合同的核心內容
4、合同的附隨義務
5、合同變更或抵銷等情形
6、合同三大抗辯權、解除權、撤銷權的適時主張
合同動態管理尤為關鍵的是三大抗辯權的及時行使,便于抓主動權。尤其針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需主張一方掌握相關證據證實相對方存在《合同法》第68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便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9條規定啟動中止履行,倒逼交易對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擔保,否則,可進而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交易對方行為符合合同約定、法定的解除條件時,己方可根據情況,選擇是否解除本合同。如在租賃合同糾紛中,對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就需要進行法理、法律、司法三維深度解讀,從而才能很好領會其立法精神。由于該立法原則傾向于保護承租人,那么在出租人銷售爭議房屋時,作為承租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破”租賃,從而更好保護己方權益,而不被該原則掣肘手腳。
現實中,時常面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交易對方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繼續履行,尤其為不愿承擔違約責任或承擔相應責任,采取低價或其他方式有意將其名下的價值資產進行快速處置,達到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目的。對此,《合同法》第74、75條明確規定,作為權利人有權行使撤銷權利,起著保護自己權益最終實現的目的。
以上不過就合同管理的粗略梳理,在合履行過程中,還涉及代位權、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等工具運用,還面臨合同相關條款約定不明、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等系列問題。
說一道萬,筆者認為,公司合同的有效管理無非就是靜態與動態有機結合,雙管齊下、兩者并重才能有效控制合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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