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破產程序的核心范疇,破產債權雖源于普通民事債權,但卻在其基礎上融入了特殊因素,從而具有自身的特征。如何有效認定破產債權的適用范圍,對于破產程序的順利開展有著重要作用,今天小編就破產債權的范圍認定問題,梳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專家觀點。
裁判規則
1、民事懲罰性債權屬于破產債權,但應當劣后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王俊杰訴北京泰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本案要旨:民事懲罰性債權屬于破產債權,但應當劣后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即待破產程序中所有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完全清償后,仍有剩余破產財產可供清償時,再予以清償。
案號:(2016)京民終129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2輯(總第108輯)
2.非銀行金融機構被宣告破產后,剩余存款可認定為破產債權——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
本案要旨: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存款人出具信托存款單,約定存款人存入資金,到期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征,雙方設定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并非信托關系,非銀行金融機構被宣告破產后,對剩余存款應當確認為破產債權,存款人不享有取回權。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3期(總第83期)
3.逾期未申報債權雖不屬破產債權,但可因第三人承諾而恢復自然之債的執行力——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順義支行與北京順義宏利鋼管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逾期未申報債權僅喪失從破產程序中獲得債權求償的權利,其債權本身作為實體權利應予保留,并以自然之債的權利形式存在。如債務人、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作出履行承諾而授予債權人請求權,可恢復自然之債的執行力。
案號:(2013)三中民終字第01209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專家觀點
1、破產債權的成立條件
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了優先受償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由是,破產債權的成立條件應當具備:
(1)具有債權請求權性質;(2)可以強制執行;(3)債權成立時間在破產宣告前;(4)無財產擔保或者放棄財產擔保。
按照上述條件,不具有債權請求權性質的別除權、取回權、股權等不屬于破產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賭債、高額利息等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成立于破產宣告后的債權,如利息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但有的國家破產法律制度將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納入破產債權,如美國,準許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破產宣告后的債權并非絕對排除在破產債權之外,也有特殊情況。首先是共益債權,不僅得到法律承認從破產財產中清償,而且優先于破產債權清償。共益債權是指為了債權人整體利益而產生的債權和債權人整體受益的債權,比如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后對債務人的周轉性貸款、為保全破產財產以及為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而進行的營業產生的債權等。共益債權在清償破產費用之后優先于破產債權予以清償。其次,破產宣告后清算組解除合同產生的對合同相對人的賠償,屬于相對人享有的破產債權。雖然成立時間在破產宣告后,因該債權發生原因即破產宣告,所以在邏輯上將其列入破產債權,但僅屬于普通債權(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128頁。)
2.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范圍
(1)懲罰性質的債權,即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有的國家的破產法將該種債權規定為劣后債權,即在清償順序上劣后于普通債權的債權,但仍然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財產清償普通債權后有剩余的,可以清償劣后債權。司法解釋將懲罰性債權解釋為不屬于破產債權的除外債權,顯然是為了減少對有限的破產財產的瓜分,但這并不妨礙未來修改我國破產法時將該種債權另外定性。
(2)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即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破產法和本規定作為例外肯定的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比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票據付款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付款。
(3)股東的投資權益,即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后一種費用源于開辦單位作為投資主體的收益,所以歸入股東的投資權益。股東與債權人屬于完全不同的兩種性質的主體,股東的權益僅在所有破產債權均得到清償后才有機會獲得實現。
(4)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即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原則上未在債權申報期內申報的債權均不屬于破產債權,但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有法定障礙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申報期后申報債權,法院仍然對該債權予以確認,但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所有未申報的債權均不再列入破產債權。故本條僅規定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屬于除外債權。(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下列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 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可以作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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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欣、朱華藝來源:高杉LEGAL實踐 · 研究破產重整程序中,往往需要引進新增投資者對債務人救助紓困。通過保護投資者權益,拓展投資渠道等方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協助破解重整程序中融資困難的現狀。根據企業破產法,破產程序中共益債務的清償具...
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是對破產管理人的高風險職業設立的責任保險,它是以被保險人破產管理人依法應當對遭受損失的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種類。由于破產管理人技術操作的失誤或過失行為導致了破產財產的損害結果,這種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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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無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
閱讀提示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主債務人破產后停止計算的利息。司法實踐對此問題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保證人不應承擔主債務人破產后停止計算的利息。主要理由是,基于擔保責任的從屬性,擔保責任范圍不應大于主債權。主債權已停止計息,作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181號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1952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債務人財產無償轉讓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對無...
申報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要想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就必須首先進行債權申報。針對債權申報,企業破產法規定了法定期限。《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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