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規范指引
法律、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參考案例
【案情】
【法院評論】
本案例是因過度醫療給患者造成較為嚴重身體傷害的典型案例。
首先,從主觀角度而言,醫療機構存在明顯的過錯。手術中獲得的黎某的病理標本冰凍切片報告單中寫明黎某的病情“考慮”為顆粒細胞或卵泡膜細胞瘤,同時還明確指出“待石蠟切片進一步確診”。但在手術記錄中對這一報告結果的記錄卻變為“卵巢顆粒細胞瘤”,在手術同意書中所記錄的醫生告知患者的冰凍結果也為“卵巢顆粒細胞瘤”。兩者相比較,即使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人也能意識到“考慮”背后所附帶的病情的不確定性,也能意識到應當通過石蠟切片進一步診斷。但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務人員卻未意識到這一點,所以法院確定某醫院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這是法院確定某醫院承擔80%這一較高責任比例的主要依據。
其次,通過鑒定結論可以看到某醫院的醫療行為確系“過度”,即某醫院對于黎某尚具有正常生理功能且可以先行抗生素治療的子宮和右側附件予以切除,構成了過度治療。
再次,某醫院的過度醫療行為給李某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這種傷害不僅是作為女性重要的身體部件的缺失,還使得其構成了較高等級的傷殘。
最后,通過鑒定結論還可以確定,某醫院過度醫療行為與黎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綜合以上因素,法院確定某醫院因過度醫療而侵害了黎某的健康權,應承擔相應的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醫療損害責任司法觀點精編》、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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