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對患者權益造成侵害時,承擔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我國學界觀點
1、過錯責任原則。持該觀點的學者們認為醫療過失行為是一種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該觀點在醫學界比較盛行,衛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持這種觀點,甚至有的研究者從根本上否定醫療侵權責任的存在,認為醫療糾紛根本就不適用民法,而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衛生法”,由醫院給患者適當的“補償”。
2、嚴格責任原則。主張該原則的學者們認為醫患關系是一種消費關系,應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而一般認為消保法和產品責任法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如果認為醫療糾紛可以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醫療侵權責任自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也有人從保護患者利益角度出發主張實行嚴格責任原則。還有人認為在我國在醫療事故領域采用無過錯責任,可以結合保險制度實現對受害人最充分的補救。筆者對于這種觀點有一定的認同感,下文將有所涉及。
3、過錯推定原則。鑒于過錯責任原則對患者利益保護的先天不足,有不少人認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平衡。
(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所體現出的歸責原則
1、《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指……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條例》明確過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即主張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而根據《民事證據規定》規定患者對因果關系及醫療過錯的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該條表明,《民事證據規定》對于醫療事故侵權責任采取過錯推定原則。
2、新法《侵權責任法》所體現出的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為主要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除第五十八、五十九條外,草案中原來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文字不再存在,這樣關于“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就落到了患者的身上。可見,新法采取的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
(2)三種情況下的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的過錯推定原則:“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可見五十八條認為在這三種情況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于具有專業的知識,掌握原始診治資料的醫方而言,患者處于弱勢,讓醫方承擔沒有過錯的證明既體現了民法公平原則,也有利于平衡醫患雙方利益。當然過錯推定原則實質上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
(3)五十九條之例外。《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可見發生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損害及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時,醫方承擔的并不是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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