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因舉證不足借款難收回
2013年10月21日,原告馮某華之子馮某通過銀行向被告師某復轉賬共計96萬元。2014年10月30日,原告馮某華向案外人劉某某出具借條,借款365萬元,期限3個月,被告師某復以連帶保證人身份在該借條上簽字捺印。同日劉某某委托肖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原告馮某華匯款960000元,次日劉某某委托劉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原告馮某華匯款2551300元,共計3511300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師某復向原告馮某華和案外人豆某某出具365萬元的借條,借期3個月(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元月29日)。承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否則逾期每天按借款總金額的百分之五作為違約金,支付給馮某華、豆某某。收條為此365萬元的附條,總借款為365萬元。2015年10月16日,原告馮某華持被告師某復書寫的借條和收條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師某復、大明工貿公司歸還借款365萬元,支付違約金145萬元,合計510萬元。
法院判決:駁回貸款人訴訟請求
經審計查明:因原告馮某華向被告師某復借款的證據僅有2張轉款憑證,而無借據、收條等證據支持,又不能提供其向被告出借款項的匯款憑證。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無法認定,借款數額、還款金額及利息等基本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無法確定。故對原告馮某華要求被告師某復、大明工貿公司歸還借款365萬元,支付違約金145萬元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馮某華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在民間借貸糾紛涉及到貸款人舉證責任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賬簿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以上就是關于“因舉證不足借款難收回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承擔哪些舉證責任?”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貸款人在提出訴訟請求時一定要依據事實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文章來源:淘債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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