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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存在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保理是債權人基于與債務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服務合同等基礎合同,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合同,約定將基礎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讓的應收賬款向債權人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
保理業務中涉及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保理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等基礎合同。 兩個合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包括債務人(基礎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債權人(基礎合同中的債權人,同時也是保理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出讓人)、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商業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受讓人)。
2。保理融資功能應用最為廣泛。
近年來,隨著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步成為主導結算方式,大量應收賬款不可能及時變現,保理業務拓寬了融資渠道,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據了解,融資在保理業務中所占比例近80%。
3。保理商通過受讓債權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
保理以應收賬款轉移為前提,保理商受讓應收賬款,取得債權人地位。 保理商依據與債權人簽訂的保理合同以債權人身份對應收賬款進行持續性的監督管理,如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等。
4。債務人付款是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
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后,保理商為債權人提供資金融通款,包括貸款和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 保理融資應以債務人對于應收賬款的支付為第一還款來源,并非債權人直接支付款項。
只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還款責任,保理商才可依保理合同約定向債權人主張相關權利。 5。
保理商在一定條件下對債務承擔有條件的壞賬擔保。在無追索權的保理中,保理商根據債權人提供的債務人核準信用額度,在信用額度內承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并提供壞賬擔保責任。
債務人因發生信用風險未按基礎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商一般情況下不能向債權人追索。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王沛云 商業保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規范商業保理企業經營行為,防范行業風險,促進商業保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物權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主體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商業保理企業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商業保理企業本辦法所稱商業保理企業是指專門從事保理業務的非銀行法人企業。
保理業務是指商業保理企業受讓應收賬款的全部權利及權益,并向轉讓人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中至少兩項業務的經營活動。根據應收賬款到期前是否預先支付相應對價,保理業務分為融資保理和非融資保理。
根據受讓人是否保留對轉讓人的追索權,保理業務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第四條 再保理企業本辦法所稱再保理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再保理業務、且融資保理業務達到一定規模的商業保理企業。
再保理業務是指受讓其他商業保理企業的再轉讓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第五條 應收賬款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務形成的債權、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六條 屬地管理發放批準證書時,行業分類選擇“租賃及商務服務業”項下的“其他商務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749款)。(一)商業保理企業備案表(附件1);商業保理企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守。
根據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的 《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簡稱ifc),一般認為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結算、代辦會計處理、資信調查、賬務管理和風險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
保理,實際上就是保付代理,其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收購債權的方式提供融資。 從法律角度看,無追索權保理業務的核心是債權的讓與。
銀行做保理業務后, 銷售商獲得資金融通,并將應收帳款的收款權利轉移給銀行,銀行則成為應收帳款的債權人,有權以自己名義持發票副本等單據直接向購貨商收款, 購貨商只要向銀行付款即已適當履行了付款義務。 這表明保理業務以應收帳款的所有權轉移作為運行的法律基礎。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債權轉讓制度, 提供了銀行從事保理業務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9條至83條比較詳細的規定了債權轉讓問題。
可以說, 合同法條款對銀行從事保理業務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撐。
首先這個你有按照法律估計來做事,你跟雙方簽訂合同了,合約里面的內容雙方一定要達成協議,不能夠違約,不然應當要負起責任的,除非你們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屬于非法行為,或者合同上的缺口你簽的時候沒注意看,讓對方握住機會違約了,這個一般程序上非法行為肯定無效,如果合同種種原因,吃敗訴了也是等于無效,至于擔保人,按道理來債務人一旦違約了,他也是要負起法律責任,不過你要讓他簽一個擔保人的名字,如果沒簽的這份道理,你一定要錄音,錄音加簽字這個是最好的一個證據,一定對方違約,可以叫擔保人賠償。
既然對方已經扯皮了,首先你一定要先找找你相對于的證據,還有在這段時間樓主,你估計要辛苦點先多多看看法律程序,多熟悉條例,如果沒有談話余地,有擔保人的話,他不理睬,可以打官司了,你如果對法律不熟悉的話,我覺得你熟悉一下或者找找你的親戚或者很好的朋友,幫幫你一下,有認識律師或者在司法機構上班的話,可以咨詢他們一下,如果沒,至少找一個懂法律的人,你請一下律師,順便叫他們幫幫你一下,這樣子你才比較順利,所以樓主,你好好加油吧!
一、什么是保理
保理(Factoring)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采用的一種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保理新定義,又稱保險處理、理賠。
二、行使保理債務人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本文將要討論的正是狹義上的抗辯權。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行使保理債務人抗辯權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債務人在行駛抗辯權的過程意味著阻礙了債權對于債權的行駛,甚至可能導致債務的償還發生暫緩。抗辯權的行使過程也是債務接受質疑的過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質疑的過程也是債權肯定的過程,如果債權沒有問題,那就變得更加堅定,也躲在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債務。
銀行保理業務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于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銀行的保理業務可分為國內保理業務和國外保理業務兩類。
定義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對保理的定義
保理是指賣方/供應商/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貿易融資
銷售分戶賬管理
在賣方敘做保理業務后,保理商會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帳款的回收情況、逾期帳款情況、信用額度變化情況、對帳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應收帳款的催收
保理商一般有專業人員和專職律師進行帳款追收。保理商會根據應收帳款逾期的時間采取信函通知、打電話、上門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賣方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后,保理商會為債務人核定一個信用額度,并且在協議執行過程中,根據債務人資信情況的變化對信用額度進行調整。對于賣方在核準信用額度內的發貨所產生的應收帳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壞帳擔保。
業務類型
國內保理業務通俗點講也叫應收賬款融資,就是公司將您的應收款項在通過銀行的審核后,轉讓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根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可分為買斷型保理業務和回購型保理業務。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債務人(就是欠公司錢的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國外保理業務主要是根據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業務而設計出的金融產品,其主要作用也是讓進出口企業提前獲取資金。具體產品有打包貸款,發票貼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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