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從法律層面對保理合同進行了規定,使得保理合同正式成為“有名合同”。
《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共9個條款,讓我們來一起了解一下。
1.保理合同的定義
《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該條款明確了保理合同的定義。
該條款的要點主要如下:
一是合同的主體。保理合同涉及應收賬款債權人、保理人兩方當事人,應收賬款債務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合同效力不受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影響。
二是保理合同的標的。轉讓標的不僅包含“現有的”應收賬款,而且包括“將有的”應收賬款。“將有的”應收賬款應當是穩定的、可預期的,才可以作為轉讓標的。
三是保理服務的范圍。只要符合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中的一項,就屬于保理合同。而且保理合同不僅僅局限于上述服務,一個“等”字為保理服務留足了創新空間。
2.保理合同的內容及形式
《民法典》第762條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該條款的要點主要如下:
一是保理合同的內容。作為典型的商事合同,保理合同內容由合同當事人自愿協商確定,該條款關于保理合同內容的規定,僅僅是倡導性或任意性規范,目的是使保理合同的內容更加完整。
二是保理合同的形式。作為一般需要較長履行期限的商事交易合同,保理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不僅僅包括合同書,常見的書面形式主要有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等。
3.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763條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該條款是《民法典》第7條誠實信用原則在保理合同中的具體體現,體現法律對善意保理人的保護。
該條款的要點主要如下:
一是法律關系效力的認定。對于該種情形下保理合同法律關系效力的認定,基于不同情形可能有不同的結果:(1)如果應收賬款由債權人一方虛構,保理人與債務人均不明知虛構的,則保理人既可以對債權人主張合同撤銷權,又可以要求債權人全面履行保理合同約定義務;(2)如果應收賬款是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虛構,保理人不明知虛構的,保理人既可以對債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也可以要求債權人、債務人全面履行相關合同義務;(3)保理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三方共同虛構應收賬款的,保理合同無效,保理人、債權人、債務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要正確理解“明知”的含義。保理人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應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履行相應的審慎義務,如審核基礎交易合同、發票原件以及應收賬款轉讓確認書等,否則,可能無法被認定為“善意”。
4.應收賬款轉讓的通知
《民法典》第764條規定: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后,一般應由應收賬款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通知,在債務人收到該通知后,應收賬款轉讓行為對債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實際業務中可能存在部分債權人不配合保理人向債務人發送債權轉讓通知,或者保理合同中約定由保理人通知債務人的情形,保理人單方向債務人發送債權轉讓通知時,適用該條款。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保理人可以單方向債務人發送債權轉讓通知,但需要表明其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5.基礎交易合同變更或終止的影響
《民法典》第765條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保理人受讓的是應收賬款而非基礎交易合同,應收賬款的轉讓并不意味著基礎交易合同的轉讓。保理合同生效后,保理人的權利義務限也不等同于基礎交易合同項下債權人的所有權利義務。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的,一是應當具有正當理由;二是不得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否則,對保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6.有追索權保理
《民法典》第76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該條款的要點主要如下:
一是權利的主張對象。保理人基于保理合同的權利未能實現的,其權利主張的對象既可以是應收賬款債權人,也可以是應收賬款債務人。
一是對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保理人既可以要求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又可以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債權。
三是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7.無追索權保理
《民法典》第767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該條款的要點主要如下:
一是權利的主張對象。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應收賬款無法得到清償時,保理人應當且只能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不能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
二是權利的主張方式。無追索權情形下,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8.多重保理的效力
《民法典》第768條規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該條款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優先法律效力。
該條款的要點主要如下:
一是多重保理的效力。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的,均屬于債權人針對享有所有權的應收賬款而進行的有權處分,保理合同均有效。
二是多重保理的優先效力。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實行登記優先主義,按以下順序受償:(1)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2)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3)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4)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9.對債權轉讓規定的參照適用
《民法典》第769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債權轉讓是保理業務的基礎,保理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是基于應收賬款的轉讓,是債權轉讓的特別形式,因此對其法律關系的調整在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適用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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