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勞動者違反約定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相關約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的身份僅限于三類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與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與這三類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禁止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時,約定的期限不能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兩年。
此外,即便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后已經支付了相應違約金,其仍然需要履行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某員工張三于2016年1月入職李四公司時,張三的職位屬于李四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李四公司與張三之間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張三在李四公司的在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之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與李四公司業務類型相同或存在競爭關系的業務,同時約定張三若違反該協議應承擔任職期間所得勞動報酬總額30%的違約金。
雙方勞動合同于2019年1月終止,同年2月張三注冊成立另一家公司從事與李四公司相同業務。不久李四公司發現該情況后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此時張三主張其支付違約金后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除存在賠償性質外,還具有懲罰性,屬于針對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制定的懲罰措施。支付違約金并不能夠代替合同義務的履行,因此,張三在支付違約金后仍然需要繼續履行與李四之間的競業限制協議。
員工競業限制法律風險點 競業限制釋義: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
2011年李先生入職某商貿公司,從事銷售工作。2017年2月19日,李先生遞交《辭職申請表》,以個人原因為由申請離職。2017年3月15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當日李先生簽字確認的《離職移交清單》中明確勾畫顯示,不放棄履行不競爭與不勸誘義...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標準,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未約定的或無法協商一致的,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第二...
企業狀告員工違反競業限制保密費能不能代替競業限制補償金 保密費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已支付勞動者的保密費不能代替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一、保密費是否是法定?保密費能否代替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勞...
1.請問關于保密協議的法律法規是什么法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違約責任如何約定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用人單位可以繼續要求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
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能到與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服務。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或者勞動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服務、從事同類業務。 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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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來源于《公司法》中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指企業與知悉或可能知悉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通過簽訂協議,限制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為他人或自己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工作。 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