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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市議會8月8日通過一攬子法案,決定一年內停發網約車新牌照,以限制網約車企業運營汽車數量。
法案支持者認定,網約車數量大幅增加,加劇這座美國最大城市交通擁堵;反對者說,限牌將妨礙居民借助網約車出行。 以“限”緩“堵” 紐約市長比爾·德布拉西奧當天在一份聲明中說,新法案有助于阻止路面上汽車數量快速增加,“大量涌入的車輛使我們的街道堵塞”。
他打算簽署新法案,使它成為法律。可供輪椅上下的網約車不在牌照停發之列。
同時,新法案提出,由紐約市出租車委員會確定網約車司機最低工資金額。這一委員會先前發布一項報告,建議保證網約車司機時薪為17.22美元。
類似提案2015年交由紐約市議會討論,當時沒有通過。 路透社認定,新法案對諸如優步、利夫特等網約車企業而言不啻為“重擊”。
紐約市出租車委員會的數據顯示,全市網約車數量從2015年的1.26萬輛迅速增加至今年8萬輛。同時,大約1.4萬輛傳統黃色出租車在紐約市運營。
有“贊”有“批” 就新法案,紐約出租車司機聯盟代表1.8萬會員聲言贊賞,認定為出租車司機的“勝利”。它發表聲明:“紐約是這個國家把司機訴求寫入立法的首座城市。”
不過,優步、利夫特等網約車企業對新法案頗為不滿。優步在一份聲明中說,在12個月內停發網約車新牌照“無助于緩解擁堵”;利夫特認定,新法案將使紐約市民再次陷入“打車難”境地,常用網約車的非洲裔、拉丁美洲裔和遠郊區居民受影響大。
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阿爾·沙普頓在社交媒體“推特” 寫道:“他們在談論給優步限牌,大家知不知道黑人在紐約市叫一輛黃色出租車有多難?” 憂“近”慮“遠” 紐約是優步公司在美國境內最大市場,也是全美首座以立法方式“限牌”的城市。近年來,全美網約車企業的運營汽車數量快速增加,一定程度上觸發擁堵等難題。
多項調查顯示,網約車正把人們“拽出”公共交通系統并“塞進”汽車。作為全美第一大和第二大網約車企業,優步、利夫特高級管理人員上月出席一場技術論壇,均提到要拓寬服務范圍、降低人們對汽車的依賴。
這兩家企業先前分別收購一家共享單車企業,同時有意擴大“拼車”服務。優步公司一名發言人8日說,優步將盡力滿足用戶不斷增長的需求,同時與紐約市、紐約州政府協作,讓立法機構通過“真正”的擁堵解決方案,如對進入紐約中心城區最繁華地段曼哈頓的車輛收“擁堵費”。
來源:澎湃新聞網。
不管是坐什么車,法律意識還是要懂得,不然到時候有糾紛的時候就不知道怎么辦了。
1、因網絡支付導致乘客多被扣費,誰來承擔責任?案例:據報道,前幾日,山東省煙臺市的賈先生早上通過某專車平臺叫車,并有人接單。但因為堵車,他就取消了預約。
可當天下午下班時,他再一次想打車時,卻發現打車軟件上竟然顯示他有1萬多元沒結清。賈先生當天并沒有1萬多元的行程訂單,打車軟件中取消行程記錄的金額顯示均為0元。
賈先生隨即給打車軟件的客服打電話,沒有打通,無奈之下只能向工商部門投訴。賈先生說,幸虧當時自己支付寶里沒有足夠的金額,否則就可能被扣走了。
解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案例中的乘客被多扣費,其享有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了侵害,如果乘客作為消費者沒有接受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但支付了報酬,專車平臺作為經營者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返還多收取的費用。2、乘客不支付車費,如何保障專車車主的權益?案例:山東的董先生是某專車車主,前一段接了一個從濟南到臨沂的單子,到達目的地后,車費為700多元。
兩位乘客說到賓館后再付錢,由于可以網絡支付,董先生也沒往心里去,便開車返回了濟南。結果自此之后就再也聯系不到兩名乘客了,尋找兩名乘客無果后,董先生撥通了專車公司的客服電話。
工作人員核實情況后告訴他,按照規定可以賠償他50%的車費。解析:案例二中涉及運輸合同問題。
運輸合同為有償、雙務合同。運輸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均負有義務,車主應當將乘客運送到目的地,乘客須向車主支付運費。
運輸合同的標的是車主將乘客送到約定地點的運送行為本身,而非乘客本身。如果車主已經履行了將乘客安全運輸至目的地的義務,但乘客卻沒有支付車費,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中的運輸合同不同于一般的運輸合同,車主與旅客通過第三方某專車軟件公司取得了聯系。由于運輸合同為諾成性合同,故雙方當事人協議一致即告成立。
在車主無法向乘客主張車費的情況下,第三方平臺應作出相應的賠償。3、私家車作為專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案例:2016年5月20日,江蘇省高院公布了江蘇首起專車交通事故案,法院判決駁回專車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要求。
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過某網絡交通出行軟件與顧某聯系并約定將顧某送達指定地點,交通出行軟件自動計算出車費為8元。車輛行駛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見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車直接栽入坑中,導致前輪爆胎,車頭嚴重損毀。
江蘇省啟東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從買車至事故發生僅一個多月時間,已經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交通出行軟件載客20余次,其行為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屬于營運行為,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解析:專車與一般的私家車有一定的區別,因為專車有一定的營利性。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所以,專車如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就搭載乘客,會面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的情形。
為了保障司機和乘客的利益,司機應當如實告訴保險公司車輛使用情況,購買符合自己實際情形的險種。《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節對客運合同有專門規定,乘客與司機是客運合同關系,如果乘客乘坐專車發生交通事故,就按照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劃分責任。
如果專車平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4、乘客因乘坐專車遭受侵害,專車平臺是否要擔責?案例:近日,一名24歲的女教師在深圳市南山區獨自通過某專車軟件搭乘專車從家趕回學校宿舍。
司機接到該女教師后,自行取消訂單,將車輛開至偏僻路段,持刀逼迫女教師交出身上財物,之后將其殺害。此后,該專車公司發布長微博予以證實,并稱犯罪嫌疑人在注冊時使用了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以及行駛證,但案發時車輛的牌照系偽造。
該軟件平臺的相關人員表示,平臺會對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進行驗證,對平臺車輛也有要求,至于車輛、司機或車牌與平臺信息不符,平臺現無法進行實時跟蹤,只能是接到舉報后再行處理。解析:關于乘客因乘坐專車遭受侵害和傷害,行為人利用專車從事犯罪活動,專車平臺是否擔責的問題,也要針對不同的專車模式來討論。
在乘客+私家車主+專車平臺模式下,專車平臺沒有參與經營,僅提供信息中介服務,此時無法要求專車平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此種模式下,專車平臺需要對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如果專車平臺提供的相關信息存在不真實或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私家車從事營運與當前法律法規相違背,屬非法行為,乘客應當認識到私家車的安全性能無保障,乘坐這種車輛,增加了事故風險,乘客也有一定過錯。在汽車租賃公司(提供車輛)+勞務派遣公司(提供司機)+專車平臺(提供信息)+乘客。
雖然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形勢很好,但尚處于初級階段,還存在問題。有學者指出制約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的主要問題:一是法律體系亟需建立;二是信用評價和標識需統一;三是在線支付須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頸;六是其它,如稅收等。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建立相關法律體系。在缺乏相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情況下,更容易使其他問題惡化,從而不利于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主力軍是企業,此外還有個人從業者以及發揮著重要作用的網絡平臺。作為跨境電子商務主要參與者的企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包括:人才的匱乏、信用缺失、質量問題等。跨境電商網絡平臺也有著問題。第一,信用問題。第二,跨境稅收的問題。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為跨境電商平臺進一步做大做強的一大障礙。而境外電子商務的法律風險較之于國內的法律風險而言,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領域。由于我國境外電子商務的發展經驗比較的少,法律法規建設還不夠完善,因此,產生了一系列的風險問題。 (一)隱私風險
由于用戶在進行商務交易的過程中,大多數的網絡經驗者都會要求消費者在交易的過程中登記個人信息資料。但是如果企業并沒有對用戶的私人信息進行保密而有所泄露,從一定程度上會引起消費者的不滿情緒,造成消費者對企業產生不滿情緒。同時在境外電子商務過程中,企業會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整理從而建立起消費者信息資料數據庫,并且還會通過一種有價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這就違反了電子商務活動的相關法律制度。 (二)知識產權法風險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銷售書本和報刊已經被眾多的企業所應用,從一定程度上就會隱藏著關于著作權的法律風險。由于傳統的著作權法是以實物為著作載體,而境外電子商務開始出現一種電子文檔和課件瀏覽的銷售方式。在進行電子交易過程中,企業無法從根本上保證購買者對書本和報刊信息的隨意傳播,同時也無法保證對其他用戶的復制和拷貝,極易對原作者的著作權造成一定的侵犯,從而引發著作權法律問題。 (三)商務交易風險
電子商務作為互聯網發展的產物,在交易的過程中需進行電子支付,從一定程度上就會面臨著巨大的虛擬詐騙風險。境外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風險主要是一種國際性的非法交易活動,參與境外電子商務的企業,并沒有按照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貿易交易,造成企業與用戶之間經濟利益的損害。根據實際數據資料顯示,大約有1億的境內在線消費者受到虛假信息的侵害,所騙取的金額也是相當的高。由于跨境電子商務在國際上并沒有建立一個統一的信用評判標準,從一定程度上給許多的不法企業以及個人提供了洗錢的可能性。由于我國第三方支付的平臺比較多,從而給個別機構提供了詐騙和違法違規的機會,使得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跨境消費上存在較大的安全漏洞,導致境外電子商務交易存在法律風險。 (四)貨物稅收風險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在郵遞物品的過程中會存在個體小,以及總量大和種類比較分散的現象。企業為了能夠逃避稅收問題,開始進行多次郵遞以及螞蟻搬家的形式進行運送大量的貨物。而小型電商開始以混淆自用物品與代購物品的方式來逃避稅收。從整體問題上來看使得海關征稅難度系數變高,導致國家的征稅問題存在較大的漏洞。針對規模較大的企業,為了能夠減少生產成品,降低稅費,不惜采取一種走私的方式來進行逃避稅收,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現象越來越嚴重,對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安全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分析報告顯示,對如何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如何防止不正當競爭、如何防止壟斷等問題成為爭議焦點。
《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至11月9日24時結束。 社會公眾對征求意見工作高度關注。
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交通運輸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情況》。 近日,交通運輸部又對征求到的意見建議作了系統梳理后,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兩個文件征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全面客觀、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見及理由。
經過對5929條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個方面,包括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等問題。 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分析報告指出,在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問題中,關于平臺主體責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 主要觀點一:平臺應承擔承運人責任。理由之一是網約車平臺是根據用戶需求,組織調度車輛進行運輸服務;平臺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制定了運輸價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規則,對接入的車輛和駕駛員制定了相應要求,乘客直接與平臺發生合同關系,因此是整個運輸過程的組織者,而非單純提供信息服務,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
理由之二,平臺作為運輸服務組織者,從中獲取利益,應當承當相應責任,責權對等。 理由之三,目前網約車平臺通過“四方協議”等形式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平臺的承運人責任,明確各方責權,在發生糾紛、事故時才能有效處理。
主要觀點二:平臺不應承擔承運人責任。 其理由是平臺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運人,因此不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讓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責權利不對等。
主要觀點三:認為“《管理辦法》僅簡單約定運營者為責任主體過于籠統,不便于責任認定及糾紛調解”等。 如何防止壟斷存爭議 在關于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方面,《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運營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服務所在地不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主要觀點一:應當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防止形成壟斷作出規定。 理由是:大量補貼和低價運營將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應當嚴格禁止網約車低于成本價運營。
如出現網約車經營者壟斷市場的局面,可能會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駕駛員權益。 如形成壟斷,公共服務由壟斷經營者把持,無法保持公共服務的穩定性。
一旦其退出市場,則出現服務空白。 主要觀點二:關于不正當競爭及防止壟斷的規定存在不合理。
理由是: 1、網約車經營者的獎勵和優惠活動是市場行為,且消費者使用優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對消費者有利,政府不應過多干預。 2、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的規定無上位法要求,應予以刪除。
3、《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并未規定一個市場主體不能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因此關于不得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內容與上位法沖突,變相擴大了不正當競爭或壟斷的法律含義。 4、一個公司是否取得市場支配地位,是市場競爭的自然結果,只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濫用市場競爭地位,政府就不應行政干預。
主要觀點三:應增加“促銷后網約車的價格應該至少不低于當地巡游出租汽車的運價”等網約車價格管制內容。 網約車經營者應為乘客買保險 在關于網約車保險機制方面,《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
所提意見均支持通過保險方式來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但對于保險具體內容有不同意見:1、保險應當由車輛所有者購買。
2、保險應該由平臺統一購買。3、目前對于保險的規定過于簡單,沒有規定具體的險種和保險額度,“購買1萬元/座的承運人責任險是否也符合要求呢?”,應當予以明確規定。
進一步加強平臺責任。所提意見涉及應當進一步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基本義務、信息安全、服務標準等方面責任。
(1)消費者是否與駕駛員達成服務合意、何時何地上車以及行車路線,互聯網信息平臺予以。
醞釀近2年、修改近10個月的網約車新政終于出爐,諸多博弈點塵埃落定。私家車可用作網約車,平臺、車輛與駕駛員均需資質,駕駛員需與平臺簽訂合同或協議,補貼策略即將落幕……可以說,網約車最終獲得合法身份,是意料之中的結果。 去年10月10日交通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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