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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婚姻法新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在2016年1月1日施行。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根據目前《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國家關于婚假的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根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調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18新婚姻法全文共分為六章,包括結婚、家庭關系、離婚、家暴遺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內容,共五十一條。
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
如果房產證上一直是男方的名字,那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此種情況,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所以,離婚后,房子仍歸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兩類補償:一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楹蠊餐€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也就是說,離婚女方沒有資格分房產,但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
另外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
你好,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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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滿足一些條件,首先是男女雙都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那么,多大可以結婚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2018新婚姻法規定多大可以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領取結婚證時男方須滿22周歲、女方須滿20周歲。 對于一些少數民族,可以基于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等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做變通性規定。
結婚的條件 (一)男女雙方需完全自愿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包含三層意思:1、強調結婚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應當擺脫金錢或其他因素的控制與影響;2、男女雙方的結合應以愛情為基礎。 自愿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單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是男女雙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3、必須是男女雙方真實的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要求男女雙方結婚時都沒有配偶,無配偶包括三種情況:未婚、喪偶或離婚。 (三)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四)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者應予以鼓勵。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
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蹦壳埃覈恍┟褡遄灾蔚胤降牧⒎C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
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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