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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法〔2018〕141號 引用文檔:法律速遞(1)篇[正文]字體大小: 小 中 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進一步推進“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整體目標的實現,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近期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問題(一)執行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以下簡稱《失信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審查被執行人是否符合納入名單的法定情形,嚴禁將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二)具有《失信規定》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已經納入的,應當撤銷,納入后才具有《失信規定》第三條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屏蔽。
(三)對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應當依照《失信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具體操作按我院“法明傳[2018]33號”通知要求進行。(四)案件已經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執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傳[2017]699號”通知要求,已將案件標注為實結,尚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處于發布狀態的,應當屏蔽;如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應當撤銷。
二、關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問題(一)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中已發出限制消費令的恢復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可無須再根據《終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發出限制消費令。(二)在嚴格按照《終本規定》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完成必要的執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不受《終本規定》第一條第四項三個月期限的限制。
同時,要嚴格杜絕隨立隨結、違規報結等濫用終結本次程序的行為。立案后不滿三個月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將作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評估工作中重點抽查的案件。
(三)執行法院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必須完成對所有已開通查詢功能的財產項目的查詢,僅查詢部分財產項目的,不符合完成網絡調查事項的要求。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時距完成前次總對總網絡查控已超過三個月的,還應在終結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根據《終本規定》第五條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時,可以采取面談、電話、郵件、傳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須將征求意見情況記錄入卷為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1.執行內容僅為追繳訴訟費或罰款的;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4.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五)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采取現場調查等方式,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一般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1.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必須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記錄入卷;2.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時,應及時傳喚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詢問;3.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未實現網絡查控的財產,應前往現場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4.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生活居住、勞動就業、收入、債權、股權等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5.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對其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全面核查被執行人企業性質及設立、合并分立、投資經營、債權債務、變更終止等情況,并可依申請進行審計調查。
(六)本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機構發生調整的,對此前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及時指定相關法院負責后續管理。三、關于和解長期履行案件的報結問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選擇“和解長期履行”情形)報結。
執行案件流程系統須進行相應改造,在終結執行內增加“和解長期履行”作為終結執行的一種情形;同時,對該種情形終結執行的案件在報結時可以不作必須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以恢復執行方式立案。
對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法院,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改造系統;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法院,由我院負責改造系統并進行遠程升級。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修訂《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
修訂《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修訂了《人身傷害鑒定標準》
以及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一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有以下幾種: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
九,常見犯罪量刑標準。
十,盜竊案件司法解釋。
十一,尋釁滋事案件司法解釋。
十一,毒品案件司法解釋。
十二,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釋。
十四,醉酒駕駛案件法律意見。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十六,貪污賄賂案件司法解釋。
十七,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十二,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二十三,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十四,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二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十六,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二十八,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二十九,物業管理條例
三十,中華人民勞動法
三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帶動今同法
三十二,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工作規定大全。民事作公證據規定。人體損傷致殘分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居民身份證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大全。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F50-2011)(以下簡稱新《橋規》)是根據《關于下達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交公路發 [2006]439 號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主編單位,對《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TJ 041-2000)進行修訂而成, 適用于各級公路橋涵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施工 。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TG/T F50-2011)重點突出了技術的成熟性和先進性,規定了公路橋涵工程施工中應遵守的準則、技術要求以及對施工關鍵工序的控制原則,并與相關的標準、規范協調配套,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 新《橋規》在原規范基礎上新增加了4章:第13章 擴大基礎、承臺與墩臺,第20章 海洋環境橋梁,第 25 章 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第 26 章 工程交工,修訂后條文部分共 26 章。
2 新《橋規》 增加了環氧涂層鋼筋、高性能混凝土、真空輔助壓漿、無粘結預應力和體外預應力、樁底后壓漿、膜袋圍堰、鋼拱橋、斜腿剛構橋、拓寬改建梁橋拼接施工、大型箱梁整孔預制安裝、鋼索塔、矮塔斜拉橋、無背索斜拉橋、自錨式懸索橋、波形鋼涵洞、涵洞接長、加筋土橋臺等內容。
3 對混凝土工程,依據近年來新頒布實施的相關標準,對原規范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和調整:對水泥的含堿量提出了明確要求;集料的有關指標按方孔篩標準列出,原規范為圓孔篩;列出了粗集料的表觀密度、松散堆積密度、空隙率和吸水率等指標要求;對摻合料和外加劑等混合材料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對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增加了耐久性指標的要求;對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作出了修改。
4 對鋼筋的機械連接、后張預應力管道材料、挖孔灌注樁、沉井、斜拉橋、懸索橋、鋼橋、海洋環境橋梁施工相應技術內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5 在安全施工方面,主要對橋涵工程施工場地的規劃和臨時設施的設置、機具設備和參加施工的作業人員、高處作業、水上作業、施工現場用電、起重吊裝施工、防火、季節性施工、爆破施工,以及在特殊地區進行橋涵工程施工時的安全進行了較明確的規定;環境保護方面,主要對防止水土的污染和流失、空氣污染和噪聲污染、以及對文物、古跡和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等予以規定。
全國法律法規
國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
新年一馬當先的就是兩部與國家安全和國防相關的法律實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國防交通法,與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國防交通法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一部國防軍事立法,也是黨和國家將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后第一部貫徹這一戰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條,明確了國防交通管理體制及職責分工,規范了國防交通規則、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則是為規范、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條,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活動規范、便利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該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計件收費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幣;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取; 50000 元以下的(不含本數)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
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或可提高退休后收入水平、出入境便利措施再增八項、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進一步得到保障……2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全國性法律法規《企業年金辦法》2月起施行退休后或可多領一份收入 日前,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
2018年《婚姻法》關于離婚沒有最新規定,但關于夫妻債務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正確審...
1.2018年最新的關于執行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法〔2018〕141號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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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法律法規 我國關于汽車的法律法規,從大方面來看,主要有以下法律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臺的關于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1.哪里可以查到近期新增的法律法規 如下,自己整理下吧。 2012年1月新頒布的EHS法律法規 法規屬性 法規名稱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綜合管理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通知 2012-01-05 2012-01-0...
1.我國近兩年新頒布或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訂《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北京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 政府指導價標準(試行) 一、刑事案件收費標準 (一)刑事案件收費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確定收費標準。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3.一...
1.2018年5月1號 中國都實行或頒布了哪些條例、辦法、法律等等等 1,201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信息安全規范》2018年5月1日生效的《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17)迎來首次修訂,并發布了修訂版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