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幾種: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
九,常見犯罪量刑標準。
十,盜竊案件司法解釋。
十一,尋釁滋事案件司法解釋。
十一,毒品案件司法解釋。
十二,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釋。
十四,醉酒駕駛案件法律意見。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十六,貪污賄賂案件司法解釋。
十七,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十二,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二十三,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十四,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二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十六,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二十八,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二十九,物業管理條例
三十,中華人民勞動法
三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帶動今同法
三十二,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工作規定大全。民事作公證據規定。人體損傷致殘分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居民身份證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大全。
1,201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信息安全規范》2018年5月1日生效的《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17)迎來首次修訂,并發布了修訂版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2019年修訂版”)。
意見稿緊跟行業發展熱點問題,吸收了監管執法中的一些實踐經驗,強化了橫向立法(標)的兼容性。2,2018年5月1日起我國制造業增值稅稅率由 17% 減至 16%關于稅率調整的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正式下發,自5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3,2018年5月1日政府提高養老金標準人社部、財政部近日印發通知,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礎上增加18元。提高標準所需資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4,2018年5月1日中國和多米尼加建交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多米尼加共和國簽署建交聯合公報,決定自公報簽署之日起,兩國相互承認并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擴展資料:兩國《聯合公報》主要內容:1,兩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友好關系。
2,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據此,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即日斷絕同臺灣的“外交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網上的人民日報。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
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對污染排放企業征收環保稅,以解決過去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據估算,環保稅征收規模將達500億元。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按照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將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新法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幅度,比如將對企業超標、超總量的罰款由“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改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法律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在法律責任方面,法律不僅規定了違法的處罰金額和相應處罰措施,并提出了核損害賠償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4. 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明確了執行目標:“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的常態化機制。5.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車購稅是按照總車價不含增值稅的10%進行征收。
一臺30萬元的新能源車,免繳車購稅后可節約3萬元。稅務機關依據工信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6. 貸款買新能源汽車,首付僅需15% 即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同時,按照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政府對于插電混合動力車、純電動車的補貼將從2018年開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補貼。7. 新版《中小企業促進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該法修。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法〔2018〕141號 引用文檔:法律速遞(1)篇[正文]字體大小: 小 中 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進一步推進“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整體目標的實現,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近期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問題(一)執行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以下簡稱《失信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審查被執行人是否符合納入名單的法定情形,嚴禁將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二)具有《失信規定》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已經納入的,應當撤銷,納入后才具有《失信規定》第三條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屏蔽。
(三)對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應當依照《失信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具體操作按我院“法明傳[2018]33號”通知要求進行。(四)案件已經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執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傳[2017]699號”通知要求,已將案件標注為實結,尚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處于發布狀態的,應當屏蔽;如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應當撤銷。
二、關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問題(一)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中已發出限制消費令的恢復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可無須再根據《終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發出限制消費令。(二)在嚴格按照《終本規定》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完成必要的執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不受《終本規定》第一條第四項三個月期限的限制。
同時,要嚴格杜絕隨立隨結、違規報結等濫用終結本次程序的行為。立案后不滿三個月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將作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評估工作中重點抽查的案件。
(三)執行法院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必須完成對所有已開通查詢功能的財產項目的查詢,僅查詢部分財產項目的,不符合完成網絡調查事項的要求。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時距完成前次總對總網絡查控已超過三個月的,還應在終結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根據《終本規定》第五條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時,可以采取面談、電話、郵件、傳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須將征求意見情況記錄入卷為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1.執行內容僅為追繳訴訟費或罰款的;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4.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五)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采取現場調查等方式,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一般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1.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必須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記錄入卷;2.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時,應及時傳喚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詢問;3.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未實現網絡查控的財產,應前往現場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4.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生活居住、勞動就業、收入、債權、股權等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5.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對其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全面核查被執行人企業性質及設立、合并分立、投資經營、債權債務、變更終止等情況,并可依申請進行審計調查。
(六)本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機構發生調整的,對此前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及時指定相關法院負責后續管理。三、關于和解長期履行案件的報結問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選擇“和解長期履行”情形)報結。
執行案件流程系統須進行相應改造,在終結執行內增加“和解長期履行”作為終結執行的一種情形;同時,對該種情形終結執行的案件在報結時可以不作必須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以恢復執行方式立案。
對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法院,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改造系統;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法院,由我院負責改造系統并進行遠程升級。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
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一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2018年法律新規定三種錢不用還:
1、超過法定利率規定
高利貸雖然現在已經漸漸合法,但是法律還是明確地規定了能貸款的范圍。在中國,借款一旦超過年利率的36%,那么超過部分的利率就不受法律保護了。也就是說,如果你借錢還利息的時候,只要還低于36%的那一部分,高了的因為沒有受到法律保護,所以這部分利息在道理上其實是應該還,但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承認,就算簽了合同也是屬于無效約定。
2、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錢是為了做違法活動的
如果借款的人用這筆借來的錢去做違法活動,并且借給他的人也知道這個情況,那么這筆錢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比如借款人用這筆錢去非法賭博、非法集資、販賣毒品等等,這筆借款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知情的出借人借這筆錢還可能會受到法律處罰,所以大家一定記住不要借錢給這種人。
3、被迫形成借貸關系的
現在借高利貸有的人其實是不知情被套進來的,還有出借人用詐騙、脅迫的手段逼著他人借貸的,這樣的借貸關系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就規定,如果出借人是在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借貸關系,那么這筆借款就是無效的,也就是說這筆錢根本就不用還了。
擴展資料
借、還錢注意事項:借款人還款時要注意:歸還部分借款后,應要求貸款人出具收條,歸還全部借款后應收回借條。
1、貸款人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借款用途及經濟能力,減小借款風險。
2、不能“借”、“欠”不分,貸款人必須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續上寫明該筆款項是屬于借款。
3、貸款人必須要求借款人書寫工整,對借款的數目最好用阿拉伯數字和中文大寫兩種形式寫明,并注明還款的時間和方式。
4、貸款人可以和借款人約定借款的利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的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如果不作利息約定,則視為無息借款。
5、貸款人應該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證,在落款處要求借款人書寫身份證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證號碼。
6、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7、借款人歸還部分借款后,應要求貸款人出具收條,歸還全部借款后應收回借條。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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