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設工程工期的基本知識
(一)工期的定義
工期指建設一個項目或一個單項工程從正式開工到全部建成投產時所經歷的時間。根據住建部2017年下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4.3條給工期下的定義是: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建設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獨立的單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所耗用的時間總量。它從開工建設時算起,到全部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時停止,但不包括由于決策失誤而停(緩)建所延誤的時間。施工工期一般是指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從開工到完工所經歷的時間。施工工期是建設工期中的一部分。
(二)工期的計算
計算工期有兩種方法:日歷工期和實際工期。從開工到竣工按全部日歷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稱為“日歷工期”。從全部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稱為“實際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規定采用日歷工期,以便于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三)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1)從一般角度講:開工日期就是指開始施工的日期。竣工日期就是指工程完成施工并且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或者竣工驗收通過的情況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2)從約定的角度進行定義,就有約定開工日期、約定竣工日期。承發包雙方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就是約定的開工日期。承發包雙方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施工的絕對或相對日期就是約定的竣工日期。
(3)從實際履行的角度進行定義,就有實際開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就是指實際開始施工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就是指實際完成施工并且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或者在驗收通過的情況下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二
日期的認定
(一)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在實踐中,與開工日期相關的日期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記載的開工日期、開工報告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確定的開工日期、監理會議紀要或其他會議紀要確定的開工日期、施工方實際進駐現場的時間,如何確定實際開工日期常常存在爭議。綜合各地法院關于開工日期的意見,實際開工日期按如下順序進行認定:
(1)開工日期一般以開工報告或者開工通知記載的時間為準。
(2)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時間與開工報告或者開工通知記載的時間不一致的,開工時間以實際開工時間為準。
(3)既無開工報告或者開工通知,又無法查明實際開工日期的,開工時間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準。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報告或者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報告或者開工通知記載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
在實踐中,與竣工日期相關的日期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完工日期、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竣工驗收報告上記載的工程通過驗收的日期、工程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日期,如何確定實際竣工日期常常存在爭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已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
關于工期的法律風險提示
(一)開工日期的法律風險
對于發包人而言,開工前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完成發包人應完成的主要工作,滿足建設工程的開工條件。如果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發包人應完成的主要工作,導致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此,發包人要承擔順延開工日期,以及賠償承包人因延誤開工所增加的費用。
對于承包人而言,開工前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完成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進場施工。如果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準備工作、進場施工,則承包人無權要求順延工期,自費采取措施趕工。
(二)竣工日期的法律風險
對于發包人而言,竣工階段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收到施工單位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及時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如果發包人逾期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則要承擔視為默認的法律風險。
對于承包人而言,竣工階段的主要合同義務就是完成全部施工任務、自檢合格后提請發包人組織進行竣工驗收。如果承包人逾期完成施工任務或者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則要承擔逾期違約責任。
四
關于工期的法律風險防控
(一)開工日期的法律風險防控
發包人要按照合同的約定組織完成辦理開工許可或批準、提供施工現場、提供施工條件、提供基礎資料、提供施工圖紙、支付工程預付款等開工前發包人應完成的主要工作,滿足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避免因開工條件不具備而承擔工期順延和賠償費用的法律風險。在開工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對于承包人提交的開工報告要及時批復或者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以便確定實際開工日期,避免實際開工日期的爭議發生。
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的約定組織完成編制項目進度計劃、做好施工人員準備、做好施工設備準備、組織進行現場勘查等開工前承包人應完成的準備工作,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進場施工,避免因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開工的法律風險。如果具備開工條件,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開工報告,要求確定實際開工日期。如果不具備開工條件,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索賠報告,要求順延工期以及賠償延誤開工所增加的費用。
(二)竣工日期的法律風險防控
組織竣工驗收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不能置之不理,而應積極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避免因過期視為默認條款產生的法律風險。對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中所發現的質量問題,發包人必須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承包人整改經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方可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當建設工期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承包人要及時準備竣工驗收資料,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參加發包人組織的竣工驗收,對于驗收工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以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轉自華北法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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