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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是社科院法學所“個人信息保護研究叢書”(三卷本)項目中的第三本。2003年初,國務院
信息辦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課題組承擔《個人數據保護法》比較研究課題及草擬一份專家建議稿,由周漢華研究員擔任課題組負責
人。經過課題組成員近2年的工作,分別形成了中期與最終研究報告。這份報告也就是整個項目的精華。
基本信息:
書稿的主要內容為19個專題報告,涉及法律名稱的確立、立法模式問題、立法的意義和重要性、立法現狀以及立法依據,法律的適用范圍,法律的適用例外及其規
定方式,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關系,對政府機關與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不同規制方式及其效果,協調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信息自由流
動的關系,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特定行業的適用問題,關于敏感個人信息問題,法律的執行機構,行業自律機制,信息主體權利,跨境信息交流問題,刑事責任問題。
以及關于911以后國際社會個人信息保護政策的變化趨勢問題等共19個專項立法報告。書稿語言精練,信息量大,論述清晰,研究問題前沿。
1,《刑法》第285條和286分別規定了非法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修改個人信息,要看改的是什么信息。如果修改的是個人戶籍等公安信息,必定會入侵公安部門網絡,則必定構成285條之罪,如果只是修改了一些商業網站里的個人基礎信息,比如假冒的身份等(網絡實名制),則不構成285條罪狀。
是否構成286條的罪,需要看情節輕重,擅自修改個人信息要達到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不構成285條之規定(285條明確了入侵的系統的范疇,這里面包括了國家相關系統,但不包括商業網站系統),不一定構成犯罪。
2,《治安管理處罰法》,按照上面的敘述,如果不構成285條,情節也達不到286條的情形,可能構成一般違法,屬于擾亂信息秩序。3,《侵權責任法》,擅自盜用其他單位的信息(電話號碼),并進行發布,已經構成侵犯律所的合法權益,但尚不構成犯罪行為。
4,人肉的相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的違法,不能算在黑客頭上。
以下信息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謝謝:)
一. 2000年以前 2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6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8
1.4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11
1.5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13
1.6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16
1.7 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審批暫行辦法 19
1.8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22
1.9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25
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9
1.11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33
1.12 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35
1.13 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38
二. 2000年 41
2.1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41
2.2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43
2.3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45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48
2.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60
2.6 聯網單位安全員管理辦法 61
三. 2001年 63
3.1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63
四. 2002年 68
4.1 信息安全產品測評認證管理辦法 68
五. 2003年 71
5.1 廣東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71
六. 2004年 72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72
七. 2005年 77
7.1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77
7.2 商用密碼產品銷售管理規定 79
7.3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82
7.4 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 83
7.5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 85
7.6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88
7.7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91
八. 2006年 96
8.1 關于加強新技術產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 96
8.2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97
九. 2007年 102
9.1 商用密碼產品使用管理規定 102
9.2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03
9.3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使用密碼產品管理辦法 111
十. 2009年 113
10.1 刑法修正案(七)關于信息安全的修訂與解讀 113
10.2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114
十一. 2010年 119
11.1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119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22
11.3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129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個人信息安全對于一個人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現在的網絡信息時代,公民的個人信息一不小心就會被泄漏,進而導致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出現一定的問題。
從上述法條之中,我們可以看出,刑法明確規定了關于以出售和提供、竊取等方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的行為,以刑法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如果公民的信息被泄漏嚴重,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維權。
——1993年8月25日在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劉敏學 我受國務院的委托,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僅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國家歷來十分重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產品質量法,其中很重要的內容就是明確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質量問題對公民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損害或者損失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分別制定了食品衛生法(試行)、藥品管理法、商標法、標準化法等多部法律,國務院制定了不少有關行政法規,二十七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從不同的方面規定了消費者的權益和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說,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我們是有法可依的。
這些年來,各級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積極地進行了查處,各地消費者協會也普遍開展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所規范的角度不同,規定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措施不盡完善,在現實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各方面對制定一部統一的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的呼聲很高。
因此,盡管我們已經有了一批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單獨制定一部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還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和人民群眾的普遍要求,從1985年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組織力量,著手研究起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起草小組收集和分析了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和典型案例,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費者協會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召開了四次較大規模的論證會,并派人赴美國、英國、荷蘭等國考察。在此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反復修改,數易其稿,于1993年3月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局又書面征求了中央、地方有關部門和部分法學專家的意見,并召開論證會,反復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三、對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為了處理好這部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既不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都照搬進來,使本法過于龐雜,又不使本法過于概括,不利于實際操作,草案著重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在與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的前提下,盡量規定得具體一些,具有必要的力度和可操作性。
草案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共分八章、五十七條。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調整范圍。
參考國內外的一般做法,草案的調整范圍限定為個人生活消費,凡是個人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均屬本法調整范圍(草案第二條)。生產消費雖然也會影響到生活消費,但它對消費者來說只是一種間接影響,因而沒有納入本法的調整范圍。
至于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其性質也屬生產消費,本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但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普遍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方面農業生產力和農民的經濟能力還不高,另一方面假農藥、假化肥、假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坑害農民的情況還很嚴重,農民受損害后又沒有適當的途徑尋求保護,因此草案規定:“農民個人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草案第五十六條) 此外,單位生活消費雖然大量存在,但是單位作為消費的主體與個人畢竟不大一樣,當發生爭議時,可以適用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調整。
因此,草案沒有將單位生活消費納入本法調整范圍。 (二)關于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國家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前提和基礎。198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消費者準則》提出了保護消費者若干項權益的一般原則,即: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促進和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使消費者得到充足信息;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愿望和需要作出選擇;消費者教育;提供有效的消費者賠償辦法;組織消費者團體或者組織的自由。
這些權利被許多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采用,在我國地方立法中,一般對消費者規定了五至八項權利,盡管表述不大一致,但其內容基本相同。因此,草案參考國內外立法的通行規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并且對每項權利的內涵盡可能地作了具體的闡述(草案第八條至第十六條)。
(三)關于經營者的義務。 在消費領域中,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主體,消費者享有的權利一般就是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義務。
草案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出發,針。
荊楚網消息 (楚天金報) 據《京華時報》報道 記者了解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國務院,該草案規定了擁有個人信息的企業與團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禁止任何團體在未經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個人信息泄露給第三方,但犯罪與稅收記錄以及媒體調查除外。
目前我國的法律中還沒有關于個人信息的專門規定,但在《民法通則》的第101條,已有了關于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相關內容。只是相比目前資訊的發達,這條法律顯得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執行性。
中國青年報的一項調查表明,88.8%的人因個人信息被泄露而遭遇困擾,98.9%的公眾認為有必要通過立法保護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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