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信息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謝謝:)
一. 2000年以前 2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6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8
1.4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11
1.5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13
1.6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 16
1.7 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審批暫行辦法 19
1.8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22
1.9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25
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9
1.11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33
1.12 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35
1.13 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38
二. 2000年 41
2.1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41
2.2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43
2.3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45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48
2.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60
2.6 聯網單位安全員管理辦法 61
三. 2001年 63
3.1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63
四. 2002年 68
4.1 信息安全產品測評認證管理辦法 68
五. 2003年 71
5.1 廣東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71
六. 2004年 72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72
七. 2005年 77
7.1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77
7.2 商用密碼產品銷售管理規定 79
7.3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82
7.4 商用密碼科研管理規定 83
7.5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 85
7.6 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88
7.7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91
八. 2006年 96
8.1 關于加強新技術產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 96
8.2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97
九. 2007年 102
9.1 商用密碼產品使用管理規定 102
9.2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03
9.3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使用密碼產品管理辦法 111
十. 2009年 113
10.1 刑法修正案(七)關于信息安全的修訂與解讀 113
10.2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114
十一. 2010年 119
11.1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119
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22
11.3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129
中國:中國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庫目錄 見/onews.asp?id=261
主要有公安部的: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其他國家的只列舉最出名的。
美國:
1、金融服務法(Gramm-Leach-Bliley),適用于金融機構的數據保護;
2、健康保險便利及責任法案(HIPAA),適用于健康服務提供者和其他與健康信息相關的實體;
3、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COPPA),適用于收集小于13歲的兒童的數據
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
加拿大:隱私法和個人信息保護與電子文件法
亞太組織:APEC 隱私保護框架
歐盟:數據保護指令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準,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于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國家為保障網絡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絡空間的秩序,并讓網絡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2014年國家網絡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政策法
網絡無界 法律有邊 趙林 自1994年我國頒布第一部有關信息網絡安全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來,伴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與信息網絡及其安全有關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規范性政策文件在內的法律政策體系已經基本形成。
我國現行的有關信息網絡安全的法律體系框架分為三個層面: 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
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分別從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等四個方面共15款,規定了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分則中,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共兩條四款。
行政法規。主要包括:《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安全等級保護、國際聯網備案、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單位的安全案件報告、有害數據的防治管理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九項制度。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 實踐證明,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對保障和促進我國信息網絡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認,目前我國現行的這一法律體系中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內容重復交叉、同一行為有多個行政處罰主體、引用法律不當、違法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規章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處罰幅度不一致以及行政審批部門及審批事項多等。 網絡最突出的特性就是打破了傳統的地域、國界的界限,傳播范圍大為拓寬,可是無論它的觸角延伸到任何角落,也不能沖破法網。
因此,對于網絡帶來的新的法律問題,需要我們完善相應的法律,合理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讓信息網絡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刪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本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11號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四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后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計算機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 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 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 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絡的安全保護 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絡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托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并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進行審核; (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絡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絡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
備案表由公安部監制。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 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及時報告本網絡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使用公用帳號的注冊者應當加強對公用帳號的管理,建立帳號使用登記制度。
用戶帳號不得轉借、轉讓。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
前款所列單 位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與國際聯網,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三章 安全監督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地(市)、縣(市)公安局,應當有相應機構負責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掌握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備案情況,建立備案檔案,進行備案統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 報。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督促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有關用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監督、檢查網絡安全保護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應當派人參加。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對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 見,作出詳細記錄,存檔備查。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發現含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服務器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關閉或者刪除。
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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