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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時間:2019-04-23 21:59:50瀏覽:79074次來源:律師365整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如今網絡空間也經深入人們的生活,成為聯系世界各地的橋梁紐帶。但也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國家為保障網絡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絡空間的秩序,并讓網絡價值最大化。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1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13、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14、中央網信辦《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15、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16、國家發改委5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
1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18、《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19、《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廣東公安網安部門信息安全檢查細則》
21、省公安廳《關于繼續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1]124號)
22、《關于切實加強我省涉外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12號)
23、《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25號
24、《關于加強和改進我省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2]38號
25、《關于加強我省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見》(粵信辦[2012]3號)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通信管理局《聯合開展信息安全保密檢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2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以上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會隨著我國網絡環境的發展不斷的修改完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有的條款也許會被廢止,這都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此外,小編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是每個網絡參與人的義務,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網絡生活中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嚴格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共建和諧網絡環境。
望大哥采納 謝謝
我國實行的是有限網絡實名制。
《網絡安全法》第 24條規定:在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固定電話、移 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時,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網絡安全法》明 確了實名制的范圍,而非所有的網絡行為都需要實名制。
比如微信、微博、社交應用軟件、即時通訊工具的注冊 和使用,仍然可以使用匿名信息,不必向運營商或者服 務商提供真實身份。網絡實名制之所以引起人們如此重視,是因為網絡 實名的背后交纏著“言論自由”“輿論監督”“避免公權 力侵害” “因言獲罪的擔憂” “個人信息保密與維護”等 眾多法律問題。
網絡已經成為公民表達意見、參與政治 與社會生活的主要途徑之一,網絡實名制進程將會對公 民既存的言論自由“權利一義務一責任”體系造成改變、產生沖擊。政府推動實名制,是一種公權力行為,公民選擇實 名或匿名在網絡上發言,屬于一種私權利行為。
以公權 力限制私權利,必須有正當且必要的理由。 實名制之利 在于社會公益,可以有效杜絕網絡謠言、誹鎊,凈化網 絡環境。
而實名制之弊在于縮減了公民的言論空間及其 隱蔽性,將個人信息更多地暴露于公權力的監管之下。就行政機關推動實名制的本意而言,是為了更好地 維持社會秩序、凈化網絡環境,其目的是正當的。
然而, 行政行為的正當性根源在于民意基礎,應符合公民全體 或絕大部分的意愿。除目的正當、手段正當之外,考量 網絡實名制正當性還應從權益保護的比例關系來看,力求社會公益與公民私權達成平衡。
任何制度都是對權利 的限制,但是正當的限制是一種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 障,而不正當的限制就是妨害。
(1)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要求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亦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簡短幾字就道出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亦或兩者的對等性要求。
權利與義務兩者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體概括為:“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總體數量上的等值,功能上的互補,運行中的制約,價值意義上的主從。 ” “虛擬”的網絡世界給予人們太多的權利,這無可質疑,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要求:“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這既是自身權利得以保障的前提,亦是維護他人權利行使的重要條件。
“虛擬”的網絡世界所給予人們的廣而泛濫的權利雖說存在其發生地點的 “虛擬”性特點,但其影響無論是積極的,亦或是消極的卻無可辯駁的具有“現實性”。 因此,基于其影響的“現實性”,“網絡實名制”的提出也就不足為奇了,其一定程度上在側面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要求”。
其提醒人們在“盡情”地行使權利的同時,不要忘記“義務的履行”同樣也是必不可少且更為基礎性的東西。剝奪別人權利的“權利”永遠是“短命”的。
(2)“強”法律規范對“弱”道德規范缺陷的補足 法律規范的特征之一即為“強制性”,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具體表述為“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 的“如影隨形”。相比之下,道德規范就顯得比較“弱勢”,即道德規范的“無強制義務性”,亦或表述為“遵循的隨意性”。
法律與道德是調整人類社會的兩大規則體系,兩者有其和諧一面,亦有其沖突之時。但兩者以和諧為主,這主要體現在兩者間的相互補足。
而“網絡實名制”的提出則正體現了“強”法律規范對“弱”道德規范局限性的補足:“虛擬”的網絡世界給予了人們足夠廣闊的“自由空間”,因其“虛擬性”特點,人們“大放厥詞”而不計后果的的機率明顯“飆升”,而其后果可想而知,上述有關“網絡實名制”存在的事實基礎的論述便是不爭的、鐵定的事實。 寄希望于道德上的規范已成為一種“奢望”,且無現實可能性,至此,訴諸于“強”法律規范的規制未必不是一種可行之法。
否則,任其“泛濫”絕非“明智”之舉措,且有違于國家對人們生命、財產、名譽及其他各項權利施與保護的職責要求。 “網絡實名制”的提出確實遭受到了絕大多數網民的“抵制”,其一部分源于部分人的無理“辯解”,但在更大程度上在于人們對“制度具體設計”的認可以及“國家公權力”的信任。
因此,這就需要從各個方面去分析、去協調,而不是一味的“責怪”與“憤恨”甚至為“仇視”。
1、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關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2007年10月8日生效實施)
3、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
4、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8號
5、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
7、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8、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網絡的安全
指通過采用各種技術和管理措施,使網絡系統正常運行,從而確保網絡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網絡安全的具體含義會隨著“角度”的變化而變化。比如:從用戶(個人、企業等)的角度來說,他們希望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利益的信息在網絡上傳輸時受到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的保護。而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內部信息上的安全加密以及保護。
網絡安全法的法律依據
一、關于保障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
維護網絡安全,首先要保障網絡產品和服務的安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包括: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及時向用戶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持續提供安全維護服務等(草案第十八條)。二是,總結實踐經驗,將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為法律并作了必要的規范(草案第十九條)。三是,建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草案第三十條)。
二、關于保障網絡運行安全
保障網絡運行安全,必須落實網絡運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據此,草案將現行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要求網絡運營者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范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草案第十七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保障民生,草案設專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作了規定,實行重點保護。范圍包括基礎信息網絡、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絡、重要政務網絡、用戶數量眾多的商業網絡等。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的制定、負責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運營者的安全保護義務、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支持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三、關于保障網絡數據安全
隨著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絡數據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利用至為重要。為此,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網絡運營者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網絡數據被竊取或者篡改(草案第十七條)。二是,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獲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三是,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內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草案第三十一條)。
四、關于保障網絡信息安全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對規范網絡信息傳播活動作了原則規定。草案堅持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一是,確立決定規定的網絡身份管理制度即網絡實名制,以保障網絡信息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條)。二是,明確網絡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規定:網絡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草案第四十條)。三是規定,發送電子信息、提供應用軟件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草案第四十一條)。四是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絡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草案第二十三條)。五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草案第四十三條)。
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成體系,但是還是有一些的。
貼出一部分供你參考: 1.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12-20】 2.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02-20】 3.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2005-09-29】 4.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09-25】 5.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6.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7.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09-03】 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07-08】 10. 文化部關于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于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情況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05-10】 13. 文化部關于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關于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09-29】 1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登記注冊”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問題的答復【2001-07-16】 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證監會國際互聯網站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05-25】。
我國《網絡安全法》第24條規定了網絡實名制:網 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 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 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 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用戶不提供 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實名制不可避免地對公民個人信息及隱私造成 影響,因此網絡實名制一直備受爭議,但隨著網絡安全 問題的日益凸顯,尤其是網絡詐騙案件的頻繁發生,人 們開始認識到網絡實名制的必要性,尤其是移動電話實 名制的呼聲越來越高。
2013年9月1日,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對新增固定電 話、移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用戶實施真實身份信息 登記,嚴格實行“先登記,后服務;不登記,不開通服務 2015年1月,工信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 印發《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自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國范圍聯合開展電 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重拳整治“黑卡”。 其中包 括,2015年9月1日起,電信企業要求各類實體營銷渠 道全面配備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在為用戶辦理電話入 網手續時,必須使用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核驗用戶本人 的居民身份證件。
2016年5月,工信部發布《關于貫徹 落實〈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進一步做好電話用戶 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未實 名的用戶沒有進行信息補登,運營商可停止其通信服務。 并要求通信企業確保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電話用戶 實名率達到95%以上。
我國將于2017年6月30日實現 電話用戶100%實名制登記,尚未實名的1億用戶需補登 身份信息,否則屆時將斷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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