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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審計機關職責中明確了審計機關在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責范圍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中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或調查。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包括檢查建設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真實和合規,評價投資效益情況,提出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可以看出,這種僅限于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范圍,是無法達到跟蹤審計的預期目標,所以,要從法律上賦予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和全方位審計的合法地位。
《審計法》和《審計準則》中規定的跟蹤審計的內容和范圍,不能充分發揮跟蹤審計的作用,也達不到理論界和民眾對跟蹤審計的預期。另外,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程序和方法,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關于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上述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對建設項目設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審計,要分別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對建設項目審計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和規定進行處理。
擴展資料工程審計包括兩大類型:工程造價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造價審計一般是對單項、單位工程的造價進行審核,其審計過程與乙方的決算編制過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額。這由造價工程師完成。
對于建設單位來說,由于造價審計只是審核單項、單位工程的合同造價,一個建設項目的總的支出是由很多單項、單位工程組成的,而且還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開發費用、工程管理雜費等是不需要造價審計的,所以還要有一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就是將造價工程師審定的,和未經造價工程師審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審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擠占建設成本和計劃外建設項目的現象等,來確定一個建設項目的總的造價。這由注冊會計師完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程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關于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上述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對建設項目設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審計,要分別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對建設項目審計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和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政府、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類:處理的依據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 凡屬國家規定必須進行開工前審計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審計機關出具開工前審計意見書而擅自開工建設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履行審計手續;不按規定時限履行審計手續的,視情節處以總投資1%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 第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批準文件規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應由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予以批準;否則,應停止建設,并對建設單位處以超投資部分5%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
設計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或違反合同規定范圍,進行設計而增加的概算投資,對設計單位處以該部分設計費5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條 國家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搞其它開發建設、非法進行房地產交易的,應予以制止,并沒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條 對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應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進行經營活動的,收繳其經營收益。
第十二條 對建設項目的亂攤派、亂收費和亂集資等侵蝕建設資金行為,應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資金,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簽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單位違反合同規定,造成國家建設資金的損失浪費、施工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并根據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建議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予調整;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予以收繳。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除按違紀金額處以20%以下的罰款外,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并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應督促補計、補繳,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應予以收繳,并按國家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作調帳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七條 基本建設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隱瞞、截留的基本建設收入,應予以追回并收繳。
第十八條 虛報投資包干節余,應要求建設單位調帳沖正;多提包干節余應予沖銷;已使用的包干節余,超過投資包干節余留成數的,應予以清退。 第二十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工程),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竣工決算審計、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的,可視情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貪污受賄、收取回扣、倒買倒賣或因工作失誤造成工程建設重大損失浪費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關于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審計機關對上述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的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對建設項目設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審計,要分別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對建設項目審計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和規定進行處理。
擴展資料
工程審計包括兩大類型:工程造價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造價審計一般是對單項、單位工程的造價進行審核,其審計過程與乙方的決算編制過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額。這由造價工程師完成。
對于建設單位來說,由于造價審計只是審核單項、單位工程的合同造價,一個建設項目的總的支出是由很多單項、單位工程組成的,而且還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開發費用、工程管理雜費等是不需要造價審計的,所以還要有一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就是將造價工程師審定的,和未經造價工程師審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審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擠占建設成本和計劃外建設項目的現象等,來確定一個建設項目的總的造價。這由注冊會計師完成。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工程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
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 審投發[1996]105號 頒布日期:1996 頒布單位:審計署、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投資與建設管理法規,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國家計劃安排的銀行貸款和利用外資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各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投資與建設管理法規者,應當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條 凡屬國家規定必須進行開工前審計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審計機關出具開工前審計意見書而擅自開工建設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履行審計手續;不按規定時限履行審計手續的,視情節處以總投資1%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
第四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中發現有以下問題的,不予出具同意開工的審計意見書: (一)項目資本金來源及其他資金來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未按時到位;資金不落實。 (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和手續不完備。
對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限期歸還原資金渠道;資金不落實或者年度投資未按規定到位的,應當建議有關方面解決。
第六條 建設項目不突破概算總投資的單項工程間投資調劑,應督促建設單位向原審批部門申報批準。批準設計外的在建工程,應要求其暫停、緩建,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原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計劃外工程,由建設單位籌措符合規定資金予以歸墊,并處以投資額5%以下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裝修及設備購置標準的投資,視同計劃外工程投資處理。 第七條 建設項目概算中多計、重計、少計和漏計的投資及不應由建設項目負擔的費用,應要求建設單位報審批部門批準予以調整;實行投資包干的項目,經批準可相應調整包干基數。
第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批準文件規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設計單位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應由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予以批準;否則,應停止建設,并對建設單位處以超投資部分5%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設計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或違反合同規定范圍,進行設計而增加的概算投資,對設計單位處以該部分設計費5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違反技術改造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改變技術改造項目內容搞基本建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并按有關程序重新報批;在技術改造項目中將建設成本擠列生產成本,造成各種稅費漏繳的,應予以補繳。 第十條 國家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搞其他開發建設、非法進行房地產交易的,應予以制止,并沒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條 對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應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進行經營活動的,收繳其經營收益。
第十二條 對建設項目的亂攤派、亂收費和亂集資等侵蝕建設資金行為,應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資金,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鑒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單位違反合同規定,造成國家建設資金的損失浪費、施工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并根據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建議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予調整;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予以收繳。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除按違紀金額處以20%以下的罰款外,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并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應督促補計、補繳,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應予以收繳,并按國家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作調賬處理;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七條 基本建設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隱瞞、截留的基本建設收入,應予以追回并收繳。
第十八條 虛報投資包干節余,應要求建設單位調賬沖正;多提包干節余應予沖銷;已使用的包干節余,超過投資包干節余留成數的,應予以清退。 第十九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工程),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竣工決算審計、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的,可視情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貪污受賄、收取回扣、倒買倒賣或因工作失誤造成工程建設重大損失浪費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
1、需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擴展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審計局屬于國家審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的規定,審計局的基建審計中心主要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在美國一些規模較大的企業中,內部審計部門通常是按照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年度審計計劃中批準的審計項目和為滿足企業管理當局的一些特殊要求而臨時確定的審計項目來執行日常審計工作的。不同類型的審計項目因其性質和要求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審計目的和目標。要...
審計報告一般的格式如下: ****(審計機關全稱) 審計報告 *審**報〔20**〕**號 被審計單位:**************** 審計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的規定,****(審計...
審計報告一般的格式如下: ****(審計機關全稱) 審計報告 *審**報〔20**〕**號 被審計單位:**************** 審計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的規定,****(審計...
審計報告一般的格式如下: ****(審計機關全稱) 審計報告 *審**報〔20**〕**號 被審計單位:**************** 審計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的規定,****(審計...
1.審計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一)審計準備過程的質量控制 審計準備過程屬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在審計業務開展前,全面、細致的審計準備,一方面可以使審計工作從開始實施,就為確保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打下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還可以大大節約具體審計過程的時間,降低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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