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解協議是在執行中達成的,一般申請執行人會放棄部分權利。
但是,當逾期不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原半決。
例如: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放棄部分權利,被執行人兩日內付清賠償款10萬元。
但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申請依法恢復對原判決的執行,被執行人不執行的可以強制執行,后果嚴重的可能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在審理程序還是在執行程序中,擔保人為案件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在執行時均可直接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并承擔擔保責任。
對方沒有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我欠別人錢,經法院調解簽了還款協議,如果到還款期限沒錢還會有什么后我欠別人錢沒能力償還,果?欠別人錢沒能力償還的話,到了償還期內沒法法院會強制執行的。
如果你實在無力償還,我覺得應該會有牢獄之災吧。
執行和解后,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法庭調解達成協議逾期不賠償怎么辦你可以拿著法院的調解協議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比法院調解協議上規定的時間晚幾天還錢算違約嗎?沒有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就是違約。達成和解協議不履行能否恢復原判決[案情]張某和玉某向韋某購買價值......
張三和王五因債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裁定,王五必須在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張三支付10萬元,但王五直到2015年9月才償還。與此同時,張三和王五就債權糾紛達成和解,并達成和解協議。 1、和解協議與法院判決的關系 本案不僅有法院對張三與王五之間債權糾紛的判決,還有李四達成的和解協議。這兩份書面材料是李四債權糾紛的處理結果。和解協議是否能產生停止執行法院判決的效果需要詳細分析。 如果債權爭議僅由一審法院審理,且任何一方均不上訴,則法院的判決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生效前,李四自行達成和......
【案情】2006年8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歸還欠款8000元及其利息。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陳某同意在200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歸還王某借款本息合計9000元。但在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后,陳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某遂于2007年1月10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陳某與申請執行人王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陳某于2007年3月30日前支付王某借款8000元,王某自愿放棄1000元的利息。此后,陳某之父(以下簡稱陳-父)代其子歸還了5000元,另3000元......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行和解,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
2月23日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將于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執行和解規定》共20個條文,重點解決以下五方面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明確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
張三與李四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經過二審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李四公司應當向張三支付違約金10萬元,利息2000元。 但是李四公司沒有自覺履行該判決。張三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張三與李四公司達成和解協...
甲與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判決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執行過程中,甲與乙達成執行民事和解協議約定,雙方對判決書判決內容進行折抵后,乙以現金支付甲 10萬元,同時乙向甲書寫金額為3.4萬元的欠條一...
1. 法院在案件執行期間,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 雙方當事人和解后,必須由執行人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 3. 如果被執行人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申請人可以要求恢復執行原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 4. 《民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的,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的和...
疑問的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中:294、二審期間,上訴人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為由撤回上訴,后未履行和解協議,是否執行一審判決問:二審期間,上訴人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
導讀:2018年2月23日上午10點,最高法院在全媒體新聞發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執行和解、執行擔保和仲裁裁決執行三個司法解釋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出席嘉賓: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趙晉山、何東寧、周翔。主持...
裁判要旨:如果無證據證明執行和解中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無證據證明存在不依法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一般不應任意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對于和解協議中債權人未明確放棄的剩余債權,債權人仍有權據此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案情介紹...
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外和解協議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因達成和解而撤回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執行一審判決。并且,訴訟外和解協議中排除一方強制執行申請權的約定有悖公平正義,應當無效。 案情 原告王*紅為與被告顧*陽買賣合同訴至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