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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了不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例如對直接進口和委托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進口醫療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進口手續的行為屬于涉嫌走私,本應該適用《海關法》,而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處理就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2,應當適用該法的某條某款,卻適用了該法的其他條款。例如對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第25條第(五)項,而適用了該條例第19條以“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處罰。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了不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例如對直接進口和委托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進口醫療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進口手續的行為屬于涉嫌走私,本應該適用《海關法》,而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處理就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2,應當適用該法的某條某款,卻適用了該法的其他條款。例如對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第25條第(五)項,而適用了該條例第19條以“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處罰。
其實法律很大一部分程度是政治,至少中國是這樣。
法律就是統治階級的一種意志罷了,
很多規定都是說不清沒理由的,比如我國婚姻法規定法定婚齡為
男22周歲、女20周歲。你有沒想過為什么?德國還規定男女均為18歲呢。
為什么我國規定男的法定婚齡比女大?
這些有什么根據嗎?誰也說不太清。統治階級想怎么規定就怎么規定。
還比如甲犯了故意傷害罪,法院判甲幾年?
法律上的很多東西是“造”
出來的,它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錯了就錯了,至少法律的權威還在。
而且法律一旦不合理,是會被社會和市場反映出來的,那時才會修改法律。
法律只能無限接近真理,不可能到達真理。
法律認識錯誤,也稱違法性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受怎樣的處罰,有不正確的理解。這種不正確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規定或是由誤解法律所引起的。
行為人對法律的這種認識錯誤,并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其實際行為是否違法及其危害嚴重程度,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法律認識錯誤不能成為罪責抗辯理由,沒有法律規定“法律認識錯誤”可以減輕或免除行為人的罪責。
將合法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導致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應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適用條款錯誤。
它包括適用法條錯誤和款項錯誤。沒有按照適用法條中必須適用的部分執行。
適用無效的法律法規。遺漏法條。
被處理行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性規章的情形。所謂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作廣義的解釋,既指適用刑事實體法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刑事程序法的錯誤。
主要表現在:(一)、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二)、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四)、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
法律認識錯誤 基本表現形式為法律侵害對象認識錯誤和法律侵害行為認識錯誤及犯罪主體認識錯誤,比如甲欲殺乙,乙和丙走在一起,甲結果將毫無相干的丙錯認為是乙殺害,甲對乙是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法律侵害行為認識錯誤,比如甲去乙家中偷東西,被乙發現后,當場使用暴力,甲被抓后,認為自己犯的是盜竊罪,實際已經構成搶劫罪。犯罪主體認識錯誤,如甲認為在家里看黃碟是犯罪行為,遂去公安機關自首,實際上不構成犯罪,連違法都夠不上。
認識錯誤的后果分幾種 一,認為自己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實際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二,認為自己行為構成犯罪的,但即使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理。三,實施了某種犯罪,錯誤認為自己犯的是另外的罪,認定為法律認為構成的罪。四,侵害對象認識錯誤的,按其實際犯罪行為予以定罪處罰。
希望能夠幫到你
保全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能夠順利執行、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在一定條件下采取的一項臨時的強制性措施。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保全為判決的順利執行增加積極因素。在一般情況下,保全措施都是得當的,但是由于現實情況的復雜性,也存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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