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國食品接觸材料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法規及衛生標準
我國現行的與食品接觸材料相關的法律法規是1995年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陶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用橡膠制品衛生管理辦法》、《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容器內壁涂料衛生管理方法》、《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醛涂料衛生管理方法》、《食品容器過氯乙烯內壁涂料衛生管理方法》9個部門規章。
我國頒布實施了三十多項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相關衛生標準和方法標準,其內容涵蓋塑料、食品級涂料、金屬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紙等材質制品。
二、檢測項目
我國與食品接觸材料衛生標準中規定的檢測項目,總體來講,一般包括以下幾類項目:
1) 不同食品模擬液中的蒸發殘渣
2) 高錳酸鉀消耗量
3) 重金屬(以鉛計)
4) 脫色試驗
5) 重金屬的溶出試驗:如鉛、鎘、砷、銻、鎳等。
6) 有毒有害單體殘留量:如氯乙烯單體、丙烯腈單體等
7) 微生物檢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質檢總局第9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我國頒布實施了三十多項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相關衛生標準和方法標準,其內容涵蓋塑料、食品級涂料、金屬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紙等材質制品。
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我國頒布實施了三十多項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相關衛生標準和方法標準,其內容涵蓋塑料、食品級涂料、金屬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紙等材質制品。
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從2016年10月19日發布,過渡期為1年,2017年10月19日開始實施。
在這一年的過渡期內,企業需要對標準進行研讀,并且所使用的的食品接觸材料部件,慢慢符合這一標準。在2017年10月19日開始實施后,即2017年10月19日以后開始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GB 4806.1-2016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1-2016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則、檢驗方法、可追溯性和產品信息。適用于各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術語和定義 再此,特別給到“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給予了定義,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種已經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接觸、或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和設備,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油黑、粘合劑、潤滑油等。不包括洗滌劑、消毒劑和公共輸水設施。
“復合材料及制品”:由不同材質或相同材質材料通過粘合、熱熔或其他方式復合而成的兩層或兩層以上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組合材料及制品”:由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材質或相同材質的材料以裝配、焊接、鑲嵌等方式組合而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總遷移量定義 另外針對具體的檢測項目,此次引入了新概念“總遷移量”: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到與之接觸的食品模擬物中的所有非揮發性物質的總量。與舊國標項目中的蒸發殘渣概念是完全不一樣的。
“蒸發殘渣”是檢測食品接觸材料在使用過程中接觸水、酸性物質、酒精類、油脂類等食品時可能析出的化學物質量的指標,即蒸發殘渣指標用來考核一定時間內包裝中各類物質向食品遷移的總量,用mg/L表示。模擬物一般采用蒸餾水、4%乙酸、20%或65%乙醇和正己烷。
“總遷移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擬物中非揮發性遷移物的毫克數(mg/kg),或每平方分米接觸面積遷出的非揮發性遷移物的毫克數(mg/dm2)表示。對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以mg/kg表示。
后續針對不同的項目,新國標對于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還有更嚴格的現值要求。特定遷移量定義 這里還引入了另外一個概念 “特定遷移量”: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遷移到與之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某種或某類物質的量。
他與總遷移量是不一樣的概念,總遷移量指的是所有非揮發性物質的總量,而特定遷移總量指的是某種特殊物質遷移到食品中的特定物質總量。特定遷移總量的單位與總遷移量是相似的,“特定遷移總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指定的某種或某類遷移物質(或基團)的毫克數(mg/kg),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與食品或食品模擬物接觸的每平方分米面積中指定的某種或某類遷移物質(或基團)的毫克數(mg/dm2)表示。
檢驗方法 GB 4806.1-2016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針對檢驗方法有如下要求: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遷移試驗應符合GB 31604.1和GB 5009.156的規定。當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特殊規定時,按照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
產品信息、標簽要求1 產品標識信息應清晰、真實,不得誤導使用者。2 產品應提供充分的產品信息,包括標簽、說明書等標識內容和產品合格證明,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
3 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4 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律和標準,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和總遷移量合規性情況(僅成型品)等。
5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注明“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志(具體見附錄A),有明確食品接觸用途的產品(如筷子、炒鍋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產品應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等。
對于相關標準明確規定的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條件將產生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應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說明其使用條件,以便使用者能夠安全、正確地對產品進行處理、展示、貯存和使用。6 上述標識內容應優先標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標簽應位于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的醒目處。
當由于技術原因無法將信息全部顯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時,可顯示在產品說明書或隨附文件中。
歐盟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立法始于20世紀70年代中期,現行 的法規是歐盟2004年11月13日頒布的一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 會通過的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法規(EC) No。
1935/2004,并于2006 年10月27日起強制執行。該法規不僅取代了先前實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指令,而且在內容上繼承并發展了以往法規。
1935/2004/EC是一個框架法規,目前歐盟成員國有:奧地利、德國、荷蘭、比利時、希臘、葡萄牙、丹麥、愛爾蘭、西班牙、芬 蘭、意大利、瑞典、法國、盧森堡、英國、塞浦路斯、立陶宛、捷克共和國、馬耳他、愛沙尼亞、波蘭、匈牙利、斯洛文尼亞、拉脫維亞、斯洛伐克、保加利亞、羅馬尼亞27個國家,其中德國、法 國、英國、意大利有自己國家當地法規,除符合歐盟食品級指令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要求外,還需要符合德國(LFGB)、法國(DGCCRF)、英國(UKSI 898: 2005)、意大利(DMorDMH) 當地法規。
該指令的實施,不僅會影響到我國對歐盟食品包裝材料 的出口,同時會因相應的包裝材料問題而對我國輸歐食品的出口產生廣泛的影響。 (EC) No。
1935/2004是歐盟最新的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 的基本框架法規,這個法規與以往不同的是:過去的框架規定形式 是指令,需要各成員國進行轉換,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規形式頒布的。這就意味著各成員國不需任何轉換,應直接完整地遵守該法規。
從 某種意義上說,其法律效力更強更直接了。(EC) No。
1935/2004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 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應按良好生產規范 組織生產,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其構成成分轉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類健康,或食品成分發生無 法接受的變化,或感官特性的劣變的情況,且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 ?新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
新法規 規定,為了便于材料的生產控制、有缺陷產品的召回、消費者信息的獲取以及責任分攤,在任何階段都應保證材料和制品的可追溯 性。歐盟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方面的現行法規還有 1935/2004EC、90/128/EEC、82/711/EEC、85/572/EEC 等。
其中針 對包裝材料中最主要的法規90/128/EEC中規定了塑料包裝材料中 的物質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超過10mg/dm3;容量超過500 ml的 容器、食品接觸表面積不易估算的容器、蓋子、墊片、塞子等物品,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不得超過60 mg/kg。 94/62/EC法規對包裝材料中的重金屬作了規定。
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食品管理安全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22000-2006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質檢總局第9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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