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民王某問:王某跟同學一起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的某景點的一游。臨近休息時,旅游車輛就停在了一個商店門口,導游引導大家進店購物,否則就不讓上車。王某和導游理論,當時報團的時候承諾不會安排購物,現在又強制我們購物。導游解釋說,這是公司的規定,自己也沒有辦法。請問:游客們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根據《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于非游客自愿的購物消費,旅行社安排購物是違法行為。本案中,某旅行社安排購物,是違法的,會受到相關的處罰,如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罰款等等。那么旅游者如何維權呢?《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王某等人可以依據此條的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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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 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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