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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06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一:期貨基礎知識: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準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個月之后,三個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大部分人認為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蕩,這是不正確的看法,可以同時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場。
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二:期貨法律法規:
* 1999年06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商品期貨合約,是指以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二)金融期貨合約,是指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三)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四)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五)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六)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合約的品種、數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七)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 (八)持倉限額,是指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者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九)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十)漲跌停板,是指合約在1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出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十一)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于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十三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準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境外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含代表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八十五條 在期貨交易所之外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交易場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不屬于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產品的其他交易活動,由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
在《期貨法》出臺之 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 主管機關一一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2007年2月27日國務院發 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 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 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 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 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 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 用。
2003年6月發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 釋[2003] 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 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 再有,從自律規范的 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 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
在《期貨法》出臺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
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臺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1.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關于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該法草案第三稿。《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應加快立法進程,早日頒行,以實現盡早在此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期貨法規體系。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有關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對規范我國期貨市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構成調控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7號發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
3.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發布的“部門規章”或“部委規章”,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以制定和發布規章,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期貨監管機關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發布的有關期貨市場的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制定和發布的一系列管理辦法、通知等。部門規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即由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第一部關于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5.地方性政府規章。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通稱“地方性政府規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從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規章在整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沖突。
第六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的,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 (五)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九)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十)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二)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應當責令退還多收取的手續費。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有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六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二)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五)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七十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的; (二)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六)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七)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九)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不符合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十一)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三)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 (十四)進行混碼交易的; (十五)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六)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未經批準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的,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拒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的; 。
1.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關于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該法草案第三稿。《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應加快立法進程,早日頒行,以實現盡早在此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期貨法規體系。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有關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對規范我國期貨市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構成調控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7號發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
3.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發布的“部門規章”或“部委規章”,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以制定和發布規章,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期貨監管機關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發布的有關期貨市場的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制定和發布的一系列管理辦法、通知等。部門規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即由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第一部關于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5.地方性政府規章。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通稱“地方性政府規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從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規章在整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沖突。
1.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有哪些呢 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以下制度:(一)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制度;(三)期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四)期貨公司經紀業務規則、結算業務規則、客戶風險管理制度和信息安...
1.現在有關于中國股市相關的法律條例一共有哪些,分別是什么 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此外還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東...
1.期貨基礎知識 , 期貨法律法規 一:期貨基礎知識: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準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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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貨法律法規的目錄 第一章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本章大綱本章考點預測知識線索圖考點分析考點預測題參考答案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本章大綱本章考點預測知識線索圖考點分析考點預測題參考答案第三章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本章大綱本章考點預測知識線索圖...
1.期貨從業考試法律法規部分歷年單選練習題目和答案是什么 1。題干:以下期貨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中,被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形式有( )。 A:營業部形式 B:分公司形式 C:合作經營的營業部 D: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形式 參考答案[C]...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其主要職責包括: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監督股票、可轉換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