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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
作為懲治賄賂外國官員行為的全球第一部法律,1977年出臺的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簡稱FCPA)是美國當前懲治跨國公司對外國進行行賄行為最主要的法律。 FCPA在“對跨國公司商業賄賂行使域外管轄權”方面率先進行探索,對我國相關法律的構建有借鑒意義。
FCPA在1988年、1998年進行了修訂,然而美國國會于2006年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后卻未修訂FCPA。《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規定的保護性管轄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在FCPA中并未體現。
擴展資料 《反海外腐敗法》該法適用于美國公司在海外的腐敗行為,適用于任何公司以及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員、董事、雇員或代理,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其規定的受賄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確定,而是看其是否實際行使政府公共權力。 這樣,所有使用公共權力的人員都可以成為受賄主體,比如受委托為政府進行設計的私人設計師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海外腐敗行為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相關規定的啟示。
美國法來源于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
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于各州。
憲法 憲法的特點 ①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
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
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
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劾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準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
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
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并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②聯邦與州分權較復雜。各州均有其憲法與法律,但應符合聯邦憲法。
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于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③法院享有司法復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
這是從19世紀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肇始的。④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較詳細的規定。
民法 包括的范圍很廣,除若干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許多有關契約、侵權、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統稱為私法。多數州援照英國舊法,胎兒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為其設財產管理人。
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即享有行為能力,未及此年齡者可就生活必需訂立契約,成年時可單方加以解除。契約法 主要是判例法。
19世紀末才開始制定某些統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業方面。例如,適用于37州的《統一買賣法》(1906),適用于各州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
20世紀50年代,有關契約的制定法陸續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統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1968)等。美國沒有分章羅列各種契約關系的契約法,只有關于契約訂立、解除、無效和契約的內容、形式等一般原則的規定;不過,在部分法典內有專門適用于某種契約,如保險、代理、承攬等的特殊規定。
美國重視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與不必一定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的區分。前者包括超過500美元的買賣契約、不動產契約、履行期限超過一年的契約、承諾在兒女結婚時轉移財產的契約,以及遺產管理人承諾以自己財產支付死者債務的契約等;不過,買賣契約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為成立的依據,不動產契約可以以買受人的進行修繕、遷入或支付部分房價作為成立的依據。
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必須有契約成因,即以交易為內容,因而無償贈與雖可在事實上履行,卻不能作為契約成因,不產生請求權。與英國法不同,美國承認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約的效力,該第三者有請求履行的權利。
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美國關于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并無統一立法。
故意侵權行為除保留英國法原有的傷害、侵占財產、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項目,如干預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產危險商品等。過失侵權必須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才負賠償責任,過失又必須是有違照管義務,其大小視行為人專業資格而定。
例如工程建筑師的義務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過失,即比較其大小,雙方分擔責任,相應減少賠償額。
在違反契約造成損害時,受害人可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一般多選擇后者,因為侵權賠償包括無形的損害在內。美國目前的侵權訴訟求償程序復雜,訴訟往往曠日持久,耗費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
有的州為簡化訴訟,已開始實行所謂無過失責任,即不必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亦能獲得損害賠償。財產法 是美國法中較復雜的法律之一。
來源于英國封建時期地產法的一些概念與原則,與現代資本主義的一些財產原則相結合,所有權、抵押權、典質權和留置權等又相交錯,形成比較復雜的法律規定。與英國法相比較,其地產購置的登記程序比較復雜,產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許多法律手續,因而,出現了產權保險制度。
擔保利益包括不動產抵押和動產典質。多數州規定承押人只對抵押物享有擔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產權;但有少數州規定,法定產權在抵押期間歸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償后產權方歸還抵押人。
美國還規定有營建和修理留置權,在債務人未清償以前,營建人或修理人對財產享有擔保利益。繼承法 是美國法中比較發達的一部分。
規定有嚴格的遺產管理制度:動產在分配給繼承人以前,必須交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動產在理論上可直接移交繼承人,但實際上也。
反海外腐敗法-國際化趨勢 FCPA在FCPA1988修正案的要求下,同年,美國國會開始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協商,謀求美國主要的貿易伙伴出臺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
1997年,美國與OECD其他33國共同簽定了《國際商業交易活動反對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美國批準了該項協定并于1998年出臺了相關執行法律。
除了OECD,美國還在美洲國家組織(OAS)、國際商會(ICC)、世界銀行(WB)、泛美開發銀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非洲發展銀行、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謀求同樣的支持,這些組織也相繼出臺了類似公約。可以說,美國尋求FCPA國際化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繼續擴大的趨勢。
除國際公約外,在美國影響下,一些國家如加拿大也出臺了類似FCPA的國內法。杜絕和減少商業賄賂、建立全球性的良性市場秩序,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國家的共同要求。
反海外腐敗法-國際化趨勢
FCPA在FCPA1988修正案的要求下,同年,美國國會開始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協商,謀求美國主要的貿易伙伴出臺同樣的海外反腐敗法。
1997年,美國與OECD其他33國共同簽定了《國際商業交易活動反對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美國批準了該項協定并于1998年出臺了相關執行法律。
除了OECD,美國還在美洲國家組織(OAS)、國際商會(ICC)、世界銀行(WB)、泛美開發銀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非洲發展銀行、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謀求同樣的支持,這些組織也相繼出臺了類似公約。
可以說,美國尋求FCPA國際化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繼續擴大的趨勢。
除國際公約外,在美國影響下,一些國家如加拿大也出臺了類似FCPA的國內法。杜絕和減少商業賄賂、建立全球性的良性市場秩序,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國家的共同要求。
1.嚴密法網。
在預防腐敗制度建設上,國外普遍注重立法和道德約束,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法律法規。這是一種最主要的預防腐敗的方法。
國外預防腐敗的法制建設有兩個特點: 一是完備。許多國家既有最高立法機構制定的反腐敗總法規,又有配套的分類制度。
而且這些法制大多數是預防性而非懲罰性的規定,預防腐敗內容占的分量很重。這反映出他們對治理腐敗的基本態度是避免腐敗發生,防患于未然。
如英國的《防腐化法》,美國的《從政道德法》,韓國的《防止腐敗法》,新加坡的《公務準則》,俄羅斯的《國家公務員體制法》,日、法、德等國的《公務員法》等。分類法規如美國的《國務院官員責任和行為守則》,日本的《教育公務員特別法》,印度的《中央文官行為準則》,巴西的《聯邦高官行為準則》,法國的《法官章程》、《議會工作人員章程》,德國的《腐敗預防準則實施建議》等。
這些法規制度上下銜接,構成體系。 二是細密。
這些法規的預防性內容主要有:財產申報、人事任用回避、限制公務員家屬從事某些營利活動、限制退休公務員從事經營活動、公務員收受禮品和接受宴請、公務接待等。法規對這些事項規定得非常具體,使每個公職人員都能“對號入座”,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很強。
如芬蘭法律規定,公務員不能接受價值較高的禮品。所謂“價值較高”,根據物價指數調整,一般在24美元(20歐元)左右。
芬蘭的物價水平較高,在一些餐館里,一杯白開水可能都要5美元。這樣看來,如果請公務員喝白開水,也要數一數能喝幾杯才可以。
新加坡法律規定,接受下屬人員的款待,必須報告時間和地點,款待必須適度,不能超過款待者月工資的2%。這些詳細的、具體的、明確的行為規范嚴格約束了公務員的行為,較好地做到有效防范腐敗。
2.開展教育。注重發揮教育在預防腐敗中的特殊功能。
法國預防腐敗教育的主要對象是國家公務員,重視對公務員隊伍進行職業道德、操守和行為規范教育;英國注重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如“公共生活七原則”,即無私、正直、客觀、負責任、公開、誠實和發揮典范作用,這也是英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吸收公眾參與。
公眾監督屬于體制外的預防。國外把公眾參與當作預防腐敗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這一部分就不能形成社會對腐敗的綜合治理。
公眾被允許咨詢官員的個人經濟狀況,查閱官員的財產申報情況,這是西方國家采取的比較普遍的公眾參與反腐做法。另外,反腐敗機構接受公眾對官員腐敗的投訴,并采取措施保護投訴人的安全,也是國外吸收公眾參與預防腐敗的重要途徑。
4.信息公開透明。西方國家十分注重對官員公務活動和個人經濟狀況進行公開,表現在如下方面:反腐敗機構參與對官員財產申報的監督;官員在公務活動中對有關制度執行情況的巡查;向有關部門報告官員申報材料中的問題;向公眾通報官員財產申報情況;允許公民自由查詢政府資金的去向情況等。
如巴西設立了政府“透明網站”,公布所有聯邦政府撥款的信息,任何公民均可上網查看公共資金的去向。近期,巴西聯邦政府所有物品、服務的采購和招標都在網上進行,實行電子競價,有效預防了腐敗行為發生。
5.開展輿論監督。西方國家注重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引起公眾對反腐敗行動的關注。
同時還向媒體主動提供有關反腐敗的新聞素材,鼓勵媒體揭露腐敗事件。如奧地利監察院每周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散發有關材料,向300多家新聞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組織電視討論,形成壓力,有利于預防腐敗發生。
6.實行財產申報。有關財產申報、登記和公布的制度,被稱為“陽光法”。
西方多國參與簽署的《陽光法案》對官員的個人財產收入實行申報,予以公開化。這是西方國家預防腐敗的通行做法。
美國于1965年頒布的《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行準則》對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做了規定,1978年美國國會又頒布《道德法案》,對此問題進一步做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堪稱財產申報立法的典范。美國總統、副總統每年申報的收入和納稅數字無一例外成為新聞報道的熱點。
7.加強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是預防腐敗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彌補法律懲戒所遺留的空缺。
在世界上最清廉的國家芬蘭,全國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賄受賄案件不足10起,而且幾乎沒有大案。專家認為,這與其良好的社會道德以及民族歷史文化傳統有密切的關系。
國外從道德視角設計其反腐敗工作,通常有三種做法:一是不斷豐富和調整道德行為規范,如美國有專司廉政文化建設的政府道德署,美國的《公務員道德法》就由最高立法機關國會通過頒布,可見其對“以德治國”的重視。二是開展形式多樣的道德教育活動。
三是領導的道德示范作用。典型例子是古巴。
古巴政治局委員也住在普通居民區,生活輕車簡從,傳為佳話。 8.利用科技手段。
現代科技手段具有公開性、嚴密性、程序性、實時交互性等特點,這些特點與預防腐敗的制度設計相結合,顯示著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的強大功能。在腐敗犯罪形式日益多變、更加隱秘、更加國際化的形勢下,利用科技手段更加專業化地預防腐敗發生,是永遠不會過時的一個話題。
《聯合。
大國指綜合國力,經濟、政治、軍事,外交,科技、文化、國民素質等等,世界上算的上大國的有美國(超級強國),俄羅斯(面積、軍事、資源、軍事強,經濟算不上),英國(歷史上的大國,現在仍然有影響力),法國德國也可以,中國國土面積大,但是其他方面差距較大,雖然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是水分很大,GDP構成中高科技含量很低,主要靠消耗資源,廉價勞動力等低級別方式拉動GDP,尤其是全國瘋狂的搞建設,造成嚴重產能過剩,重復浪費,最重要的是體制落后,造成貪污腐敗,社會嚴重不公短期內難以改變,算不上大國。
美國的廉政建設許多國家望塵不及 2006年2月,我赴美進行政府反腐敗建設專題培訓學習。
期間,在美國喬治城大學先后聽取了美方專家學者一系列講座,內容主要有《美國政治體制概況》、《美國政治及法律文化》、《美國反腐敗的政策及措施》、《腐敗及美國政治的客戶主義》、《為公務員制定的反腐敗規范》、《反腐敗的法律系統》、《美國商界的職業道德趨勢》、《反腐敗措施及美國外交政策》、《民間監督機構反腐敗》,《媒體在反腐敗中的作用》等,同時還拜會了OMB國際監督組織和美國資深智庫組織職業道德和操守研究信息中心的有關人士,參觀美國最高法院,聽取有關美國國情、政府工作機制及行政監督等情況介紹。短短二十天的考察,我認為,美國的廉政建設許多國家望塵不及。
一、權力法治日趨完善 美國的腐敗由猖獗走向溫和、并長期穩定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恐怕還在于讓相互沖突的利益或利益集團間相互競爭及公共部門間的制衡掣肘,從而達到權力的平衡。 1、三權分立,彼此牽制 美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三權分立、代議制、政黨政治、利益集團政治、新聞自由和公民權利等。
美國政府機構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個系統,每個系統起著各自的作用,同時又相互制約,它們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劾總統和高級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并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
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使國會、總統、法院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導生的腐敗。 2、把權力分散,在沖突中求平衡 美國除了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進行分立外,還注意將權力分散。
美國的“立國之父”從一開始就意識到個人容易受到權力的腐蝕,自我控制是很不牢靠的保證;要防止權力濫用導致腐敗,必須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制衡。因此設計了一系列的如“自動糾錯機制”等體制和制度,讓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利益集團、媒體同樣參與政策制定,讓政治生活表現為多個權力中心相互作用的過程和結果。
到了19世紀后半葉,美國國會頒布了“利益沖突法”。“利益沖突”的含義是,利益沖突的人參與決策,或做出決定。
“野心對付野心”的結果是權力的平衡,從而進一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而產生的腐敗,同時也利于社會各界對權力的監督。 3、大規模地進行立法建設,出臺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規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水門事件”后,美國大規模地進行廉政法律制度建設,出臺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規。
其中著名的包括: 《海外反腐敗法》。這是美國1977年制定的一部單行法,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是目前管制美國企業對外行賄最主要的法律。
1977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披露,有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交易。這些公司也承認,自己曾經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政治團體支付了高達30億美元的巨款。
這種情況引起美國民眾的擔心。同年,美國國會通過《海外反腐敗法》,旨在遏止這一趨勢。
《海外反腐敗法》實施以來,成效顯著。該法嚴厲的處罰措施和嚴格的內部會計制度要求,構成了對美國公司的全方位約束。
公司一旦卷入其中,商譽損失更是驚人。因此,該法律的實施,重建了公眾對市場的信心并有力維護了美國企業跨國經營商業道德。
關于財產申報規定。 1965年頒布了《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行準則》,對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作了規定。
1978年美國國會又頒布了《政府行為道德法》,該法規定在聯邦政府各系統內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并對政府官員離職后的從業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1989年,老布什政府對該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將官員離職后從業行為受限的范圍擴大到國會議員和國會高級官員,對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后行為的限制條款也作了修改,還規定中下級官員也要申報個人及親屬的財產。
1992年,聯邦政府道德署頒布了《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準則》,在禮品、利益沖突、濫用職權、兼職、職外活動等多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并附有大量實例。這是一部跨部門的法律,是對前兩部法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集中體現了從政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范。
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員道德準則》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職做私人交易。美國法律還規定,去職的政府官員在離職后一年內不得回原工作部門為別人從事游說活動,違反者要受到刑事處分。
禁止外國貪官入境令。美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尤其注重對隱私權等個人自由權益的嚴格保護,這反而給貪官撐起了一把安全的保護傘。
但近年來,美國當局在實踐中認識到,不少外逃貪官已經并正在對美國社會產生毒害,并損害其國家利益。如果美國成了貪官的藏身之地,肯定會對美國的國際形象產生不好的影響。
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美國總統布什2004年頒布一項禁令,禁止任何外國貪官及其家屬進入美國。 美國禁令的發布,對那些已經逃到美國或準備。
貪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構成貪污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秘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以外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手段。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委托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管理、經營國有財產而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因受委托而使其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同樣的非法占有管理、經營的國有財物的便利條件,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所以對其行為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與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有關貪污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以下簡稱《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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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培訓 要在領導干部中深入開展理想信念和廉潔從政教育。要以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為根本,以艱苦奮斗、廉潔奉公為主題,以更好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為目標,堅持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
1.1、國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1、國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這一概念產生的歷史不長,各國也沒有取得較為一致的看法。2001年11月,第56屆聯大會議在通過的決議中,呼吁所有會員國就有關...
如果美國簽證延期兩年還沒辦完,可以找中信銀行簽。如果你想在美國簽證延期后親自簽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此前申請時是先預約后填表,而新政策正好相反,即先填表,后預約。2。在準備簽證照片的時候,不僅要準備好打印格式,還要準備好網上申請的電子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