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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的規定是:
1. 勞動保護用品由公司統一制定發放標準,各部門如有特殊情況須及時上報增加勞保用品發放明細,經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核后方可增加發放。
2. 公司每季度統一按各部門人數標準發放勞保用品,由有關負責人統一從總公司領取后發放到個人。
3. 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與酒店服務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
4. 各部門以主要從事的工種為標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5. 各部門有關負責人按月份統一從公司領用勞動保護用品后按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分發勞動保護用品。
6. 凡領取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因病事假、離職等超過一個月以上者,部門有關負責人應在其勞動保護用品個人明細賬上將使用期限相應延長。
7. 對于低值易耗品如:線手套、橡膠手套等由部門管理負責人按實際操作需要發放。
8. 如在規定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內丟失或損壞勞動保護用品,按成本價統一在總公司有償購買。
勞動基準法是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用人單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
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主要規定在:《勞動法》第4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資)、第6章(勞動安全衛生)、第7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具體規定有: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
《國務院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1994年)、《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放假辦法》(1999年)
2、工資方面: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
3、勞動安全衛生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1995年)、《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6年)
4、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
1996年4月23日勞動部頒發了《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138號)
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號 )
2010年7月1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拓展資料:勞動用品的主要分為:安全帽類是用于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有塑料、橡膠、玻璃、膠紙、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呼吸護具類是預防塵肺和職業病的重要護品。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養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隔絕式兩類。
眼防護具用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眼睛、面部,防止外來傷害。分為焊接用眼防護具、爐窯用眼護具、防沖擊眼護具、微波防護具、激光防護鏡以及防X射線、防化學、防塵等眼護具。
防護鞋用于保護足部免受傷害。目前主要產品有防砸、絕緣、防靜電、耐酸堿、耐油、防滑鞋等。
防護手套用于手部保護,主要有耐酸堿手套、電工絕緣于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石棉手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法律中沒有無償提供的表述,但規定企業必須有安全投入,實際生產中,總包計提安全費,分包在總包領取勞保用品,為了保證不丟失就規定按價賠償。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正如樓主所言,很多法律法規范疇的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佩戴有強制性的標準。目前來說最直接的法律規定就是2014年12月份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42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這就從法律的角度強制要求企業單位必須無條件給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而不能以貨幣等其他形式代替,也不能收費。
其實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不過剛剛廢止了。(參見總局2015年5月29日發布的80號令)。
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職業活動中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線”,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扣錢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oldweb/cr15eb/laozi/%D5%FE%B2%DF%B7%A8%B9%E6/%C0%CD%B6%AF%B1%A3%BB%A4/86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law_ruler_detail.php?law_ruler_id=395 這些是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自己企業的內部規定不能與其相抵觸,有關企業文件,我找來一個范本給你參考參考: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勞動法》及國家勞動及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和遼寧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撫順石化分公司洗化廠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發放和使用 第三條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預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設備的安全防護和對塵毒物質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第五條 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撫順石化分公司洗化廠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由用人單位提供,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 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得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現場臨時使用的安全帽由聯系單位負責借用,特殊情況需由安全部門無償或有償借用或發放。
第八條 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在規定期限(一般為一年內)恢復原崗位工作的人員,可經安全部門批準補發部分大件勞動防護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勞動防護用品不再補發。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有責任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因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第三章 管理、采購和監督 第十條 質量安全環保處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負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考核。物資采辦中心、財務資產處、審計監察處、工會參與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1、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審核和監督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選擇、采購、入庫、保管和發放工作,并協助質量安全環保處做好入庫前的質量驗收工作。 3、財務資產處對未經各級安全部門批準而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不與撥款和報銷。
4、工會應監督檢查勞動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不定期征求員工代表的意見,及時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 5、審計監察處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價格、渠道等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違紀行為、經濟犯罪及因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當造成事故等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護保養、更換、報廢等有關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有權下令禁發、禁用。由此造成配備不及時引發后果的,追究采購部門的責任。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著裝標準由質量安全環保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決定。質量安全環保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原則》(GB11651-89),除勞動防護用品外,按國家規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備規定。
第十三條 采購計劃由質量安全環保處提出,交由物資采辦中心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執行原撫順石化的“內內外”政策,凡是在原撫順石化系統內能夠生產的合格產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統采購。
2、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價格合理公道。 3、特種防護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溫防火服、各類呼吸設備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購必須經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核定點采購。
第十五條 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 1、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 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 3、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第四章 配備和著裝標準 第十六條 配備標準 嚴格執行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89)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一、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 合理發放和使用員工勞動保護用品是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工作)中安全與健康的重要措施,勞保用品發放本著安全、經濟、實用、合理的原則發放,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放原則1.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根據崗位性質及不同的工作環境發放。1.2根據工作環境本著按需發放的原則,發放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及使用年限,參照《天津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范圍標準及使用年限》執行。3.、勞動保護用品的種類: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勞動保護手套、電工鞋。
4、女員工工作服發放規定:管理崗女員工轉正后每兩年發放兩套(黑色外套2件、褲子4條、短袖白襯衣2件、長袖白襯衣2件)。5、規定5.1公司物業部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定制和發放。
5.2本著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凡屬個人保管、使用不當,丟失和損壞的當事人自行購買(以市場價為準)。5.3公司員工如果離職、辭職、辭退,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進行折價收費,賠償價格計算公式為:賠償費=(規定使用月數-領用月數)*購置價格/規定使用月數。
5.4物業部需保證貨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現缺貨管理員成長初級一次,如屬于特殊需要的提前與物業部取得聯系。5.5除屬于上崗必須配備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崗前領取外,其它勞動保護用品需在入職后領取。
5.6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職后到物業部登記,待做好后發給入職人員。5.7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由使用部門承擔。
5.8實習生是否需要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由人力資源中心決定,如需領取費用由人力資源中心承擔。5.9如需后方人員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費用由需求部門承擔。
5.10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調整。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開始執行,原《勞保用品發放規定》廢止。
二、企事業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規定(一)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范圍。1、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項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發給工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勞動條件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須的才發,否則不發;對于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發放防護用品的范圍是:(1)井下作業;(2)有強烈輻射,燒灼危險的作業;(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5)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6)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自備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才能發給防寒服裝。(二)防寒用品的發放條件1、我省境內,冬季經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點從事野外、露天作業的職工;2、冬季期間經常在湖面、河面、水庫作業的職工;3、常年從事室內攝氏零度以下低溫作業的職工。
防寒服裝的發放應根據當地氣溫工作操作方式分別發給,其使用時間不少于三個冬季。(三)幾項具體規定1、關于發放標準的金額控制 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人均控制數按每個工種每人每年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礦山井下最高不超過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過80元。
超過部分在稅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將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一并報送省勞動廳備案。
2、對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民工應按照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供給勞動防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所在單位收回或作價處理給本人。3、企、事業單位中經常跟班作業的基層干部、安技員按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經常到現場設計、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干部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期限應比一般工種工人延長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生產勞動的干部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企、事業單位酌情解決。
各級經委、勞動部門、工會、企業主管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專職人員及檢測檢驗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省勞動廳云勞發(1989)32號《關于對勞動安全監察檢測人員發放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規定執行。4、兼幾個工種作業人員、按其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并備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種所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找法網小編發布:網頁鏈接5、鐵路、郵電、經濟民警等配發了標志服,不再配發勞動防護服,其它護品按同工種發給企業專用(鐵路)線上的職工每年發給防護服一套,其它護品鐵路行業現工種執行。6、對于在有易燃、易爆、燒灼介質及靜電場所作業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供應實物,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職工,嚴禁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物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勞動保護用具等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2、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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