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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一章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五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等等。
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征和歸責原則產品責任又稱產品瑕疵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產品的瑕疵給消費者及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或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民事責任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征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它與一般侵權責任的區別在于:一般侵權責任加害人是單獨的公民或法人,而產品責任的加害人則可能是單獨公民或法人,也可能是多數公民或法人。而另一方面,產品責任與其他類型的特殊侵權責任也有不同,其表現在:產品責任是由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其前提是產品存在缺陷,它加害于消費者的方式也是通過缺陷產品的使用或消費間接作用于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并非加害人的直接加害行為所致。
產品責任的成立條件產品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產品質量不合格,即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險。所謂質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險,一般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設計上的瑕疵,即因設計的錯誤而使產品具有缺陷;二是制造上的瑕疵,即因生產零部件及組裝過程中使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三是指示上的缺陷,即生產者對產品的特點及使用方法未做適當說明或警告,致使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遭到損害。
第二個條件,產品的質量瑕疵在銷售時已存在。也就是說,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問題沒有責任,而生產者或銷售者沒有在銷售前消除產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險,從而違反了注意交易安全的義務。
第三個條件,由于產品瑕疵而給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損害,而且產品瑕疵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經營者承擔產品責任,要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的范圍包括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如果產品質量瑕疵僅產生產品本身價值的降低或未引起其他財產和人身損害,則屬于產品質量責任而不屬'于產品責任,這二者是有區別的。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民事責任,其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加害人承擔產品責任的理由和根據。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對產品責任主要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所謂過錯推定原則,也叫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指產品責任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對產品責任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時,可以推定其有過錯,從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使其承擔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按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受害者請求賠償,本應由受害者負責舉證證明經營者有過錯;而質量責任認定則要求經營者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不能證明自己沒錯就推定為有過錯,從而要承擔產品責任。
質量監督是指為了確保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對產品、過程或體系的狀態進行連續的監視和驗證,并對記錄進行分析。
可以分為企業內部的微觀質量監督和企業外部的宏觀質量監督。而企業外部的宏觀質量監督又可以分為“行政監督、行業監督、社會監督”三類,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監督”。
它主要是按行政區域分級負責的宏觀質量監督。其依據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等。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擴展資料:質量技術監督相關規定:1、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
3、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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