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 19990211
【實施日期】 19990216
【文號】 法釋(1999)8號
【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題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參照中辦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
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
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違約金作為損失賠償的常見主張方式,法律上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并未明確規定違約金標準,僅僅規定了違約金約定過高過低予以調整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若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還款違約金過高的話是可以要求法院進行調整,法院會根據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符合規定的調整。
如果您不提出,法院不會主動調整。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基本沿襲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強調違約金賠償性的理念,同時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
按照這一理念,我國的違約金可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即屬懲罰性違約金。
此處的“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應當解釋為針對遲延履行的純粹的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不以違約損失為前提,無需舉證損失,更不能依據實際損失的多少,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調整。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于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批復》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可見,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中關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為萬分之五的規定是最后的有效規定。
也就是說,本案合同中業主違約逾期付款的話,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根據民事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如果開發商違約遲延交付房屋的話,同樣也要受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的約束和懲罰。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滯納金計算標準問題的批復》已經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8]關于逾期貸款利息如何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根據1996年4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最高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何-最高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標準是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指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一方未能按時履行付款義務,另一方有權向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那么,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最高法院有哪些規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低于法定最低標準,那么超過部分不產生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第8號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04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9]8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粵法經一行字[1998]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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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如何計算? 摘要: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企業為維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種風險控制手段,但在實踐中,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卻存在爭議。本文將結合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進行探討。 一、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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