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該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屬于加重處罰情節。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要構成交通肇事罪,除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的事實,還需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然而,交警對行為人責任的認定過程中會考慮有無逃逸等情節,根據最高法公報案例的觀點,如果交警對行為人責任的認定過程中已經評價了逃逸的情節,則不能在刑事責任的認定中重復評價該情節,適用加重的法定刑。
原公訴機關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主動到**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7月3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1日經**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
安徽省**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龔**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龔**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4年*月*日*時許,被告人龔**超速駕駛***號白色江淮牌貨車沿X041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十字路口時,與被害人張某某無證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號鈴木牌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該事故致兩車受損,張某某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某因車禍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龔**負事故主要責任。經調解,龔**與張某某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龔**賠償張某某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26000元,取得張某某近親屬諒解。另查明,龔**肇事后撥打電話報警,后逃離事故現場,并于當晚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戶籍證明、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到案說明、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調解協議、賠償憑證、諒解書、通話記錄、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學尸檢報告,事故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圖、現場照片,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證人江某、陳某、歐某、鄭某證言等。被告人龔**當庭對此亦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龔**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龔**肇事逃逸后又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龔**所居住的社區證明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龔**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龔**上訴稱:1.其在案發后已經主動報警及撥打120急救電話,后因害怕遭被害人親屬毆打離開現場,不是逃逸。2.其具有投案自首情節,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綜上,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依法對其從輕判處。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2014年6月10日,上訴人龔**駕駛機動車輛,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張某某死亡的事實,由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的書證、物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及被告人龔**供述等證據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龔**未提供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因此,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龔**的上訴理由,經查,1.本案系2014年*月*日*時*分,手機號碼為130×××××的匿名電話撥打110報警,而龔**使用158×××××的手機于同日*時*分撥打122報警。其在事故發生后并未于第一時間及時報警。2.其供述在報警后,因為害怕被派出所關起來,因而沒有及時投案。3.其在報警后棄車離開現場,未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并關閉手機,交警出警到達現場后,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綜上,足以認定其在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離開現場,雖然之后又向公安機關投案,但其事后終止逃逸并不影響對其逃逸行為的認定。對于其投案自首,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原判對此均已經予以認定。綜上,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龔**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以被告人龔**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判決,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需同時具備負事故全責或者主要責任,行為人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就本案而言,交警部門就是根據龔**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并且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離開現場認定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即龔**棄車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原判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認定龔**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顯然是對其逃逸行為重復評價,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離開現場,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有錯誤,依法應予以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龔**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龔**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來源:網絡
交通造勢逃逸怎么處罰 一、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財產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
導讀: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逃離事故現場的,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社會大眾普遍認為行為人的駕車撞人行為理應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殊不知,交警部門在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時會綜合、全面考慮事故發生的...
指導案例1450號王某華、陳某華交通肇事案——車主指使駕駛人員逃逸致被害人遭連環輾軋死亡的刑事責任認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華,女,1972年×月×日出生。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陳某華,男,1966年×月×日出生。2019年8...
裁判要旨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救治過程中無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擅自離開事故發生地,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案情2016年11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吳某無駕駛資格駕駛一輛無牌證二輪摩托車,從海豐縣可塘鎮往海...
1裁判要旨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救治過程中無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擅自離開事故發生地,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2案 情2016年11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吳某無駕駛資格駕駛一輛無牌證二輪摩托車,從海豐縣可塘...
裁判要旨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救治過程中無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擅自離開事故發生地,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案 情 2016年11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吳某無駕駛資格駕駛一輛無牌證二輪摩托車,從海豐縣可...
交通肇事(我們只考察構成犯罪的案件)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此并沒有統一的認識,由此給交通肇事嫌疑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為了說明問題,先看以下幾個案例。 ...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處理方法(一)、《刑法》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
交通肇事后先移車后救助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不構成。(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搶救傷員與財產、報案、接受處理的義務,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
【案情】劉某酒后駕車返回家的途中,因操作不當,與同向步行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事故。劉某系干部,為逃避法律責任,讓其表弟通知其朋友許某進行頂替,事后許某被他人檢舉而案發。 【分歧】本案中,對于劉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