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案件索引
爭議焦點
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
關于二審判決駁回川惠公司訴訟請求是否錯誤的問題。
川惠公司繼續履行案涉合同以及支付違約金的主張,實質上是要求鼎城公司對其原有債權在破產程序之外給予全額、個別清償。對于破產企業而言,其在進入破產程序后債權人參與分配破產財產前,破產財產這一集合財產不得被隨意處分,以保證債權人能夠公平受償。案涉合同如果繼續履行將構成個別清償,并對鼎城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之規定。對于川惠公司主張其依據《批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本院認為,《批復》對交付購買商品房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予以優先保護是基于生存利益大于經營利益的社會政策原則,為保護消費者的居住權而設置的特殊規定,在適用中應對其范圍予以嚴格限制,不宜做擴大解釋。消費者購房應是為了滿足生活居住需要,而非用于經營或其他原因。本案中,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2011年12月15日,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川惠公司購買鼎城公司開發的“建博國際廣場”第一棟和第八棟一層房屋(商業),總價為1600萬元。《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出賣方有權在本合同期內按照本合同簽訂時的出賣價回購鋪面,在此期間不備案登記。2012年5月30日,川惠公司、鼎城公司又簽訂《“建博國際”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因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后,鼎城公司又將該房錯賣給第三方,故川惠公司向鼎城公司購買商業的位置變更為:建博國際廣場D棟商業3—4層,總價仍為1600萬元不變。可見,川惠公司購買的案涉房產性質為商鋪,并非為了居住所需,并無獲得優先保護的特殊利益,其主張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個別清償,依據不足。二審判決雖認定案涉房產已被案外人合法取得證據不足,但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應當再審情形。
來源: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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