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的問題描述不太具體。
根據我的判斷簡單回答如下:
法院賠償屬于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國家賠償只賠直接損失,利息不屬于直接損失,所以不在賠償范圍之內。
我不清楚這個賠償為什么拖這么久?你應該盡早反映相關情況獲得賠償而不是等著收利息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追問:您好,謝謝您的關注。
這個不是國家賠償,是個人賠償問題。
被告人將財產轉移進行了轉移。
強制執行,說沒有償還能力。
一直拖到現在,他現在有了退休金,我想繼續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由于我不懂這個利息的計算方法,所以不知道利息處該怎樣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293、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9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所以,你得具體查詢這個時間段的銀行貸款利息,還有幾次加息情況也影響了利息的計算,還有是否有雙倍給付利息事由。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執行申請的法定期限為2年。
就是說你在2年內得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適用中止、中斷規定。
根據《執行程序解釋》27條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駛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8條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追問:非常感謝。
您能留下您的聯系方式,我把具體情況發送給您,您能否幫我計算下呢。
由于本人對于法律了解甚少,希望您能多多幫助。
謝謝了!那已經變成數學問題了吧。
呵呵。
好吧,你發我QQ郵箱,QQ45525444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我作如下解答。
按照您給出的條件,計息區間為2012年8月21日—2012年12月8日,應采用的利率為5.60%(六個月內),計息天數109天。
雙倍利息為:72.49元。
計算方法:年利率(5.60%)÷360≈日利率(0.0156%),日利率×2137.51=36.24,36.24×2=72.49元。
各法院執行局計算過程有差異,計算結果存在一定誤差,但不會太大。
(一)買賣合同解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
“關于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
擴展資料: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責任屬于兩種不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基于契約自由原則所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可以與逾期付款損失賠償在責任范圍上存在不一致,即當事人通過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所獲得的賠償額可以適當高于逾期付款損失,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
但在當事人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未約定其如何計算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則應與逾期付款損失相當,以體現違約責任的損害填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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