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庭審理時,應當責令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組織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庭一般不組織質證。
2、如果逾期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應當予以質證采納,但同時要對逾期舉證人進行訓誡、罰款。
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賠償因逾期舉證而遭受的交通、住宿等損失。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在某民間借貸糾紛的庭審過程中,原告為證明《借條》記載的“出借人”系自己的曾用名,補充出示結婚證和第一代身份證復印件。
該二份證據材料系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庭審時應當如何處理?
筆者旁聽過許多民事訴訟的庭審,主審法官組織對該類證據的質證,出現過三種方式:
一、直接告知提交該證據材料的當事人該材料系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庭不組織質證;
二、提交該證據材料的當事人出示該證據材料并陳述完所欲證明的事實后,主審法官直接請另一方當事人質證;
三、提交該證據材料的當事人出示該證據材料并陳述完所欲證明的事實后,主審法官當庭釋明前述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然后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質證。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即繼續質證,如果不同意質證,則當庭告知出示該證據材料的當事人法庭不組織對該證據材料的質證。
筆者認為,第一、二種方式不妥:第一種剝奪了出示該證據材料一方當事人的舉證權利;第二種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不予質證的權利,并且增加其敗訴的風險。
第三種方法較為妥當,既符合“立法原意”,又公平合理地兼顧了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
如果是 新證據或者本證據對案件有決定的行的作用,法院應當核實后質證的。
【分歧】針對本案有二種審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應再次開庭對李某庭審后提供的收條進行質證。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案中,李某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李某出具的收條這份證據,也就視李某放棄舉證權利,且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意味著李某根本不可能在庭審中出示趙某出具的收條這份證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李某對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本案中,李某既沒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也沒有參加庭審進而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供證據。
因此,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逾期提交證據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后開庭審理前這段時間內提交證據才算是逾期。
本案中,李某并不是逾期提交證據,因為李某是在庭審結束后才向法院提交證據的。
所以此款并不適用本案。
綜上所述,李某雖有證據支持其已經償還所欠甲借款的主張,但由于其既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也沒有參加庭審進而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供證據,所以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應判決支持甲的訴訟請求,因為不能以犧牲程序公正為代價來實現實體正義。
[案情結果]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逾期提交證據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后開庭審理前這段時間內提交證據才算是逾期。
就不圍繞你三個問題來回答了,說些讓你更明白的吧。 一、舉證,是勝訴的根本。過期舉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直接后果就是敗訴。 二、法院不等同于仲裁,兩者是平行的,沒有任何關系。所以到了法院,就要走法院的程序,有些訴訟程序是很重要的,就如舉證期限,上訴期限,最好不要違反。 四、其實不遺漏重要的程序,訴訟也不是那么復雜。對方律師雖然會很多針對性的問題,你也不用管他,不辯都可以,等法官問你一句答一句就可以了,一般法官也沒那么大精力,他把事情弄清楚后,心中就有算的,說多也沒用,他主要也是看證據。 五、如不......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你正當理由的法院可以訓誡,罰款甚至不予采納。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拒不說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納該證據,或者采你所引用的條款是于2012年8月31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全文為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
1、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庭審理時,應當責令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組織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庭一般不組織質證。 2、如果逾期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應當予以質證采納,但同時要對逾期舉證人進行訓誡、罰款。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賠償因逾期舉證而遭受的交通、住宿等損失。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你正當理由的法院可以訓誡,罰款甚至不予采納。發律師函追討欠款需要準備哪些證據1、欠條或其他欠款證明。 2、銀行轉賬憑證。 3、其他往來書面文件或信息。律師可不可以提供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一...
未經質證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且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一般是不組織質證的,除非對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在我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將不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
你所引用的條款是于2012年8月31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全文為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分歧】針對本案有二種審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應再次開庭對李某庭審后提供的收條進行質證。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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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法院將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如果是由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將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