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因與股東財產混同而逆向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并無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僅限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出現法人人格混同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能否對該條規定進行擴大解釋,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今天給大家帶來最高院的判例,供大家學習參考!
以下來源:民事審判、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否為其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根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理和一人公司的治理缺陷,股東與其一人公司只要存在人格混同,均應對彼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20)最高法民申2158號民事裁定等多件案例也持此結論。故而,對這種反向情形應當類推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即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作為債務人的股東設立了一人公司,就應當推定該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實;如果一人公司或其股東要推翻這個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這并不是舉證責任倒置,而仍屬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范疇。但目前審判實踐中對于上述問題的認識,還不盡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1)最高法民終1301號上訴人(原審原告):施皓天,男,漢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珠海霖陽投資有限公司 (廣州常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00%持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常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珠海市金果達農業高新技術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珠海百家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珠海霖陽投資有限公司 100%持股)
.....
施皓天上訴請求:
(1)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初86號民事判決;
(2)判令霖陽公司向施皓天歸還借款本金41027.1萬元;
(3)判令霖陽公司向施皓天支付利息7333.6萬元(按年利率6.5%,從2014年4月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暫計至2017年1月9日為7333.6萬元);(4)常江公司、金果達公司、百家達公司對霖陽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本院認為:一、施皓天墊付的股權轉讓款應認定為借款。常江公司提交新證據《珠海市金果達農業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補充框架協議》,擬證明1.79億元是土地補償款,列入土地開發的成本。施皓天質證認為,44750萬元全部是股權轉讓款,已經沒有所謂的居間服務費了,結合確認書可以進一步證明霖陽公司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全部是施皓天墊付的。霖陽公司、金果達公司質證對以上證據無異議。當事人對新證據《珠海市金果達農業高新技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補充框架協議》均無異議,且庭前會議中當事人對已確認44750萬元股權轉讓款總額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施皓天通過常江公司向霖陽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44750萬元,霖陽公司將該44750萬元支付給轉讓方獲得金果達公司股權。現霖陽公司持有金果達公司90%股權,施皓天持有10%股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施皓天與霖陽公司雖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借款合同,但施皓天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即墊付本應由霖陽公司支付40275萬元款項,且霖陽公司已接受,借款合同成立。施皓天請求霖陽公司向其歸還借款本金40275萬元,應予支持。本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施皓天與霖陽公司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結合當事人交易習慣,施皓天與馮思于2014年6月2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年利率6.5%,故施皓天請求霖陽公司按年利率6.5%支付利息應予支持。由于借款分兩筆支付,借款利息也應自施皓天實際出借款項之日起算。二、案涉備忘錄約定的投入資金不包括股權轉讓款。案涉備忘錄約定,(1)金果達公司持有的土地(約895畝)繼續從事農業種植經營管理活動的,資金投入由施皓天承擔,且由施皓天負責對金果達公司種植的經營管理,金果達公司持有土地上種植物的收成與銷售收入均歸施皓天所有。(2)金果達公司持有的土地根據政府要求用于產業或商業開發的,由甲乙雙方按持股比例承擔開發建設的資金,并按持股比例分享金果達公司土地開發建設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依備忘錄詞句文義,案涉備忘錄約定的資金投入為從事農業種植經營管理活動的資金投入與用于產業或商業開發的開發建設的資金;依備忘錄條款關系,備忘錄第一條和第二條均是對金果達公司經營管理事項作出的約定;依備忘錄約定目的,案涉備忘錄是馮思與施皓天就獲得金果達公司股權后對金果達公司投入資金及經營管理作出的安排。金果達公司股權轉讓款44750萬元資金來源于施皓天,霖陽公司持有金果達公司90%股權。若備忘錄約定的投入資金包括股權轉讓款,案涉土地一直不能開發,則導致施皓天為霖陽公司墊付的股權轉讓款無需歸還,而霖陽公司仍持有金果達公司90%股權,于理相悖,有違誠信。三、施皓天請求返還的墊付款不應當按間接股權比例予以扣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霖陽公司與施皓天均為獨立民事法律主體,霖陽公司主張施皓天請求返還的墊付款應當扣除其間接持有金果達公司43.2%股權所對應的投入,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四、常江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與霖陽公司財產相互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施皓天已舉證證明常江公司100%持股霖陽公司,常江公司的總經理兼董事與霖陽公司的監事均為楊綺娜。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常江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霖陽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應當對霖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五、百家達公司不應當對霖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涉債權人施皓天主張,霖陽公司與百家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同為羅睿,且霖陽公司為百家達公司的100%持股股東。百家達公司和霖陽公司對此不持異議。百家達公司作為霖陽公司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否為其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認識不盡一致。有觀點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的特殊性決定其獨立法人地位極易被股東濫用而與其股東發生人格混同,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在第二十條一般規定基礎之上對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別規定。至于一人公司可否承擔其財產獨立于股東的舉證證明責任,并在舉證不能的情形下為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沒有明文否定。否認股東全資子公司之法人人格,判令該子公司為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樣有助于規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以逃避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理和一人公司的治理缺陷,股東與其一人公司只要存在人格混同,均應對彼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20)最高法民申2158號民事裁定等多件案例也持此結論。故而,對這種反向情形應當類推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即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作為債務人的股東設立了一人公司,就應當推定該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實;如果一人公司或其股東要推翻這個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這并不是舉證責任倒置,仍屬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范疇。在施皓天已盡到舉證證明責任的情形下,百家達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應當對霖陽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具體到本案,本院認為,本爭點所涉情形并未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作出規定,應當適用該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施皓天僅舉證證明霖陽公司與百家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同為羅睿,且霖陽公司為百家達公司的100%持股股東,未舉證證明霖陽公司、百家達公司存在前述法條中所列濫用行為,且達到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程度,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責任。施皓天請求百家達公司應對霖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請求不予支持。六、金果達公司不應當對霖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霖陽公司持有金果達公司90%股權,施皓天持有金果達公司10%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施皓天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金果達公司與霖陽公司存在前述法條中所列濫用行為且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施皓天請求金果達公司對霖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施皓天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初86號民事判決;二、珠海霖陽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施皓天歸還借款本金40275萬元及利息(其中,18526.5萬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6.5%從2014年4月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1748.5萬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6.5%從2014年5月13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廣州常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珠海霖陽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施皓天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459835元,由珠海霖陽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常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414742元,施皓天負擔45093元。一審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珠海霖陽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常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負擔4908元,施皓天負擔9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59835元,由珠海霖陽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常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414742元,施皓天負擔45093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 判 長 馮文生審 判 員 劉少陽審 判 員 熊勁松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法 官 助 理 丁 一法 官 助 理 譚曉芳書 記 員 曾憲珠作者:楊喆,執業于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來源:法務之家近來,筆者作為代理律師經常在訴訟中被當事人問到最多的話題:如果打贏了,對方沒有錢怎么辦?說實話,這也的確是近年來的執行難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公司類案件在最后執行時發現公司竟無財產可供執行...
來源/ 法信 實踐中,存在許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財產無法分清的事實,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東以此逃避債務,《公司法》第63條專門針對一人公司因財產混同而導致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作了規定。司法實務中對一人公司是否構成財產...
我國公司法中對連帶責任的規定,大體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公司內部的連帶責任,二是公司外部的連帶責任。 一、公司內部的連帶責任 1.股東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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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老板,100%持股的。 由于最近經營不太好,公司所欠不少外債,有多個被執行的案件,對方公司也將張三個人也追加為被執行人,有個朋友跟張三說只要能提供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的債務就不會...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本條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
一般說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商主體,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嚴格區分的。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一旦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應進入破產程序,經...
【案例索引】最高院公報案例(2016年第十期)——應高峰訴嘉美德(上海)商貿有限公司、陳惠美其他合同糾紛案一審案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3)長民二(商)初字第S829號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