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8年3月份從別人手里購入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當時開發商只打好了地基,五證不齊全。
他當時購買的價格是3450,然后他以3800一平方的價值賣給了我。等于我給了他4萬5的現金。他給我寫了一個收據。在購買這套房子之前,這個賣給我的人已經給了售樓部3萬元,在2018年7月份,售樓部又讓交7萬。等于前后我們一共給售樓部十萬。
2022年,5月要售樓部讓辦理合同,交首付。(房子還未交房,主體封頂)可是我們已經在2019年12月在別處購買了房子,并且現在已經住進來。現在不需要買房,想退回售樓部的十萬和那個賣給我們房子的人的四萬五。一共十四萬五。怎么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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